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尖山区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多处违背司法程序,对当事人诬判,所以案子转到中级法院后,胡其利的家人(包括80来岁的双亲)把希望寄托在中级法院上,一趟一趟的到相关部门去找。
多次找到中级法院刑庭庭长刘庆义,要求公开开庭,并说明尖山区法院如何违法、给法轮功所谓定罪的依据是违宪的以及现在很多北京正义律师从法律角度论证修炼法轮功合法等等……,可刘庆义根本听不进去,不耐烦的往出撵,要么就打官腔说:相信我们会公平、公正的处理。家属找到具体刑庭办案人冯敬坤,同样也是搪塞。期间,律师不断的打电话催促法院公开开庭,但冯敬坤关心的是律师赶紧把辩护词给他,好名正言顺的结案。
整个过程中,中级法院严重违法:
1、 一审明显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置当事人与辩护律师重新开庭的要求于不顾,违法做出裁定。
2、 未告知律师和当事人合议庭成员,剥夺了当事人的申请回避权。
3、 在未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的情况下,违反二审应当公开开庭审理的原则。
中级法院说的好听,打着公平、公正的幌子,实质是在走过场、不负责任的草菅人命。这么严肃的,决定一个人生命和前途的大事,双鸭山市中级法院却视同儿戏,出现严重的错误:把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09)尖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写成第106号刑事判决书。就如同尖山区法院开庭时公诉人可以冒名顶替一样。
没有任何一条现行的法律说修炼法轮功违法,也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说法轮功是邪教,中级法院对法轮功诬判的所谓法律依据是两高的司法解释和刑法300条,而这两项本身是和信仰自由相违背的,是违宪的,同时那里面也没有提到法轮功是邪教,那么用对待邪教的处理条款给法轮功定罪不是强拉硬套吗?这连小学生都明白的道理,不知道中级法院的相关人员你们是怎么想的,是真的不明白还是不想明白,还是明知而故犯?很明显这是中共邪党为了打击法轮功找的沾不上不边所谓“依据”,这不和当年的“文革”一样吗?
不管出于什么动机和原因,作为执法者,你给判错了,将来不承担责任吗?哪次“平反”不是杀一批参与者平民愤,中共历次都是这么干的。可能你会说,我是在执行上面的政策,上面的“法律”。就象刘庆义和冯敬坤说的,开庭不开庭我说了不算,这都是审判委员会定的。
可是你是具体参与者、执行者,没有你一份吗?
法院具有司法独立性,任何部门都不得干预其司法公正,可对法轮功的诬判,法院却是在“610”的直接操控下,完全丧失了法律的尊严胡其利的老父亲多次找到市委“610”主任于永江,于说:我说了不算,我不管。
让我们看看,对胡其利的迫害真的和“610”没有关系吗?
2009年8月5日在双鸭山市公安局四楼会议室,双鸭山市委“610”主任于永江主持会议,会议内容是协调定案会,预谋对大法弟子胡其利进行迫害。参加会议的有市委“610”、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市检察院、派出所、尖山区法院,并要求各单位协助办案,在9月15日前尖山区法院审理完毕。
各位参与迫害法轮功的公检法人员:想必你们都知道,日前西班牙国家法庭以群体灭绝罪及酷刑罪,起诉包括中共前党魁江泽民等五名高官。
西班牙同国际上的许多国家都签有司法引渡条约,只要这些被告人踏入与西班牙签有司法引渡条约的国家的境内。就可以向西班牙法官提出下达通过国际刑警的国际逮捕令,西班牙司法就有权向被告当时所在的国家提出司法引渡要求,将被告们押至西班牙受审。对迫害元凶来说是无法挽回的罪有应得的报应。
不同程度的参与迫害的公检法人员:法律制裁的那一天很快就会到来,希望你们不要跟着恶首行恶,当陪葬品,即使现在公开帮不了大法弟子,也要保持沉默,站稳立场。你们知道吗?很多人已经认清这场迫害,他们操控的机构和爪牙有的已在保留证据,以期将来帮助审判,为自己参与迫害的罪行开脱,请你们一定要三思,为自身着想,也不要继续跟着做坏事。
中级法院终审裁定人员(区号:0454):
审判长:陈飞 4282722 (办) 13504858993
审判员:赵大伟 4282722 (办)
审判员:冯敬坤 13504648838
书记员:张艺凡8月5日参加会议的有:
于永江:市委防范处理某教办公室 6103990 4464607 13339333690
郭华毅 市委防范处理某教办公室 6103770 13946638278
王晓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4297123 15331811111
李兰英: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4289610 4245588 13349339618
刘庆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科长 4286127 13304888999
刘文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4261544 4288999 13304887703
赵晓东
杜占一 市公安局610 4233106 4248910
姜枫 尖山区法院 13504858006
高志新 尖山区法院 13019044496
陈玉芹
李洪波 立新派出所 所长 15046825798
禚爱民 立新派出所 警长 13946629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