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的有关规定,我向你们检举昆明市盘龙公安分局、昆明市第二职业中专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
2004年6月2日,盘龙公安分局国保大队的李金昌和昆明市第二职业中专的何华强副校长来到我家中进行搜查,所抄走电脑、书籍等物至今未归还。盘龙国保从6月2日到7月7日,先后5次对我丈夫江玉留进行传讯,但没有一次出示传讯通知单。
7月7日早上,盘龙国保大队的李金昌和昆二职中专副校长何华强以请江玉留到国保谈话为由,将他骗上车,直接送往云南省第二劳教所关押。上车前并未向本人宣读《劳教判定书》。当晚,李金昌将《劳动教养通知书》送到我手上。我向他询问相关法律条文,他粗暴拒绝,后经我多次要求,才说是依据“刑法300条”,而《劳动教养通知书》上所写为“扰乱社会秩序”。
当晚,在由李金昌和副校长何华强从劳教所带回我丈夫随身物品中,经我核对我丈夫江玉留手写清单后,发现手机、钥匙等物俱在,惟独《劳教判定书》不在。当时李金昌谎称在江玉留本人手上。7月11日在劳教所我与丈夫及管教人员核实了确有交托判定书一事。7月12日我去盘龙国保询问此事,李金昌以江玉留并没有明确委托他本人带判定书为由推说不知,并说可另行复印一份给我,还说我胡搅蛮缠。学校何华强副校长也说不知。7月15日我去第二劳教所再次当面核实丈夫江玉留确有交托一事,当时何华强副校长与国保大队李金昌都在场,有云南省第二劳教所六大队姜教官做证。7月16日下午我打电话询问何华强此事,他却闪烁其词,没有给我正面答复,并以江玉留没有书面委托为由搪塞。造成从判决到现在,劳教人员本人及家属连一份《劳教判定书》原件都没有。并且,6月28日签发的劳教判定书,7月7日才来抓人。
7月9日早,我刚出家门,准备去昆明市人民政府递交复议申请书,由万建国校长、岑兵、何华强副校长等5、6人不顾我已怀孕4个多月的事实,强行将我劫持上车,送我至学校在郊区的一个校区,并说今后让我住在女生宿舍,不让回家。后经我绝食抗议,直到晚7点半才有盘龙公安分局国保大队邱云昆告诉我可以回家了。我问他学校此种做法是否侵犯人权,他避而不答。至今学校有关领导对此事没有对我做出任何解释。
此检举材料,与其它相关材料,同时抄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云南省人民政府、昆明市人大常委会、昆明市人民政府、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昆明市第二职业中专。
检举人:石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