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瞿延来母亲赵荣杰的申诉状,要求无罪释放瞿延来;并公开恢复名誉,依法赔偿经济损失;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个人法律责任。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赵荣杰(瞿延来的母亲), 1948年2月出生于黑龙江省呼兰县,大庆石化总厂内部退养干部,住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厂前D4#-3-502。
申诉人赵荣杰对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3)普刑初字第324号刑事判决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3)普刑初字第324号判决,无罪释放瞿延来。
2、公开恢复瞿延来名誉,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3、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个人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瞿延来,男,28岁,出生于黑龙江省呼兰县,2000年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能源工程系。他自幼聪明好学,品学兼优,曾获黑龙江省化学奥林匹克竞赛特等奖、数学一等奖。1999年7.20以后瞿延来开始修炼法轮功,按真善忍的准则时刻要求自己做一个道德高尚的人。在大学读书期间,他包揽了寝室的全部卫生,处处关心他人,曾无偿为同学献血,把自己省吃俭用攒下的肆仟元钱、衣物、被褥、全部送给了困难的同学。他的高尚品德得到了同学的赞誉,毕业时有位同学曾写下这样的留言:像你这样的好人世界上真的很难找了!无论他走到哪里,他身边的人都说他是当今社会中难得的好人!他时时处处,哪怕一件小事,他都首先想到别人,在他的身上你能充分感受到真善忍的力量给社会带来的祥和、美好与安宁。就是这样一位天之骄子、国家名牌大学培养出来的优秀人才却因信仰“真善忍”而被剥夺了所有的人权。至今在上海市提篮桥监狱已经绝食绝水两年。期间,受尽非人折磨与虐待,在家人见面困难的情况下,连父母写的信有的都被警察私自扣下。
让我来陈述这件人间惨剧的经过。
2002年9月30日午夜,瞿延来被上海市桃浦派出所非法绑架,10月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我们没有收到通知,11月2日被逮捕,我们没有收到通知,2003年6月某日普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瞿延来利用X教破坏法律实施”一案,我们还是没有收到通知,更谈不上到庭旁听了。在这个过程中,瞿延来音信全无,我们心急如焚、彻夜难眠,花了近10万元寻找他的下落,都无从知晓。
直到2003年7月2日我们才收到了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才得知瞿延来被非法判处5年有期徒刑。我儿瞿延来身在何处,没有人通知我们,为了能见上爱子一面,身为瞿延来的母亲,我于2003年8月冒着酷暑来到了上海,给普陀区人民法院打电话寻问我儿下落,审判员唐敏竟然蛮横的说:“你还敢打电话,监控你、抓捕你,他回老家了!”要不是亲身经历,我真不敢相信,身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竟能随便说出监控谁、抓捕谁的话,是谁给了她如此的权力!打电话不行,我便亲自去法院询问,唐敏非常不高兴的说:“在普陀区看守所,你再别来问我!”我又去普陀区看守所寻找,一警察说:“在青浦监狱。”我又打车去了青浦监狱,等了一个中午,门卫却说:查无此人。
我又往普陀区看守所打电话,看守所的人还说:是在青浦啊!我顿时感觉五雷轰顶!我儿到底在哪里啊!为什么法院、看守所的人都隐瞒他的下落?为什么怕家人知道他的下落?这里面有什么鬼?作为母亲,我心如刀绞,哭而无泪。儿子无辜被抓,被判刑,作为母亲连知道他下落的权利都被剥夺了。“人民法官”、“人民警察”还把我这个东北来的近60岁的老太太支来支去,让我去哪里找儿子?
