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一零办公室”简称“六一零”,是中共为系统迫害法轮功而专门成立的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机构,它是以中共邪党于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设立这个机构的时间而命名的。是指挥各级机构专门迫害法轮功,对法轮功实行“政治上搞臭,经济上搞垮,肉体上消灭”为目的的,它是自中央到地方庞大的、专职的、系统的、严密的、凌驾于一切政府机构之上的恐怖特权组织,“六一零”的行事不亚于希特勒的盖世太保,一如当初的“中央文革小组”,参与监控抓人、抄家、送洗脑班,操纵邪党法院审判过程和判决结果。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邪党开始迫害法轮功至今,十二年来,陈琪所在的西昌市“六一零办”,给西昌市法轮功学员造成严重迫害,已经犯下了重大的罪行。
限于篇幅我们仅举几例陈琪直接参与的典型案例:
我们所列举的以下这些案例,不是为了仇恨,是为了告知陈琪以及其他参与迫害法轮功的相关人员,警醒自己在中共操控下对法轮功的迫害恶行,如果陈琪能幡然醒悟,停止犯罪,记录并揭发检举他人的罪行,加入反迫害行列之中,抓紧机缘弥补自己给法轮功学员造成的损失,有可能将会为自己和家人重新获得未来。否则将成为中共陪葬品,将得到严重而悲惨的后果。
至今西昌市法轮功学员被迫害致死的至少四人(毛开明、胡芸怀、吕有芬、张天玉),被非法判刑二十二人,被非法劳教四十八人。现在有十名法轮功学员正被非法关押在看守所(其中八名被非法判重刑)。超过一百七十九人次被非法关押,一百人次以上被非法拘留(被拘留的学员大多数没有任何手续),非法抄家三百人次以上,强行被洗脑五十六人以上,以强制性洗脑“转化”为目的所谓“学习班”就办过七期,被勒索钱财高达几十万元……。
一、陈琪负直接责任的迫害致死案例:
仅二零一零年一年中,西昌市就被迫害致死二名法轮功学员。
1)西郊乡的吕有芬女士:一九九九年前开始修炼法轮功,修炼后身心受益全身疾病消失,可是一九九九年中共开始迫害法轮功后,二零零二年吕有芬因为向世人讲法轮功真相被新村派出所警察威胁,回家后长期在恐惧和压抑中生活,不敢与其他炼功人正常接触,二零一零年八月,她因患肝腹水,住进州一医院,全家倾尽所有的积蓄,连口粮钱都花光了,也没有办法治愈她的病,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二日,医生对家人说,把吕有芬接回家准备后事吧,最多活三天。吕有芬回家后,她的女儿徐绍琼精心照料,日夜陪伴在她身边,吕有芬重新开始同女儿一起炼功,渐渐地她的身体有了好转,可以自己做点家务事了,邻居们还看到徐绍琼陪着她下楼散步了,医生宣布的死亡期已经过了一个多月,这真是奇迹呀!
