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20日,张承兰家人联系到市中级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张江涛,开始张表示在立案大厅里愿意听取家人的意见,家人等待半小时后,张告知有事未出面。
2009年2月3日,家人又联系上市中级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张江涛,张叫到立案大厅等他。半小时后,张委托立案庭陈姓女法官转告:张庭长说已经请示省高院,省高院电话通知法轮功案件不立案。当问到有没有书面通知时,陈法官说没有书面通知;问不立案有没有裁定时,陈说没有裁定;问不立案当事人的诉权怎么办时,陈说谁叫她是炼法轮功的来!你回去找市中区法院,直接同他们联系。
2009年3月5日,市中区法院立案庭邵庭长答复时推脱说:此案正在向市法院请示还未答复,这类重大问题要请示,法律没有规定的要按政策办。家人说法律规定的很清楚,必须在七日内立案,请你按法律办;这是当事人的一个诉权,如何认定、判决是以后的事。邵含含糊糊的说:对(法轮功)这一类案件是端口前移(意思就是在立案上先卡住),你先回去等答复吧!
2009年3月20日,分管信访的立案庭孙副庭长答复说:法轮功案件特殊,全省已经有统一的内部规定,大约半月前省高院立案庭邢主任,在一定范围会议上,口头传达内部规定,并要求按此掌握操作,即法轮功当事人起诉的案件一律不立案,也不给裁定(裁定驳回起诉)。问有书面文件吗,回答是没有书面文件,只口头传达内部掌握。你也可以自己去省高院问问邢主任。
由此可见,这个所谓的内部规定就是要这样剥夺法轮功人员的诉权,法院内部称为法轮功案件审判的端口前移,即为阻止无罪辩护不让案件进入审判程序。这个内部规定并未往下发文,只是口头掌握心知肚明,这是无法摆到桌面上的违规操作,这是明显的执法犯法。这个内部规定很可能是邪党“六一零”的文件或者是受“六一零”操控形成的最高法院秘密文件。
这是明显的践踏法律。《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根据这个法律规定,法轮功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无论状告公安局绑架、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状告劳教所强制转化、残酷迫害法轮功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还是状告劳教委非法决定劳教,法院都应当在7日内立案,如裁定不立案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
然而,面对大量的法轮功人员反迫害起诉,为阻挡这种反迫害起诉大潮,法院竟然以违法不立案、不给裁定的流氓手段应对。在堂而皇之“依法治国”的口号下,邪党山东省高级法院视法律规定于不顾,居然传达明显违反法律的所谓内部规定,至少是在山东范围内破坏这些法律的实施。其实很可能是邪党法院在全国统一实施的一个邪恶规定。
谁在执法犯法、破坏法律实施?是邪党非法组织“六一零”在胁迫法院破坏法律实施!是邪党法院自己利用职权在协助邪党破坏法律实施!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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