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海洋,男,40岁,家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小德营子乡新立屯,农民。2009年6月9日上午法轮功学员于海洋和家属到塔山派出所和连山区公安分局,去索要被他们非法抄走的钱物,连山分局国保大队大队长张军执法犯法,不但不归还于海洋的钱物,反而把于海洋关进葫芦岛市看守所,在于海洋被非法关押后,葫芦岛市公安分局欲非法起诉他。于海洋家属聘请两名北京维权律师为于海洋做无罪辩护,中共法院大约在2009年12月11日左右开庭。
中共法庭做贼心虚,惧怕民众了解真相
葫芦岛大法弟子为了让世人了解事情真相,广发邀请函请世人旁听北京律师是如何为大法弟子做无罪辩护,究竟谁在违法、谁在犯罪。可是在2009年12月8日晚,葫芦岛市“610”、公安局、连山公安分局、龙港公安分局、双树乡派出所警察,连夜出动,报复性绑架了八名大法弟子。并将开庭的日子改期使世人无法旁听北京人权律师为法轮功学员所做的无罪辩护,怕世人了解事情的真相。
2010年2月7日中共法院在没有通知家属的情况下突然开庭,从别处得到消息而远道赶来的于海洋的哥、姐等四位家属,被法庭以无“旁听证”为名被拒之门外。旁听证却被政法委、“610”、公检法、街道等部门全部占有,进入法庭必须持有旁听证和身份证,平常百姓是根本无法进入法庭旁听的。法庭内外布满了警察、便衣、武警,路人从法院门口经过或逗留都有便衣盘问。一个带着助手来的当地律师说:“我真想听听他们北京律师是怎么做的无罪辩护,但我不敢露面了许多便衣我都见过,他们是警察。”这种草木皆兵、如临大敌架势真是可笑,心里没鬼怎么这么怕百姓了解真相呢?谁都知道中国公检法是一家,连百姓和家属旁听的权利都给剥夺了,这样的法庭怎么可能有公正呢?
律师做无罪辩护
9点30分,非法庭审开始,律师首先问于海洋修炼法轮功的起因,于海洋说:“修炼前遭遇车祸使身体近瘫痪,修炼法轮功后身体恢复正常,所以坚持炼法轮功”。这时检察院公诉人打断律师和于海洋的问答,律师当即向审判长李德海抗议,“审判长我抗议,对方公诉人未经许可擅自打断辩护律师的提问、擅自打断当事人的陈述,要求审判长对公诉人进行训诫。”李德海无奈的说:“那个公诉人你注意点。”于海洋也抗议:“你们违法对待法轮功学员。”
律师针对国保大队提供的所谓证据指出:“通过庭审活动我们没有看到任何能够证明当事人于海洋犯有相关罪行的实物证据,因为公诉人向法庭提举的是以所谓实物为背景的证据均为照片和复印件,更没有据以认定相关证据内容及性质的权威性鉴定结论,以至于作为辩护人无法对证据的原件及原物的真伪及是否具有法律上的证据效力进行质证。在此,我们谴责那种没有充分的实物证据和符合法定程序的相关鉴定就轻易指控当事人于海洋犯有破坏法律实施罪的行为。我们认为这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指控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的公正公平和严肃性,同时也侵害了当事人及辩护人的诉讼权利。通过庭审,我们发现了更多证据形成的随意性,违法性,不确定性和相互矛盾,这样的证据在法庭质证时随处可见。根本不象公诉人所说的那样所谓事实和证据确实充分。而是恰恰相反。如果仅凭法庭上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来认定我的当事人构成犯罪,那么无疑我们的法院可能又要制造冤案了。是经不起历史检验的。”
谴责文革式构陷
在连山区国保大队提供的证据中多次出现文革时期威权性语言。比如在公安机关的一份情况说明当中就有这类的描述。对于海洋去公安机关追要属于自己家庭生活之用的4800元人民币时,被说成是“窜至连山区公安分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大肆宣扬……大声疾呼”等诸如此类。律师驳斥说:“请你们用法律性语言,国保大队法律素质亟待提高,什么叫‘窜至’?就算是‘窜至’,也没人愿意‘窜至’公安局,你以为是文化大革命吗?于海洋是去公安局国保大队要抄家的4800元钱和一些财物,请公诉人全文宣读于海洋在国保大队递交的书面材料,让大家听听是宣传法轮功的材料,还是递交的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主张自己合法权利的材料,于海洋是去要4800元钱,难道要钱还要出罪来吗?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吗?属于自己的钱不给也就算了,还要把人抓进去,一直关押到现在。这个信实际上是于海洋对公安机关的一个基本的诉求。于海洋的目的是为了追回被公安机关扣押的4800元人民币。在这个信里有一段非常令人心酸的话:‘4800元钱对于五个警察来说算不了什么,可是对于我们是血汗钱、度命钱。我上有七旬体弱的老娘需要赡养,下有少年儿子需要抚养,房子需维修……吃饭穿衣只能靠亲戚、朋友接济’。然而,正是这样一封信以及于海洋提出正当合理的诉求却使其在被取保候审之后再次被拘留被逮捕并被诬以‘窜至’公安机关、大肆宣扬、‘大声疾呼’等直至走到今天的法庭上。”
