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喜东,男,汉族,1962年8月2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林街11号B栋一单元701室,原黑龙江电视台俄语节目主持人、记者。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人不服(2006)动刑初字第218号判决书对我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的判决,要求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我无罪并予以国家赔偿。
该判决书以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给我定罪,并列举8条“罪状”(请参见218号判决书第2-3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思想不犯罪,没有思想罪。况且,将法轮大法诬蔑成“×教”,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也并未提到“法轮功是×教”。只是江泽民在1999年出访法国期间口头上说了一句“法轮功是×教”,继而,《人民日报》以一篇“法轮功就是×教”的评论员文章,就企图给法轮功扣上所谓“×教”的帽子。这是典型的利用手中窃取到的权力,妄图以言代法,将亿万善良的法轮功学员人为的推向政府的对立面,蓄意制造民族灾难和千古奇冤!如果连宇宙最高特性“真、善、忍”都要被攻击为“邪”的,那么,还有什么是正的呢?!
基于宪法和刑法,我所做的一切都是合法的,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是作为一个民主国家所不能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公诉机关所指控的所谓“犯罪事实”及罪名是根本不成立的。我没做任何违法的事,我所作所为对社会和人民有益而无害。我决不承认强加于我的所谓罪名,我没犯任何罪。
本人认为(2006)动刑初字第218号判决书中所列罪名是荒唐而无任何法律依据的。宪法、刑法中都没有定法轮功是×教,法轮功不是什么教,讲的是“真、善、忍”,让人修心向善做好人,何邪之有?那么所谓的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又从何而来呢?在此应该指出的,从1999年7月22日开始镇压法轮功以来,有关人员对法轮功从来没讲过法律,对我的非法抓捕、签捕、起诉、审判的过程就说明了这一点。动力区检察院和动力区法院根本不听我对事实本身的解释,并有意加重事实的性质(所谓罪状1中把我将普通的由录像带转成光盘的正常而简单的行为硬说成是制作“母盘”,然后据此定罪)。编造情节,所谓罪状8中提及的什么“木介街”我既没听说过,更没去过。指我在小弟子法会上摄像的事更是子虚乌有。
关于以上不实的指控我在同检察院指派的检察员的核实中已有明确指出,后者在公诉中并没有改正,而且我在庭审中再次指出后,判决书中仍没有纠正。另外,起诉书上所说的证据(4)所说的扣缴的法轮功光盘根本就不存在,因为,公安机关发的物品扣押清单上明明是三本空白录像带,是我拍结婚录像用的。辩护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我的辩护人员虽然出庭辩护了,但在判决书中对辩护人的辩护是否采纳,法庭对辩护是什么态度却只字未提。不知是有意回避还是根本就不当一回事。也许动力区检察院和法院在办案过程中接受了来自“上边”的某种指令,但是无论是谁什么人做的事是一定要负法律责任的。我国自建政以来,经历了数次运动,制造了许多冤假错案,哪次运动还不都是最后证明错了而平反了。但是造成的损失是无法挽回的,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是无法弥补的。而参与迫害的人哪个有好下场的,明知我们是好人,还要给判刑,良心何在?
中华民族有着悠久的历史,中华民族的文化博大精深。自古以来,就有许多仁人志士修炼正法。古今中外的预言也都预示了今天大法洪传、坏人迫害大法弟子和因迫害好人将得到的报应。法轮大法是以宇宙最高特性“真、善、忍”为根本的宇宙大法,是指导真正的修炼者往高层次上修炼、返本归真的“高德大法”。我们至尊至圣伟大的师父以洪大的慈悲,历尽艰辛、呕心沥血,将这部伟大的宇宙大法无私的奉献给了当今的人类,救度众生。
江泽民出于妒忌而发动的对法轮功的残酷迫害,动用了整个国家机器,尤其是公、检、法、司,严重的践踏了宪法,侵犯了人权,耗费了四分之一的国力,却只是针对一亿多按照“真、善、忍”修炼的好人。很多无辜的、不明真相的人被卷了进来,参与了对大法弟子的迫害。但是,无论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迫害法轮功,在法律健全的时候,都将负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而受到严厉的制裁。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目前法轮功已洪传世界上80多个国家和地区,人们纷纷认同“真、善、忍”而走入修炼中来,在短短的时间内就使身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惊叹法轮功的神奇与美好。可在法轮功的发祥地──中国却在发生着对法轮功修炼者的非法抓捕,甚至判刑,这难道不是中华民族的悲哀吗?
我是作为特殊人才于1993年经考试特批转业后进入黑龙江电视台俄语编译中心任对外俄语节目主持人,后又从事编辑、摄像等工作。98年开始修炼法轮功,我按照“真、善、忍”去做,知晓了人生的真正意义,戒掉了酗酒的坏习惯,濒于破碎的家庭变得和睦了。工作兢兢业业,拍摄出了不少好片子。1999年6月拍摄的纪录片《甲午故地──刘公岛》在全国十八家电视台的评选中获三等奖,并在山东卫视和央视《华夏采风》中播出。正当我事业步入辉煌的时候,对法轮功的镇压开始了。我因坚持信仰而被停止工作。2001年又被电视台无理除名,使我丧失了工作的权利,这对于我们的节目和我个人都是一个损失。人生只有一次,失去的不会再有。
05年当我准备用自己的所学之长为中俄之间的电视文化而工作的时候,于11月被非法抓捕,到今天被非法判刑,使我再一次丧失了工作的机会。我今年已经45岁了,时间对我来说非常宝贵。我上有70多岁瘫痪在床的老父亲需要照顾(老人想我想的都不吃饭,由于我不在家,只能由我的叔叔照料),可是由于你们不明善恶的不公的审判将使我和我的老父高墙相隔。女儿现上高三,明年高考,正是关键阶段,而我身陷囹圄,无法照顾、接送她,尽不了父亲的责任。造成这一切后果的人你们能心安吗?!
希望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们能够还法律的尊严,纠正这一冤案,无罪释放我,真正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法律的正义之剑针对的应该是邪恶,而决不是善良。真心的愿你们明辨善恶、是非,做出经得起历史推敲的、公正的裁决。
善恶有报是天理,也愿你们都有美好的未来!
上诉人:赵喜东
2006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