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秋、李秋家属,家住南票区黄甲街
被告:南票公安分局、黄甲街派出所、南票矿务局高中、南票区检察院南票区法院。
案由:私闯民宅、非法搜查、非法收缴个人财物,侵害和剥夺了原告李秋的人身自由权等多项基本权利。
请求事项:
1. 立即撤销南票区人民法院对李秋所作的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的决定;
2. 归还全部非法收缴的个人财物;
3. 追究违法人员及其授意者的法律责任;
4. 赔偿对李秋的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害。
事实和理由:
1. 采取非法手段剥夺李秋的人身自由。
2004年12月28日早,李秋和丈夫没有起床就打电话向单位请假。没过30分钟,李德会、李宁、杨新华到李秋家,说校长找她谈话。到李秋工作单位——南票矿务局高中后,书记董杰带着戴景会等2人,在未出示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不但强行翻抄了李秋的办公桌抽屉,更令人感到过份的是,还强行翻抄同屋另两位女同事的抽屉、卷柜。未拿到他们所要的东西后,把李秋挟持到黄甲街派出所。戴景会、崔月等3人从李秋身上抢去钥匙、手机,于11时许,副所长孟祥军、张同光等4、5个警察,以及见证人李德会、李宁、杨新华,对李秋住所及其母亲住所进行查抄。于当日下午4时许,以“组织、利用Ⅹ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送往葫芦岛看守所。作为李秋和李秋亲属,我们试问南票公安机关,在李秋遭突然抓捕的当天,李秋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组织、利用Ⅹ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黄甲街派出所在无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采取非法手段强行剥夺李秋的人身自由。同时戴景会、孟祥军、张同光等人违反了《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第二百三十八条;严重违反了《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戴景会黄甲街派出所毫不掩饰他们的违法行为,对李秋说:我违法怎么地,有能耐你找安南去。
2. 蓄意制造没有法律效力的扣押物品清单。
在李秋突遭非法抓捕前近一个月,南票公安分局、黄甲街派出所就调查、监视李秋的行踪。2004年12月28日是他们精心筹划好的。先把李秋骗出家,在不通知家人的情况下,再进行搜家。按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办案人在搜查李秋住所及其母亲住所时,应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清单1式3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物品持有人签名或盖章,其中1份交给见证人和物品持有人。可时至今日,见证人和物品持有人也没有看见扣押物品清单,而且在整个办案过程中,黄甲街派出所所长戴景会、副所长孟祥军、张同光以及南票公安分局局长孙凤臣、政委都亲自参与。那么公安机关通过违法手段蓄意制造的扣押物品清单怎么会有法律效力呢?怎么能成为要置李秋于监狱,剥夺她人身自由、工作权利的“证据”呢?那么哪些东西是从李秋家拿走的,哪些不是 李秋家的?这不是明摆着是公安机关入室抢劫吗?使李秋及其家属处于任人摆布的境地吗?李秋家属曾经向南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多次反映此事,都被搪塞回避、威胁等方式所对待。难怪戴景会扬言:我违法怎么地,有能耐你找安南去。
3. 肆意捏造“证据”,想方设法地把李秋送進监狱。
2005年1月5日,黄甲街派出所第一次向检察院报批捕。检察院提审李秋后,未立案。据多方消息证实是因为李秋家的法轮功传单数量不够,而且还得验证传单是否是从李秋家打印机中打出来的而实际情况是李秋家没有法轮功传单、小册子。半个月后,经过李秋办案单位的一番补充侦查,第二次报批捕,检察院没有提审李秋,就发了批捕通知书。因此,李秋及其家属根本不知道办案单位都补充了些什么?
案子進入起诉阶段,检察院公诉科孙科长提审李秋。李秋发现办案单位收集的“证据”与第一次提审她时出入很大。一是李秋家没有传单、小册子,可现在莫名其妙地凭空增加传单749张,小册子251本,整1000份。这些东西是从哪弄来的呢?这不是按照办案单位的需要,愿意怎么写就怎么写了吗?二是刻录光盘60张。买电脑是给孩子学习用的,李秋的行为她的丈夫十分注意,她丈夫发现她买了一些空白光盘,十分生气,把电脑摔坏了。2004年12月28日前几天才拿回来。而且电脑中只有刻录符号,没有刻录功能。那么办案机关说李秋刻录光盘60张,这不是栽赃是什么?他们搜家时,为什么不给物品持有人扣押物品清单?现在案卷中的许多“证据”实属捏造。对于我们的质疑,孙科长说他会查个一清二楚,不是李秋的东西决不会安在李秋身上。可是到2005年5月27日开庭时,他却说:传单、小册子数量的多少与李秋被判刑没有一点关系,李秋之所以被判刑是因为李秋曾被劳动教养过,再加上李秋制作光盘60张。别人告诉你是因为传单数量不够是骗你的,别在传单、小册子数量上较真,与本案无关(这之前他否认检察院有两次批捕)。既然与量刑、判刑没有关系,那么办案单位又为什么随意捏造1000份传单和小册子做为第二次批捕的“证据”,而60张光盘在第一次批捕时已经捏造了,并没有通过立案。当李秋亲属找到参与办案的南票公安分局副局长孙凤臣,问他李秋为什么被抓时,他说:传单好几千份,该抓、该判。我们去找见证人:李德会、李宁。他们说:当时他们没有亲自清点,也不清楚都有啥,不知道什么扣押物品清单,没给我们。
无论办案单位怎样挖空心思地捏造“证据”,检察机关如何出尔反尔,对李秋亲属的控告和申诉采取回避、搪塞、阻止、威胁等方法,都无法掩饰南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对李秋进行抓捕、判刑的非法性。南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非要置李秋于监狱的做法,践踏、剥夺了李秋的人身自由等多项公民基本权利。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是为民做主的,是惩恶扬善的,南票公、检、法机关有关人员的渎职行为既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又败坏了国家的形象,与我国致力于建设依法治国的原则背道而驰。
我们相信,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够澄清事实,依法行使审判权,秉公执法,撤销南票区人民法院有关人员对李秋所做的不公正判决,恢复李秋的人身自由。谢谢!!
申诉人:李秋
及李秋亲属
二00五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