对于非法关押,律师指出:“还有,公诉机关因同一案件共计对于海洋下了三次起诉书(当事人于海洋当庭质问没有得到任何回答),辩护人共收到二份内容不尽相同的起诉书,时间均为2009年9月23,案号也均相同;而连山区人民法院却在事隔三个月左右于2010年2月7日上午9:30开庭审理。以上均存在明显的程序和时限问题却没有任何解释,更不用说合理解释了。”
任何稍懂法律的人都知道,刑法只惩罚行为,思想(信仰)本身不构成犯罪,这是刑事司法的铁律。宗教信仰属于思想层面,不能因为公民坚持某个宗教信仰而遭受不公正的对待;信仰本身或者信仰者的身份不构成犯罪,不应受刑罚惩治。但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一直被冠以“依法”的名义。但是在迫害持续了十年之久的今天,人们发现,中共所依的“法律”根本不存在。
现在对大法弟子的非法审判大都依据《刑法》第300条,两位律师对于海洋案子所依据的《刑法》第300条指出:“对我的当事人适用刑法300条,是适用法律不当。且不说刑法三百条是否违反宪法是否需要修正,就本条法律规定本身,也并没有明确规定法轮功是邪教。我国法律也没有规定什么机关有权来确认什么样的宗教属于邪教,通过什么样的程序来认定什么是正教什么是邪教。尽管我们党的一些文件和领导人的讲话中指出过什么是邪教,但当它还没有上升到国家意志和法律层面时,它就不能成为法律依据和定案依据。否则就会出现过去那种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危险局面。这显然与提倡民主与法治的当今中国是背道而驰的、更与国际文明主流相背。”
在律师阐明于海洋并无犯罪事实的情况,当庭起到了很好的效果,法庭有当庭判决的企图,但在两位律师对伪证逐条驳斥下,审判长李德海宣布要庭后合议。
善劝法官和警察
善良的父老乡亲以及那些良知尚存的法官、警察们:于海洋从2010年2月7日开庭至今还在非法关押着。法轮功学员修炼“真善忍”做好人,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请您伸出援助之手与我们一起共同制止这场邪恶的迫害,营救这些遭受迫害的法轮功学员,使他们早日与家人团聚,您的正义之举一定会给您带来美好的未来!
在此善意劝告还在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的警察: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七日,阿根廷联邦法院第九庭法官Octavio Araoz de Lamadrid作出一项深具历史意义的裁决:就中共前党魁江泽民、“六一零”办公室头目罗干因迫害法轮功而犯下的反人类罪行而下令阿根廷联邦警察局国际刑警部逮捕该二名中共高级官员。2009年11月19日,西班牙国家法庭依据国际法“普世司法管辖权原则”以群体灭绝罪及酷刑罪,起诉包括中共前党魁江泽民及罗干、薄熙来、贾庆林和吴官正等四名中共高官在内的五名迫害法轮功元凶。法院通知书表示,被告罪名成立,将面临至少二十年徒刑,并附带经济上的惩罚。届时,被告若进入任何一个与西班牙有签订引渡条款的国家,西班牙可依法将被告引渡到西班牙国内。2009年12月2日,已有6450多万人退出共产恶党及其相关组织。中共罪恶滔天,罪不可赦;天灭中共是天意、是民心、是任何力量都改变不了的。继续跟随中共采用暴力和血腥只会断送自己的未来,一意孤行只能给中共作陪葬,成为中华民族的万古罪人。为了你们自己也为了你们的家人能有一个美好的未来,立即无条件释放被非法关押的大法弟子,不要再参与迫害法轮功,以实际行动赎回自己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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