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22日,张承兰家人到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再次询问立案情况,立案庭庭长、院长助理邵兴波始终搪塞说,我们已经请示,市法院还未答复,还在等答复。家人说,实际上按法律不用请示,请你明确一下还要等多久?邵兴波始终不说还要等多长时间,只是理屈词穷重复着说在等答复,继续叫家人回去等待。随后,站立不宁,急找理由把家人支使走。
早在2008年12月11日,大法弟子张承兰起诉济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非法劳教案的全部材料送到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当时接案工作人员告知一星期内通知立案。此案后来一直推托,本来应在市中区法院立案庭直接立案,然而市中区法院立案庭对此案不敢直接立案,要向市法院汇报,根据市法院的意见决定是否立案。这些都是上下法院之间的违法操作。
而2009年3月5日,邵兴波答复时就曾推脱说:此案正在向市法院请示还未答复,这类重大问题要请示,法律没有规定的要按政策办。家人说法律规定的很清楚,必须在七日内立案,请你按法律办;这是当事人的一个诉权,如何认定、判决是以后的事。邵兴波答复说说:对(法轮功)这一类案件是端口前移(意思就是在立案上先卡住),你先回去等答复吧!
到了2009年3月20日,分管信访的立案庭孙副庭长答复说:法轮功案件特殊,全省已经有统一的内部规定,大约半月前省高院立案庭邢主任,在一定范围会议上,口头传达内部规定,并要求按此掌握操作,即法轮功当事人起诉的案件一律不立案,也不给裁定(裁定驳回起诉)。问有书面文件吗,回答是没有书面文件,只口头传达内部掌握。你也可以自己去省高院问问邢主任。
由此可见,这个所谓的内部规定就是要这样剥夺法轮功人员的诉权,法院内部称为法轮功案件审判的端口前移,即为阻止无罪辩护不让案件进入审判程序。
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根据这个法律规定,法轮功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无论状告公安局绑架、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状告劳教所强制转化、残酷迫害法轮功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还是状告劳教委非法决定劳教,法院都应当在7日内立案,如裁定不立案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
然而,面对大量的法轮功人员反迫害起诉,为阻挡这种反迫害起诉大潮,法院竟然以违法不立案、不给裁定的流氓手段应对。在堂而皇之“依法治国”的口号下,邪党山东省高级法院视法律规定于不顾,居然传达明显违反法律的所谓内部规定,其实这些摆不上桌面的内部规定就是邪党的违反法律的所谓政策。
谁在执法犯法、破坏法律实施?邪党法院已经赤裸裸的违法不立案,既不立案也不给裁定,执法犯法耍尽法律流氓!这就是置公开违法于不顾而执行邪党的所谓政策!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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