可是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七日,市“六一零”按照省“六一零”的要求,在西昌西宁镇办洗脑班,陈琪任洗脑班主任。一群市国安等人,来到徐绍琼家,当着病危的吕有芬的面,绑架了其女儿徐绍琼,抢走徐绍琼家的电脑主机(已归还)、家中的大法书、音乐播放器等物品,徐绍琼被绑架进西昌市西宁洗脑班,吕有芬在一夜之间失去女儿的照料,病情开始急剧恶化,天天叫着女儿的名字,本来这种病就是不能伤心、动气的,可眼睁睁的看着土匪般的警察绑架女儿、抢东西,给病危的吕有芬造成致命的伤害。
在西昌市西宁洗脑班,徐绍琼心里惦着病危的母亲,天天都要求身为洗脑班主任的陈琪放她回家照料母亲,而陈琪一直不停的逼徐绍琼写“五书”(放弃信仰的悔过书等),说保证不炼法轮功等才能回到母亲身边,病危的母亲反而成了陈琪要挟徐绍琼的“砝码”。
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九日,吕有芬叫着女儿的名字含冤去世,临到她生命的最后一刻,她也没见到心爱的女儿一面。
吕有芬去世的噩耗传到洗脑班,在出了人命的情况下,陈琪才把徐绍琼放回家,临放时陈琪都还在逼她写“保证书”。
2)西昌市的胡芸怀女士:胡芸怀女士,去世时五十四岁。是四川射洪县人,制衣个体工商户。自从修炼法轮功后,曾经身体虚弱、病痛缠身、面临脑瘫威胁的她重获健康,她按“真、善、忍”要求自己,在家庭中尊夫爱子,勤劳善良,邻里关系很融洽。
自从一九九九年,中共开始迫害法轮功后,胡芸怀及她的家人就饱受经济和精神上的迫害折磨,最终胡芸怀被迫害失去生命。
二零零三年,胡芸怀被派出所骗到了西宁洗脑班。陈琪已时任洗脑班主任,胡芸怀在那里非法关押了七十一天,在洗脑班的邪恶的压力下,胡芸怀被迫写了所谓的不炼功“保证”,又被勒索了二千多元“生活费”才放回家。
二零一零年五月七日中午,胡芸怀在自己的门市被西昌市国安绑架。
胡芸怀被绑架后,被非法关押在西昌市拓荒看守所。胡芸怀安的假牙被看守所强行取走,胡芸怀没有了假牙,吃饭非常困难,几乎天天都在饥饿中度过,极度的营养不良、精神和肉体上的双重迫害,使胡芸怀身心受到严重摧残。家人多次找陈琪和相关部门反映要求取保,而陈琪和市国安一边欺骗家人,一边加紧“逼供”迫害胡芸怀,就在胡芸怀家人接到起诉书的前夕,陈琪和市国安大队大队长吴洪铁还去拓荒看守所亲自“提审”胡芸怀,逼取胡芸怀的所谓“口供”。胡芸怀向陈琪和吴洪铁要求检查身体,陈琪和吴洪铁根本不理会。
十月二十三日,曾是身体非常健康、神采奕奕的胡芸怀被活活折磨死,含冤去世。胡芸怀冤死后,悲痛的家人要求按国家赔偿法依法赔偿损失,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日,陈琪和市国安强行施压家属将胡芸怀的尸体先强行火化了。随后市公安局给家属书面下达刑事不赔偿决定书,认为胡芸怀的死与他们无关,抵赖说胡芸怀是“正常死亡”,连胡芸怀住院花的七千多元医疗费都是家属自费的。
二、陈琪多次筹划、直接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洗脑班。
西昌市先后办了七期洗脑班,以下是陈琪直接参与的部份情况:
1)第五期洗脑班:
时间:二零零三年九月
地点:“六一零办公室”迫害法轮功专门兴建的洗脑基地(原西宁镇技工校内)
直接责任人:时任州“六一零办公室”主任杜西川、成员郑小明、先其志、李××、市“六一零办公室”及洗脑基地主任陈琪
犯罪手段:骗出家门,实施绑架。强制剥夺一切人身自由。监室内装有监视器,上厕所都有人监视。非法收缴一切个人物品。利用亲属施压。坚持信仰者不准亲属探视。强迫每位法轮功学员的亲属每月交纳一百八十元的伙食费和一百五十元的管理费。
对绝食抗议的法轮功学员强行野蛮灌食:法轮功学员程冬兰被好几人按在地上,用手指粗的橡皮管从鼻孔插入胃里,再用注射器向管内注射(在全国被迫害致死的法轮功学员中,有相当一部份就是被野蛮灌食致死的)……这一期被迫害的法轮功学员有:张××(女,五十一岁,西溪化工厂职工,右前臂全无的肢残人),程冬兰(女,五十三岁,长宁办事处退休职工),王孝芳(女,五十三岁,长宁办事处退休职工),唐忠秀(女,五十八岁,长宁办事处退休职工),伍文秀,胡芸怀,杨晓玲,李忠辉,陈世容,梅玉辉等。
