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过程中体现出不足的地方:主要是律师与周宁之间的互相配合不足,这只是表面,实际上是我们自己内部整体配合的不足。
一、我们请律师的基点
在具体的案件中,我们花钱请律师,不是仅仅要他明白真相,而是要实实在在希望他能为我们说话,而且必须是做无罪辩护。在“做无罪辩护”这个问题上犹豫不决的,我们一定不要聘请他,这是对法负责、也是对律师的未来负责。
周宁案的报道文章中有这样一段,“在开庭之前,律师们曾劝说周宁不要再修炼法轮功。周宁回答:他决不会这么做。”如果律师真的是这么做的话,这对他自己显然是不好的。这样的律师,我们宁可不聘请。
二、辩护之后的对结果的不自信问题
在常人案件中,对于在法庭上的辩护,如果连律师自己都没信心,那么说服法官恐怕就更难了。律师在辩护后,不管他心里如何预测判决结果,但至少应该表现出应有的自信。在为同修聘请律师过程中,我们一方面在辩护策略方面协助律师做到最好,另一方面要不断启发、加强律师的正念,在为同修辩护时,律师的正念比策略和技巧更重要。
三、我们要做的不单单是“信仰无罪”的辩护,而是“讲清真相无罪”
信仰无罪这个辩护观点本身没有问题,但这个辩护观点说出来很弱。因为其一,中国人信神底线低,法官一般不懂的信仰的价值,也就不懂的尊重别人的信仰,“信仰无罪”难以打动他。其二,更为关键的是,现实中我们也知道,邪恶对于只在家炼功、不走出来讲真相的,一般不会去骚扰(这已经与1999年刚迫害时大不相同)。邪恶最害怕的是讲清真相。所以包括司法人员在内的很多不明真相的人往往会说:法轮功好那就在家炼,出来做那些事情(讲真相)就不对,就该抓。
而邪恶抓捕我们同修,往往也是以有关讲真相的所谓的“证据”为借口。因此,我们要从根本上讲清楚:传《九评》、发光盘、打条幅、喷大法好等所有与讲真相有关的行为不构成“破坏法律实施罪”。就需要用到下面的“最有效辩护”。
四、我们今天应当选择的最有效辩护
周宁在法庭上问控方,“你说我破坏了法律实施,我破坏了哪一部法律(实施)?”这一点最为关键!
李和平等六名律师以前代理过王博案,影响很大。他在今年为山东青岛同修、书法家刘锡铜做的辩护词中,较王博案辩护词增加了一部份,就是对于“犯罪客体”的叙述,即对于邪恶强加的“破坏法律实施罪”,不管同修做了什么,找不到该罪的犯罪客体。也就是周宁在法庭上掷地有声的一句“我破坏了哪一部法律(实施)”。这句质问是邪恶永远无法面对的,也是我们最有效的辩护。如果辩护律师能围绕周宁的这句话,从理论上分析犯罪构成四要素缺三个(请参考明慧网2008年7月9日文章《关于“犯罪客体”和请律师辩护》),那么这场辩护成功的成度一定不一样。
五、我们请律师,我们要占主导地位
曾经看到过有律师为我们同修做的辩护词,题目大概是“度尽劫波兄弟在,相逢一笑泯恩仇”,不用看内容,从题目就能看出来,这种和事佬辩护方向是邪党比较喜欢的。这不仅是我们请律师花钱要花到实处的问题,也不仅是通过请律师达到讲清真相目地和让他摆放自己位置问题,而是我们请的律师会不会对我们证实法起到阻碍甚至相反的作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