无奈我又回到上海市普陀区,抱着最后一线希望又给普陀区人民法院打了电话,这次是审判长徐佳齐接的,他说:在提篮桥监狱。我又奔到提篮桥监狱。时隔一年,历经魔难,我们母子才得以相见,抱头痛哭。连在场的警察都落泪了。
那时,我才知道瞿延来为了维护自己的信仰权及人权一直在绝食绝水和被野蛮灌食中,在看守所期间他被警察从四楼拖到一楼,再从一楼拖到四楼,在水泥地上拖着转圈,就在身体处于极度虚弱状态中还多次遭到毒打(是警察、还是犯人请明查!)早在普陀区看守所关押期间,瞿延来因被灌食而出现严重胃出血住院4个月。现在他已经4次胃出血住院,前三次都没有通知家属,第四次通知了家属,竟是让写信劝吃饭。原本身高1.80米,体重140多斤的壮小伙子被折磨得只能躺在床上或坐在轮椅上,生活无法自理,谁看了谁都揪心,谁看了谁都心痛。
今年春天,提篮桥监狱五大队的刘队长打来电话说我儿子第四次胃出血,病情极为严重,让我们给瞿延来源源不断的写信,劝他吃饭。可是我于2004年6月29日写去的信却被无理的扣押了。我们要求保外就医,监狱方却说:瞿延来的胃出血是因为他绝食绝水造成的,不予办理保外就医。那么,我们要问:是谁造成的瞿延来绝食绝水?又是谁无法无天的剥夺了瞿延来的合法权利——信仰自由和人权?他在被抓、被判刑之前健健康康的生活了28年,从没有过绝食绝水的情况发生。目前,瞿延来已经绝食绝水690多天,(人类历史上从未有过)。
今年5月20日,瞿延来的父亲去看儿子,劝儿子吃饭,他决定吃饭,并想通过炼功恢复健康,欧大队长阻止他,说他犯法(我们不知道他触犯了法律的哪个条款)。他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又继续绝食绝水。瞿延来在所有的做人的权利都被剥夺的情况下,采取了绝食绝水这一“正当防卫”行为是在维护自己做人的尊严,捍卫自己的信仰;他用超越自己生命极限的痛苦忍耐呼唤被谎言欺骗了的人们,告诉人们信仰“真、善、忍”无罪!他是在用可贵的生命在制止这场对国家宪法的践踏,对信仰和人权的迫害。
作为母亲,我时刻为儿子的生命安全而揪心,而寝食难安,每分每秒都在思念和担惊受怕中煎熬。我不但从感情上确认瞿延来无罪,从法律上我们也确认瞿延来无罪。
1、瞿延来信仰“真、善、忍”符合《宪法》第36条,法轮功赋予他全新的人生观,做一个身心健康,道德高尚,完全为了别人的人,何罪之有?
2、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3)普刑初字第324号刑事判决书中认定,瞿延来编辑了由陈明亮通过电子信箱从明慧网下载的法轮功内容的资料而被判刑五年。我认为瞿延来的行为符合《宪法》第35条。判决书中所列证据均不具有证明力,均属瞿延来行使《宪法》赋予的合法权利。
99年7月20日以来,法轮功遭到镇压,在民众的视听权被堵塞,电视、报纸对法轮功的报道极尽污蔑的情况下,法轮功学员向广大民众善意的澄清事实,其行为符合宪法规定,也可理解为“正当防卫”,这种“防卫”的表现是纯善的、无私的,只是通过各种方式把真象讲清楚,不但不会对任何人造成伤害,反而会使被蒙蔽的世人看清楚这场对信仰和人权的迫害,唤醒人的良知,何罪之有?
3、瞿延来以绝食绝水来抗争、抵制、制止这场对信仰的迫害和人权的践踏,客观上维护了《宪法》的尊严,何罪之有?他目前的健康状况、生命安危难道还不能引起有关责任单位及个人的关注吗?人命关天,儿戏不得呀!
4、法轮功不是邪教,瞿延来修炼法轮功无罪!
中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截至目前,全国人大及常务委员会都没有制定出处罚法轮功修炼者的相关法律,只是在99年10月30日制定出《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这一决定的规定,从形式上看,是立法机构的立法行为,从内容中看,仅是对“邪教”的认定和处罚问题,并没有认定“法轮功”或“法轮大法”是邪教,更没有规定对法轮功修炼者的处罚内容,中国《刑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法律,行政规定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此规定中也没有对法轮功修炼者的量刑内容。上面两个规定中都有“邪教”的概念,都是对“邪教”的认定和处罚。但邪教是什么?用什么标准认定“邪教”?由什么机构认定某种社会组织或民众行为为邪教?依照什么法定程序作认定?
全国人大是中国最高权力机关,依照《宪法》行使立法权,亦即有权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而截止现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都没有依照法定程序认定,规定“法轮功”为邪教。既然如此,那么从法律意义上,法轮功就不是邪教。那么对瞿延来的抓捕、指控定罪、量刑就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那么桃浦派出所,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普陀区看守所,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普陀区人民法院、提篮桥监狱及所涉及的人对瞿延来的所有行为都是违宪的,都是违法的行为,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5、在对瞿延来实施抓捕、审判、羁押的过程中,作为国家执法机关的派出所、看守所、法院、检察院、监狱均违反了国家《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法定程序,将国家制定的法律变成了一纸空文。
我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公民,根据《宪法》第41条提出申诉,并严正要求立即依法撤消对瞿延来的判决,无罪释放瞿延来,为其公开恢复名誉,依法赔偿经济损失;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法律责任,承担此冤案的一切后果。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赵荣杰
二00四年八月十日
English Vers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4/9/6/521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