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六一零”竟连严重肢残人都不放过,毫无人性地残酷迫害!……
杨晓玲是西昌市州百货公司职工,为了逼迫杨晓玲所谓的转化,恶人把杨晓玲未修炼的侄女(六十多岁)和她的女儿从几千里之外的新疆骗来,对她们进行恐吓,把她们一同关押进了洗脑班,要她们逼杨晓玲放弃信仰。杨晓玲侄女年老多病,被逼迫写“保证”,同杨晓玲一起坐牢,还要承担四川到新疆的往返飞机票,肉体上、精神上都饱受折磨,她受不了这种折磨,拿着刀逼迫杨晓玲写“转化”的保证。
2)二零一零年五月陈琪两次亲自参与、指挥绑架法轮功学员到西宁镇洗脑班,强制“转化”。并胁迫单位、社区等配合。
五月二十一日,西昌市初一中教师岑梅被绑架到西宁镇洗脑班。陈琪亲自参与指挥绑架。陈琪还要求配合对法轮功学员洗脑的单位,专门派两人做所谓的“帮教”。
五月二十一日,他同市公安局局长彭康、国安大队警察王永荣等,到川兴镇一小退休女教师宋平秀家里,强行绑架了宋平秀,并非法抄了宋平秀的家,期间没有任何手续。抢走宋平秀家笔记本电脑一台、大法书、三个mp3、一个mp4、剪刀一把、光碟上百张、一台刻录机等等。
3)第七期洗脑班,陈琪任洗脑班主任。
二零一零年九月,四川省“六一零”下达命令,要凉山州、西昌市办所谓的“法制学习班”,“转化”法轮功学员。所谓的“法制学习班”,其实就是“强制洗脑班”,就是想用各种方式逼法轮功学员写“五书”、放弃修炼。威胁不写的、不配合的要送看守所、判刑等等。
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七日,西昌市“六一零”绑架了六名法轮功学员:张翼(女,凉山州公路局工程师)、廖安才(男,西郊乡农民)、郭红萍(女,烟厂退休职工)、郭兵(女、西昌西溪化工厂退休职工)李中华(男,木里林业局西昌干休所退休职工)、徐绍琼(女,大学本科生,教师)到西宁洗脑班进行“转化”迫害,十月九日又把被非法关押在拓荒看守所的两名法轮功学员黄燕云(女,东风幼儿园退休教师)和赵玉玲(女,市委退休干部)转到西宁洗脑班。直到十一月十八日,八名法轮功学员才全部回到家中。
陈琪到成都去学习“洗脑”经验后,西宁洗脑班又增加了一些邪恶手段:放诽谤大法的录像强制法轮功学员看,用“关小间”、“判刑”等肉体加精神折磨威胁,遭到法轮功学员的坚决抵制。因达不到让法轮功学员写“五书”的目的,陈琪就用了一个卑鄙的手段,勒索所谓的“伙食费”,勒索钱财后才放人。这次陈琪勒索法轮功学员钱财至少五千五百元。这次办洗脑班,市六一零、政法委等给相关单位施压,用单位年终考核是否合格等手段来威胁,勒索相关单位少则出五千元,多的达一万元,还不算单位派人去所谓“帮教”的人员工资钱。
三、近两年陈琪直接参与的迫害:
1)二零零八年奥运前夕,打着“保奥运平安”的幌子,七月十二日下午三点过,西昌市国安非法抓捕在西昌市三衙街物资局宿舍读法轮功经书的一群法轮功学员,僵持到半夜一点,陈琪带着东城派出所、北城派出所警察与市国安警察一起,强行绑架了十八名法轮功学员到北城派出所,除吴才莲和张翼(40多岁)稍年轻些,其余都是六、七十岁的老人(还有两位八十多岁了)。陈琪此次表现尤为突出,四处打电话叫抓人。当夜在北城派出所的所谓“提审”中,张绍惠被市国安警察太刚毅殴打。张翼被北城派出所的一张姓警察打耳光。
第二天,十五名学员被关进了看守所。他们是:张天玉、李秀英、苏德芳、魏仪、杨家惠、张少惠、张老太、陈先静、杨晓玲、郑孃、张翼、吴才莲、魏会荣。
一个月后,其中十位学员恢复自由;吴才莲、张天玉、魏仪、张少惠等却遭到非法起诉。张翼被非法关押十一个月后才恢复自由,因为非法关押,导致张翼二零零八年和二零零九年两年工作考评“待评”,直接影响她晋升高工,一年奖金被单位强扣。冷冻厂的老太太张天玉,在非法关押迫害中犯病后取保回家,受惊吓的她身体一直未恢复,二零零九年十月初离世。
