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保持正念正信

【明慧网2005年5月9日】同修发来关于邪恶势力准备進行大搜捕的文章后,读完的第一感觉是心情一下沉重起来,99年7-20的邪恶场面又浮现在眼前。走在街上看到警察警车心里有种异样的感觉。但很快意识到这种感觉不是一个正法时期的大法弟子应该有的心态,拿起师父的经文认真的读起来,很快从法中找到了我们在目前这个正法阶段应该有的心态和认识。

我悟到:旧势力和共产邪灵就是要迫害大法弟子,阻碍正法。它们恨不能早早的就把我们毁掉,狠狠的迫害,随时随地在寻找我们有执著的有漏下黑手。可是,我们的命运不由他们掌握,我们的命运由师父掌握,但更要有我们的正念正行来支持。如果我们自己做不到严格按照师父的要求去做,做好三件事,就象拿着大法的书在马路上不怕汽车撞一样不能被师父承认是正法时期的大法弟子。那些出现危险的地区和同修是不是都有强烈的执著和有漏的地方呢?

师父说“你有怕 它就抓”(《洪吟(二)·怕啥》)。我们应该扪心自问,自己有没有怕?怕什么?如果现在就圆满我们是否还有放不下的常人执著,能做到坦然幸福的跟师父走吗?如果回答是能,还怕什么呢?如果不能,那就真要好好学法再好好学法了。我们在常人的洪流中要随时保持一个正法时期大法弟子的正念很难,要尽量做好也只有认真学法,真的没有其他的任何途径了。我们是否要问问自己“我是谁?我为什么来在这人世间?我如何面对对我寄托了无限希望的众生?我该怎么做?”这样会让我们时常在滚滚红尘中保持清醒的头脑。

看看那些被邪恶利用的人,包括警察、610的工作人员,他们也是我们要救的众生,他们直接被邪恶利用着,直接在参与着迫害,他们才是最可怜的。他们不知巨难已临近,不知自己日后的痛苦,可怕的偿还,不知由于自己的作恶给无辜的亲人带来的苦痛。想想这些,我们面对他们时怎么还会有怕呢?看看世上的人,即使他此刻在享受人间最奢华的生活,不也是转瞬即逝,逃不脱老、病、死的纠缠吗?如果再有共产邪灵的印记就更是危在旦夕了。想想这些,怎么能不坚定,怎么能错过一次发正念的机会消灭所有迫害大法,迫害大法弟子的旧势力黑手和所有空间的共产邪灵呢?怎么能不激发起我们强烈的责任感呢?如果我们不去跟他们讲清真象,他们就真的就永远的失去了生的机会。做为一个慈悲的修炼者我们能袖手旁观吗?我们的师父那么慈悲的把我们从地狱里捞出来,做为师父的弟子,我们该怎么做呢?如果我们做不好,我们有何脸面面对师父的慈悲救度,有何脸面面对众生?!

师父已经多次在讲法中教诲我们要彻底否定旧势力的所有安排,我悟到它们不配安排任何迫害。只要我们都能够按照师父的要求正念强,行为端正,就能够否定它们自认为得意的一切如意打算。我们否定的是制造安排策划这一切迫害的元凶,任何由这些因素带来的在人间的迫害表现都根本不配出现!

多少同修的经历告诉我们,只要我们坚信正法的事情只有师父说了算。正念正行的大法弟子谁也迫害不了,任何的迫害就真的消失不在了!

同修们,让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师父的几段讲法节选,相信这些讲法能够让我们充满正念:

“可是你们永远记住一点:不管谁在干扰,那都是暂时的,都是假象,都不是主体,都是一种象空气一样的流通。空间中的各种物质因素与生命到处都是,多得不可估量,有形象没形象它们都在,它们就是微观空间与不同空间的生命。在没有正完法之前,宇宙中微观的神,都在同时同地存在的各自空间中,有什么停留在这儿,和它不停留在这儿,只是一个概念。那些自然就存在在那的有形无形因素对你们什么都不影响,正念正行的大法弟子谁也操纵不了。”(《二零零三年元宵节讲法》)

“我的情况就不是一般生命可以想象的了。师父在正法中身体中收入了一切宇宙众生的命与各种因素的命。一来为了正法的安全,所有众生的命都在我这,谁也干不了对宇宙造成威胁的事”(《二零零三年元宵节讲法》)。

“旧势力的干扰也是针对你们个别人修炼来的。我是说旧势力对大法弟子的干扰我不承认,因为大法弟子是我的弟子,谁也不配管,更不能使它们利用、强加大法弟子以达到它们的目地从而毁坏我弟子的阴谋得逞。它们干扰得了是因为它们抓到了你们的执著、不足,加上历史上留下的业力,这场迫害也都出自于这些因素。正法在三界外本身与你们没有太直接的关系,但是你们与正法时期同在,与师父同在,是正法时期的大法弟子。”(《在亚太地区学员会议上的讲法》)

“当然,不是邪恶停止迫害了,是旧势力所安排的那些因素被销毁得越来越少了,邪恶它没有那么大的力量了。可是没有那么大力量,只要它存在,它还是非常恶的、非常坏的。可是它没有了那么大力量,没有了邪恶所需要的环境因素,它们就控制不了那么多世人与其他众生了;那么世人与一切其他生命在没有邪恶控制的情况下,这个时候,大家讲真象也容易多了。做得很好的话世人都会觉醒,众生都会觉醒。众生都觉醒了,邪恶也就完全没有市场了,它真的就疯狂不起来。人们都会反对它、孤立它,邪恶想要干什么都干不了,没人听。现在的趋势就是这样,这是在救度众生中所带来的变化。”(《在2003年亚特兰大法会上的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