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表示,一审法院认定的严小平构成利用×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是严重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严小平案在事实和法律适用两个方面都不符合定罪的要求。要求二审公开或发回重审,纠正一审的错误,维护法律的公正。同时,一审程序严重违法,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一条),二审必须公开或发回金牛区法院重审。
概括来说,一审错误大致如下:
一、事实不清
一审的所谓“判决”,很多事实都没有交待清楚,前后矛盾,根本无法自圆其说,也根本不能形成一个证据链条。如:在讯问笔录中,严小平反复强调只有两台仪器样品,而判决书上却写着有三十台仪器,数量上如此大的差异是什么原因?诸如此类的疑问还有很多。而一审判决书中没有丝毫相关的解释。
二、证据不足
严小平在二零零八年二月二日被批准逮捕前,有关方面在成都市教育中心(洗脑班)对其非法拘禁取得的所谓“询问笔录”,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均属违法无效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本案的重要证据之一――金牛国保出具的鉴定结论,由于其鉴定单位金牛国保、鉴定人梁小兵同时也是本案的侦察单位和侦察员,这是典型的自侦自鉴,严重违法,因此,鉴定结论也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三、程序违法
在金牛区法院的所谓“判决书”中赫然写着这么一句话“在审理过程中,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调取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延期审理,本院予以同意,现已审理终结”。但是法院在什么时候重新开庭审理却没有作出说明;事实上,法院只在九月八日对严小平开过一次庭,审理是不完整的,程序严重违法,也更暴露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完全不讲法律。
并且,本“案”一审未公开开庭。严小平家人从未接到法院开庭的通知,在金牛区法院开庭当日,其母亲、妻子经非正式渠道得知消息赶到成都,却被挡在了庭外不得入内旁听。金牛区法院这是公然违法(违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有黑箱作业之嫌。
四、适用法律不当
《刑法》300条即所谓“利用×教破坏法律实施”违反宪法三十六条,因此无效。当然不能适用。并且中国现行法律中,也找不到一条法律将法轮功定为“×教”,也就是说,即使《刑法》300条不违宪,也根本不能适用于法轮功学员。用此恶法对法轮功学员严小平定罪无疑是违法枉判,是在迫害正常的信仰自由。
从构成犯罪要素来看,按刑法学理论,犯罪构成有四个要素,也称四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缺一不可。在本“案”中,严小平在主观上既无想破坏“法律实施”的思想动机,也找不到被破坏的法律客体,即找不到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受到了或会受到破坏,当然也无从谈起破坏到什么程度。犯罪构成四要素缺乏三个,根本不能定案。
严小平受迫害情况介绍
严小平,四川省德阳人,七零年八月出生。他心地善良,九零年大学毕业分配回二重上班。九九年三月开始修炼法轮功,更加心地善良,母亲、妻子都炼法轮功。九九年七月对法轮功的迫害开始后,他们都遭受了不同程度的迫害,多次被非法关押,他与妻子都曾经被劳教迫害。二零零六年,成都一公司委托他设计新产品,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严小平带着初步设计好的产品到了成都,十一月十四日遭到成都市国安局、金牛区公安分局等的警察绑架,一直被非法关押在新津洗脑班。二零零八年二月二日,邪党人员对他逮捕,把他非法关押在成都市看守所;九月八日,成都市金牛区法院非法对严小平判刑三年。严小平自己为自己做了信仰无罪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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