2)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五日,陈琪和国安大队几个警察(其中有王永荣)一起,到曾老太家,给曾老太发所谓的“传唤证”,并且抄了曾老太的家,抄出妄图威胁曾老太配合国安罗织黑材料,陷害正在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
3)二零一零年四、五月间,陈琪两次操控市法院非法庭审六名法轮功学员。
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八日西昌市法院对法轮功学员陆远翠和夏惠琼非法庭审,在正义律师有力的无罪辩护下,理屈词穷的法官不得不草草收场。陈琪一直在台前幕后走来走去,指挥操控法庭情况。夏惠琼都还没有质证,法庭就匆匆开始辩论阶段,在正义律师有力的无罪辩护下,非法庭审不得不草草收场。有些司法专职人员也在私下议论:“其实那两个法轮功根本就没有罪,就是市六一零陈琪强行叫干的。”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三日,市六一零办再次操控市法院,非法庭审高德玉、何正琼、何先珍、程冬兰四名法轮功学员。
因恐惧让群众听到正义律师的无罪辩护,西昌市六一零如临大敌,提前几天就给所有知道的法轮功学员的单位、社区、村组打“招呼”,用尽各种手段阻挠旁听,甚至有些单位及村、组都派了人直接在市法院门口监视,有“自己的人”就去阻止,不许自己范围的法轮功学员进入法庭或者在法庭外停留。法庭外满布警察、便衣,除了极个别家属,不准任何人进法庭(带身份证也不行)。在法庭附近的餐馆里吃饭的人都被警察撵走。
北京律师从法律的角度有理有据地证实了修炼法轮功无罪,散发法轮功真相无罪,要求无罪释放法轮功学员。在法庭上,有个律师拿出中共党章,当众念出相关条例,提到群众可以给党领导、组织提意见,反映情况,并且不得打击报复。这时陈琪竟然失去理智地在法庭上咆哮起来,叫律师“滚出去”。六一零主任在两次非法庭审中的表现,从暗中操控到咆哮法庭,充份暴露了六一零凌驾于一切国家机构之上的罪恶行径,连民众心目中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律都由它们肆意掌控。
以上所列,仅仅是陈琪所在的西昌市六一零办迫害法轮功学员的部份案例,所有这些迫害案例均被一一记录在案。陈琪身为市六一零办主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4)陈琪与国安警察及其它政府人员在对法轮功学员的不公对待中触犯了中国的哪些法律,构成何种罪名,将来成为中共的“替罪羊”
参照中国的现行法律看一看。
据《中国宪法》、《中国刑法》、《中国刑事诉讼法》等多部法律,警察及政府人员参与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已构成违法违宪的犯罪行为,对照法律具有明确罪名界定的至少有以下十四项,警察无论以任何理由,如执行公务、执行任务等,只要是参与迫害法轮功,有以下行为,都构成犯罪。
(一)警察或其他人员等,未经邀请,未经许可,强行闯入法轮功学员的家,犯了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二)警察或其他人员等,到法轮功学员住处抢走电视机、影碟机、录音机、电脑及打印机、钥匙、证件、存折、现金、手机、相机、手表、首饰等贵重物品、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汽车……,乘法轮功学员被绑架之机,或对法轮功学员实行绑架未遂,不管是对法轮功学员使用暴力、胁迫还是使用其它方法,犯了抢劫罪。
(三)警察或其他人员等,乘法轮功学员外出之机,到法轮功学员住处搬走电视机、影碟机、录音机、电脑及打印机、钥匙、证件、存折、现金、手机、相机、手表、首饰等贵重物品、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汽车……,没有实行绑架法轮功学员的,犯了盗窃罪。
