认识上述被抓的人的本乡父老请说一下,他、她们中哪个是贪污偷盗,或嫖赌或横行乡里的?难道因为他、她们炼法轮功做好人,他、她们的人权就可以随便被侵犯?公民有“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是受宪法第47条保护的。炼法轮功的人也是中国公民,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特别是在今年修宪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增加到第33条内,“人权”已正式成为法律概念。2004年3月14日,温家宝总理在中外记者会上庄严向全世界承诺“宪法修正案通过后,我们要认真执行宪法的规定”。5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了“严查五类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专案专项活动”,今天,李代春、胡冬祥、余秀云、宋锐等人,还如此明目张胆的非法,头戴闪闪国徽的男警察随便搜妇女的身,无视国法,不讲公德。
乡亲们,那些“所谓国家工作人员”追随江泽民迫害修炼法轮功的群众,不仅知法犯法,更是自己在犯下天大的罪业呀,如果它们不立即停止助纣为虐,弥补自己的罪过,必将受到天理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