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波的三十八名亲人对此非常愤慨,日前联名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诉,认为刘波修炼法轮大法无罪,要求依法立即无条件释放刘波,赔偿由此给刘波和亲人们造成的一切损失。以下是刘波三十八名亲人的联名申诉书。
申诉人:
刘波的亲人:高淑珍、李春丽、李新、李博缘、李天成、李猛、李春艳、张喜文、张喜双、张喜成、张桂琴、张威、张研、张亮、张双、张磊、程志军、孙丽平、胡秋晓、胡新宇、王博杰、王野、赵喜权、乔亚梅、汪淑华、陈文军、陈刚、曾庆明、刘学、刘军、刘德昆、刘德彦、刘德福、刘淑芳、刘长宇、刘凤云、刘敏、曾庆亮、
申诉事由:
关于对黑龙江省大庆市公安局龙南公安分局刑警队冯队长、孙、李姓警察等责任人对刘波的绑架拘押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依法追究大庆市龙南公安分局刑警队冯队长、孙、李姓警察等有关责任人和大庆市看守所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依法赔偿由此给刘波及家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依法立即无条件释放刘波,并公开恢复名誉。
事实与理由:
刘波,女,一九五七年二月出生于吉林,是大庆市供水公司买断职工。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时四十分,她在家中为近八旬的婆母包饺子,这时龙南公安分局冯队长、孙、李姓警察突然闯进家中,让刘波到龙南分局调查问题,一会就回来。刘波信以为真跟着去了。
可到傍晚刘波还没回来,家人发觉不对劲。一行家人赶到龙南分局询问,当时警察拦着不让见,家人更觉异常,硬走了进去,一看警察正将刘波锁在铁椅子上逼供呢,还拿一个“提审单”,说是肇源县刘艳霞的供词,上面写着她的打印机是从刘波处拿的,以此加害逼供。即使有也不犯法呀!随即家人到肇源调查,刘艳霞根本没被绑架,还在家里,这纯粹是造假、陷害。
在龙南公安分局就这样把刘波锁在铁椅上三十六个小时不让睡觉,警察轮番刑讯逼供。到次日午夜,刘波被绑架到大庆第一看守所,情况不详。
当时家人指问警方为什么随便抓人不放还造假用刑逼供?警方说刘波“反党”,真是此地无银三百两!修炼法轮大法前,刘波因严重车祸外伤断了六根肋骨,经常头晕昏倒,同时还有高血压心脏病,上班和生活自理都很困难。自一九九六年修炼法轮功,身体很快恢复了健康,在单位工作兢兢业业,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所带班组多次被评为三八先进集体与个人红旗手,是单位、邻里、亲友公认的处处为别人着想的好人。
还有近年街头巷尾都能捡到的《九评共产党》这本书,是二零零四年末国外“大纪元”网站发表的,说共产党是个邪教魔体就是来祸乱人间,害百姓的。它才几十年就腐败透顶,自己无法变好,人不治天治。天灭中共,势在必然。凡是加入过其党所有组织的人都是它的一个组成部份,被其打上了兽的印迹,只有写声明退出其党的“党、团、队”等所有组织,这样才能抹去兽印,不同其党一起毁灭,躲过人类这一大劫难。这是为了救人性命!根本不是所谓的“反党”。这本书被译为多种语言,在全世界广泛流传,是华人必读之物,也有无数的百姓都看过了这本书,也因此有二千多万中国民众声明退党。这一切与一个平民百姓善良的女子──我们的亲人刘波也没什么关系呀!这“反党”的帽子从何而来呢?
刘波学法轮功是为了健身,同时大法教她修心性,处处为别人着想,在家孝敬老人。这是拘留证上写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吗?全是驴唇不对马嘴,一派胡言。这反党的帽子是公安揣在兜里害好人的魔具,想害谁就随手抓出一顶给谁扣上,说不定这顶帽子哪天就要扣在你们自己的头上了,这是一定的。炼法轮功是个人信仰,是我国宪法允许的,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再说了法轮功是全世界人们敬仰和爱戴的,已有八十多个国家,上亿人修炼。原中央领导都调查过,结论是“炼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前些年国家是允许的,并多次褒奖过,街头巷尾都能见到炼法轮功的人群。修炼的人都是身心受益,求之不得,如老百姓所言,“炼法轮功就是有甜头”,反之让人炼人家也不会来炼,不是这样吗?
同时中国大陆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认定炼法轮功违什么法,怎么就随便抓人坑害好人呢?比“文化大革命”还严重,无法无天,历史的教训可是太多了。“文革”平反时连毛泽东的妻子江青当时的中央“文革小组”组长,也被逮捕入狱,江青当时后悔的说“我是毛泽东一条狗”后自杀身亡。当时那么多造反派干将、公安、警察为平民愤而被判刑入狱,还有的公安被秘密枪毙,吸取这历史上血的教训吧,不要再害好人了!
在此请各位法官、检察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八条、二百四三条、二百四七条、二百四八条、三百九七条追究大庆市龙南公安分局刑警队姚大队长、冯队长、孙、李姓警察等有关责任人绑架拘押刘波构成非法拘禁罪;诬陷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员罪;滥用职权罪等罪;还法律尊严,匡扶人间正义,依法立即无条件释放刘波,赔偿由此给刘波和亲人们造成的一切损失。我们的亲人刘波没违犯任何一条国家法律,无辜加害于她一秒钟都是违法的,我们决不允许,现已十五天。我们要一追到底,直至把罪犯全部捉拿归案。
此状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最高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最高人民法院
大庆市中级人民检察院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全国各级人大
全国各级法律监督部门
刘波的亲人
2007年5月9日
English Version: https://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07/5/29/862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