(四)警察或其他人员等,把法轮功学员强行带走、绑架劫持到某处,如洗脑班、派出所、看守所、劳教所等,向法轮功学员家属勒索“生活费”、“保证金”、其它名目的财物,或迫使法轮功学员购买看守所、劳教所、监狱里的高价生活用品变相索得钱财,不管是否勒索成功,犯了绑架罪。绑架法轮功学员为人质,向法轮功学员家人索要、收取财物,敲诈勒索,也是绑架罪。
(五)警察或其他人员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法轮功学员或其家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财物,犯了敲诈勒索罪。
(六)警察或其他人员等,对法轮功学员搜查身体,闯入法轮功学员家搜查住所,未出示《搜查证》,犯了非法搜查罪。
(七)按着中国的现行法律,法轮功是合法的,法轮功学员是合法的公民,警察或法轮功学员工作的单位等人说法轮功学员违法,给法轮功学员扣上罪名,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罪名,损害法轮功学员名誉、人格,犯了诽谤罪。
(八)警察、街道办事处、村委等人,公然故意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法轮功学员嘲笑、辱骂,往法轮功学员身上泼污物,或强迫法轮功学员吞食污物,把合法的法轮功学员的头发剪掉、剃掉,特别是剪的七零八落,强迫法轮功学员游街,……,侮辱人格,破坏名誉,犯了侮辱罪。
(九)警察把法轮功学员囚禁在洗脑班、派出所、看守所、劳教所、监狱、监狱医院、或其它地方;法轮功学员工作的单位等保卫科人员或任何人把法轮功学员关在一个屋子里、宾馆里、办公室里,派人监视,限制法轮功学员不能离开,私设刑堂、私自禁锢,犯了非法拘禁罪。
(十)警察等人,对法轮功学员施用肉刑(如殴打,吊铐,捆绑,电击,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或变相肉刑(如冻、饿、烤、晒,强迫站着,蹲着,不让睡觉……),逼取口供,逼迫法轮功学员承认强加的伪证,强迫法轮功学员承认强加的罪名,不管是否取得口供,犯了刑讯逼供罪。
(十一)警察等人,对法轮功学员或法轮功学员家人,采用暴力或威胁手段,逼迫法轮功学员或法轮功学员家人说出其他人,出卖或变相出卖人,作伪证或变相作伪证,以此伪证企图迫害其他人,犯了非法暴力取证罪。
(十二)警察等人直接或变相故意伤害法轮功学员的身体(包括伤害肉体,用不明药物毒害神经系统……),致使法轮功学员受伤,或致残的,犯了故意伤害罪。
(十三)警察等人迫害法轮功学员致使死亡的,犯了故意杀人罪。
(十四)警察等人逼迫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犯了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以上犯罪行为,违反了《中国宪法》、《中国刑法》、《中国刑事诉讼法》等多部法律,已经触犯刑律。
其实陈琪作为一名政府人员,也是中共邪党体制内的受害者,被邪党利用来做伤天害理的事,成为专门欺压善良民众的御用工具,最是悲哀,到头来成为最大的受害者。也许陈琪会认为是身不由己,这是一项工作,是在执行命令。可是做什么事都一看法律,二看良知,否则就是盲目地执行命令。真正惩罚来临时,没有哪一个上司会为陈琪承担责任的,《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命令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这一法律条款,如果中共需要的话,陈琪这些直接迫害过法轮功的人随时都可以成为“合法”的替罪羊。
还有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没有哪一条法律规定在中国炼法轮功有错、传播法轮功真相有罪,而中共人员迫害法轮功是实实在在的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