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县六旬老妇的申诉书

【明慧网二零零八年九月三十日】重庆市潼南县大法学员付汝芬,58岁,乡村医生,由于坚持修炼法轮大法、按“真、善、忍”做好人,多年来多次遭邪党人员绑架、非法关押、遭受过踢胸口、打骂、吊铐、捆绑、强行灌食、强制奴役劳动等多种折磨;后来在家又受到无休止的骚扰,被迫流离失所1年多。2006年9月22日再次被不法警察绑架,潼南县公安局国保大队恶警从她从事医学业的老师家(斑竹场)把她绑架、先非法劳教一年半,随后未经任何法律程序又变为两年。在劳教所被非法关押快到一年期间(2007年9月18日),潼南县检察院非法起诉付汝芬,对她进行非法判刑。

付汝芬老人在学法轮功前,患有多种疾病,特别是眼珠痛了十多年,去了多个大医院,医治无效,自己也治不好,后县医院检查说是青光眼。1996年10月下旬,有幸喜学法轮功,处处按照大法的要求做,用“真、善、忍”要求自己,做事首先为别人着想,各种病都消失了,身心健康了,在工作中能为更多的病人解除痛苦,得到病人和领导的信任。


以下是付汝芬在狱中写的申诉书。(她已几次交狱中的警察,并又多次绝食抗争,但未得到解决。)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政府:

我叫付汝芬,女,58岁,潼南县寿桥乡花铺村乡村医生。我于2006年9月22日买了点糖、芝麻糊等物品去斑竹场看望我从事医学业时老师,有两位同修在途中与我同行,一块去我老师家,刚到他家十几分钟,潼南县国保大队的罗永红等一群恶警就冲向我老师家,进行非法抄家,抢劫了俩同修带的真相资料及我们三人的私人物品(手表、手电筒、钥匙、人民币等)满屋扔的乱七八糟,狼藉一片。

我被恶警绑架后,将我非法关押在潼南县二派出所时,罗永红强迫叫我说出张华的住所,我说:“不知道”。罗永红就用拳头猛击我的头部、命门穴等处,还用穿着皮鞋的脚猛踢我的腿,打累了停一会又打,连续打我三、四次,边打边骂:“你们炼法轮功的,我把你打死了我没有任何责任,谁也不敢来追问”。他还说:“你女儿读书,我可以马上去把她从学校弄回来…”。恶警打的我眼冒火花,精神恍惚,头象裂开似的疼痛、腿剧痛。

3天后又将我关押在潼南县拘留所,又过后的一天,潼南县公安干警李恒毅等向我宣读一年半劳教的“决定书”,并拿了一张“决定书”给我。

我在拘留所时一直头痛难忍,实在无法坚持的情况下,在2006年9月30日早上,我向拘留所副所长要求查脑图,不一会儿,公安局国保大队的高翔等3人来到拘留所,说带我去查脑电图,结果就这样将我送到了重庆市女子劳教所,我在车上问他们查脑电图的事,他们说:“你找劳教所”。

到了劳教所,劳教所的干警说:“这不是劳教所的事,查病要自己拿钱。”我身上带的一百多元钱被潼南县公安国保大队搜得一分不剩。劳教所的干警对我说:“ 人到哪里,收的钱就应该送到哪里。”潼南县公安国保大队就没有这样做,只把我这个人送到劳教所,我穿的、用的生活用品一点也没让我带。劳教所的干警看到我整天抬不起头,走路要昏倒,她们又通知我家里人送钱、送我用的生活用品,但不准亲人接见,脑电图也没有及时查,就给点药吃。在劳教所一直都在吃药,但头痛没有治愈,一直还出现头痛、头昏脑胀等。

我在劳教所里呆了好几天,劳教所强行要我戴胸牌时,我才发现胸牌上写的劳教期限是两年,我就问劳教所的有关人员,这是怎么回事?给我的那张劳教“决定书”劳教期限是一年半,现在怎么变成了两年?!劳教所的干警说:“给我们这里的这一张决定书是写的两年。”

2007年9月18日潼南县检察院的干警来到重庆女子劳教所,说已将我起诉,要从重庆女劳教所将我逮捕回潼南县进行判刑,于2007年10月12日开庭,我家里的亲人帮我请了律师,经律师辩护,我没有做任何坏事,我无罪,当时就应该无罪释放我。可潼南县法院没有秉公执法,将我继续非法关押在潼南县看守所,并不准亲人接见。后来听家里的亲人说曾多次问办案人,可 一直不答复,说:“要经上面研究”。一直到2007年11月26日潼南县人民法院才将他们研究的 “ 决定刑事判决书”给了我,还是给我判了,时间按照劳教定的那时间。后来得知情况,是他们要开奥运了,怕我奥运期间去上访,就有意将我无辜关押到奥运结束后才放人。

我不承认他们这践踏法律与基本人权的裁决。


申诉理由:


