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零年九月六日,邵长芬和邵长华姐妹俩骑摩托车去汤池乡河深沟亲戚家串门,在她俩离开亲戚家走到门口时,被河深沟的书记王宝臣堵住门不让走,并打电话给当地派出所,当地派出所绑架了她俩。于十二月十九日前后,邵的家属先后接到振兴区法院两次电话告知:邵长芬、邵长华在本月二十三日开庭,但没有具体时间,家属几次去法院询问也没有得到准确时间。直到二十二日律师来,才知道庭审时间由二十三改为二十四日九点四十分。于十二月二十四日九点四十分,在振兴区法院,由陶振华任审判长,非法将两学员庭审。两名律师做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
二十四日早八点多,要求进庭旁听的法轮功学员及家属和社会民众,陆续来到法庭。值得一提的是,这次和以往历次的法轮功学员开庭都不一样,法院周围看不到一辆警车,也看不到以往的警察和便衣,也可能被刺骨的寒风吹灭了。进庭的过道上也没有众警察把持。只有一个“指路的”人在询问:“上民事庭?还是刑事庭?民事庭往后院走。”庭审的现场,也不象以往坐满了街道等指定的人员,而坐的是几十位法轮功学员和家属。
上午九点多,邵长芬、邵长华和两位律师来到法院,审判长陶振华宣布庭审开始。公诉人宣读完对法轮功学员邵常芬、邵常华的起诉资料后。两位当事人先后都向法官提出异议,表示整个被绑架的过程与公安机关的记录,包括证人证词都不符,并称公诉人所宣读的资料完全是诬陷,与事实不符,对此,法庭没有做出任何回应。邵长芬和邵长华一直强调:“我们是去亲戚家串门,我们在一起就是唠家常。”律师也强调:“当事人都是小学文化,在唠家常时谈到身体健康情况时,自然谈到炼法轮功去病健身的功效。宪法规定:信仰自由,言论自由,这是最基本的人权,是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没有任何犯法行为。”
律师质问公诉人:我的当事人被绑架后,开始公安机关做出拘留十五天的裁决,邵长芬、邵长华被送到丹东拘留所;可就在被绑架的第六天后,也就是九月十五日,又改为劳教一年半,邵长芬、邵长华又被送到丹东看守所;两天后,也就是九月十七日又改为非法判刑。这简直就是闹剧,在不到十天的时间里,对一位当事人同时做出三种裁决,并前后自相矛盾,依照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的裁决要么是拘留,要么是劳教,要么是判刑。怎么可能在被绑架后的几天内对其同时做出三种裁决,从这一点上可以证明,公安机关对这起案件适用法律的随意性与不严肃性,拿法律当儿戏,属于随心所欲,想怎样就怎样。公诉人无语。
律师再问:“对我的当事人所做的教养和判刑的两种裁决,间隔只有两天时间,请问:你们有解除劳动教养的手续吗?”公诉人回答:“有,是汤池派出所的”。并拿给律师看。律师质问:“汤池派出所有权裁决对某人是否教养吗?”公诉人无语。律师继续说:“决定对某人是否教养是由当地政府的劳动教养委员会来裁决,而一个小小的派出所有什么权力给某人教养或解除教养,这又一次说明公安机关适用法律的随意性,拿法律当儿戏,属于随心所欲,想怎样就怎样。”公诉人无语。
律师问当事人:“抄家时你在现场吗?有没有被抄物品清单?要求你签字了吗?”邵常华:“现场没有任何清单,我没见过这样的单子,所有的包括笔录我都没签字。”
律师指出:这样的抄家行为办案单位必须手续齐备。列出被抄清单,当事人现场签字才属合理合法。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如当事人没签字,也可由村主任、街道主任、社区代表等代签,而在对两位法轮功学员的抄家的物品清单上却有一个叫“刘伟”的人签字。请问这个刘伟的是个什么人物?
在律师的再三追问下,公诉人亮出了“刘伟”的底系:刘伟,男,八七年生,二十四岁,是河南人,无职业,现在在汤池派出所做协警工作。
律师说:协警就是帮助警察做事的人,也就是没有穿警服的警察。有关法律规定:与警察有关系的任何人,都不得作为当事人的证人,更何况警察本身。这个叫刘伟的人怎么能作为我当事人的证人?这个所谓证人为什么不出庭?
公诉人强调在邵长芬和邵长华的家里有法轮功的资料。律师的看法是:中国现行法律有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没听说过有非法持有法轮功资料罪,作为一名法轮功修炼者,家中存有法轮功的书籍和资料是理所应当的,法律上也没有规定持有信仰的资料有罪,所以不能作为证据构成犯罪,应当立即释放。
两位律师在法庭上慷慨陈词,有理有据的运用法律陈述着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一再强调两名当事人应当无罪释放,所有的司法程序都是违法的。法官和公诉人理屈词穷,无言以对。
律师最后说:尊敬的法官,我们同是法律人,都是满怀法制理念,为了推进我国的法制和民主的进程,也为了每个人都能守住做人的道德良知,更为了我们自己和自己的家人的未来与幸福,请让我们从个案做起,即真正地从法律原则作起,去对待每一个当事人,实践法制精神。当历史翻过这一页时,我们才能无怨无悔。
庭审从上午九点四十分开始,进行到近十一点结束,面对律师的有理有据的正义辩护,法官和公诉人无言以对,最后审判长陶振华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评议后,另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