一、潼南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对我绑架、羁押、批捕不符合法律程序,是违法的非法拘禁。

法轮大法修炼者按真、善、忍做好人,向人们讲述被迫害的真相,没有违法犯罪,也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不应该被拘禁、劳教、更谈不上判刑。他们无辜绑架、毒打这些修“真、善、忍”的好人,执法犯法,这才是真正在犯罪。

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的罪名不成立。

其一,我主观上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敌意,本案起诉方也没能证明我有破坏法律实施的敌意。

其二,我客观上也没有给社会带来危害性。不能具体说明我哪种行为致使国家的哪部法律的实施受到了何种影响。因为任何一种起诉是要建立在事实法律和充份的证据的基础上的。起诉方在被告人主客观要件均不具备的前提下将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罪名加于被告人的头上是荒唐的。这种行为是对公民权利的公然践踏和侵犯,应及早做出道歉和赔偿。

其三,法轮功不是邪教。李洪志师父教导弟子们按照真、善、忍修炼,做好人,与人为善,处处考虑别人,无私无我,先他后我,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何邪之有?假如这些都属于邪,天下哪里还有正?“真、善、忍”是法轮大法的根本,这三个字哪一个是邪的?而那些贪婪、自私、权欲熏心、极端妒嫉大法威德的所谓执法者以及打手们,他们随意的抢夺大法弟子们的财产,进行抄家、绑架和毒打,强迫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真、善、忍”,甚至活体摘取法轮功学员器官,这才真是邪恶至极!法轮大法一九九九年被非法定性,没有经过“全国人大”和正常的法律程序,完全是江泽民私自以共产党总书记的身份,利用公安部发通告,违反国家法律程序,是违法的。

综合上述事实与推论,潼南县公安局、检察院指控的犯罪嫌疑是不成立的。我是无辜的,不应遭到起诉。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的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量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

三、以信仰法轮功和讲清法轮功真相为犯罪嫌疑而批捕是违法的

首先、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和打击,完全是非法的,是违反《宪法》的。《宪法》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有知情权。法轮功是佛家上乘修炼大法,也是一种信仰,教导修炼者按“真、善、忍”做好人。对任何国家和社会都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不能对人民封锁法轮功真相信息和掩盖迫害法轮功的事实。大法弟子所做的“讲真相”目的是把法轮功的真相和法轮功受江氏集团打压的真相告诉给人民,还人民一个知情权。

其二、迫害法轮功和迫害法轮功学员是违反《国际法》准则和违背《国际人权公约》的。中国是联合国常任理事国之一,有责任和义务履行《国际法》和《国际人权公约》。而那些诽谤、打压、诬陷法轮功的所谓条例、法规等等强加法轮功学员罪名的依据,有谁敢把它们拿来一一与宪法对照?

四、法轮大法是正法,世界需要真、善、忍

法轮大法自1992年传出以来,到1999年短短几年的时间,就洪传到全国各地,所到之处无不人心向善、道德回升,在健康人民的身体、促进人类道德的升华、推动精神文明建设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做出了不可估量的卓越奉献。就我而言,修炼法轮功后,身心受益。我在修炼前,因、肝、胃、肾都有病,还有眼睛疼痛,久治不愈,度日如年,带着一身病艰难的生活着;修炼法轮功后,仅一个多月,久病的身体神奇康复。大法教我修心做好人,我的思想境界升华,真正体味到了拥有健康的快乐与幸福,生活充满光明与希望。

在法轮功无端遭受迫害的九年间,法轮功学员仍然以大善大忍的胸怀,始终以和平的方式向各级政府部门和世人讲述自己被迫害的真相,没有给社会、给政府、给任何人带来危害,反而使越来越多的人明白了大法的美好,明白了这场残酷迫害的荒诞。

看今天中华大地,贪污腐败遍地,黄赌毒横行,假冒伪劣随处可见,打砸抢烧猖獗,天灾人祸不断。人人自危。如果人人都按真、善、忍要求自己,自觉维护社会公德,重德行善,社会自然安定。这是于国、于民都有利的大好事,怎么就遭到迫害了呢?如果按“真、善、忍”做好人,说真话都是罪过,那么执法犯法,贪赃枉法就合国情吗?法轮功学员都是手无寸铁,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守法公民,只是说几句真话就被羁押判刑,泱泱大国竟无百姓的说话权,这世道会太平吗?人不报天一定会报!

善恶有报是天理,历史上迫害正信的从来都没有成功过。希望政府官员、法院的法官们能够秉公执法,为国家负责,为百姓伸张正义。依法核实,纠正错误,赔补给我造成的损失(对我身体的损伤,及不明不白增加半年刑期的经济损失),真正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法律的正义之剑针对的应该是邪恶,而决不是善良。真心的愿你们明辨善恶、是非,做出经得起历史推敲的、公正的裁决。愿你们有美好们未来!

申诉人:付汝芬
2008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