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法院非法庭审王美玲 女儿辩护

【明慧网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明慧网通讯员云南报道)云南省楚雄市法院刑一庭于二零一一年五月十八日星期三下午2:30在14庭,非法庭审法轮功学员王美玲,她的女儿洪艺钊为她做无罪辩护。在非法庭审过程中,王美玲坦荡、平和念完了辩护词,她和她的女儿始终有理有据的进行无罪辩护,虽然几次被法院人员无理打断和欺侮,但善良与丑恶在整个非法庭审过程中表现的淋漓尽致。

洪艺钊在辩护中从宪法和法律的角度指出王美玲的所作所为是行使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中共强加的罪名根本不能成立。

洪艺钊在最后陈述中指出:

公诉人作为国家的专业执法人员,理应知道法律是约束行为的、而不是约束思想的;理应知道刑法是惩罚行为恶果的、而不是惩罚行为善果的,更不是惩罚思想结果的。当事人王美玲信仰法轮功是思想结果、宣传法轮功的理念并没有造成人员与财产损失的恶果,不构成刑法惩罚的任何罪名,公诉人的有罪推定是没有客观依据的。因此,依照本人陈述的事实与法律,法官应当认定王美玲无罪,公安机关应无条件释放王美玲,并赔偿由于错误执法给王美玲造成的一切精神与物质损失。

王美玲当时被公安没收的物品:光碟、护身符、宣传单都不是伤人的凶器,也不是破坏财物的工具,更不是政治纲领,这些物品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伤害,不会成为导致任何犯罪的证据。

王美玲修炼法轮功已有十几年的时间,自修炼以来身体心受益。仅仅从我家的亲人身上就证实了明真相而身体受益的真实事实,我母亲王美玲在未修炼前患有痔疮、腰疼、精力衰竭和多种妇科疾病,自修炼后这些疾病全好了;我的侄女两岁半时患了紫癫顽症,到多家医院治疗无效,自带上真相护身符,家人念诵“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这句真言,五年来再没犯过病。

但自法轮功遭到非法打压后,就因为王美玲坚持自己的正当信仰屡遭迫害。这只能说明百姓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人身自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即使在这最艰难的时候,王美玲仍然以真善忍为准则去做事做人,仍然想着要把法轮功真相告诉大家,让大家受益,能有个美好的未来。

社会要发展进步取决于每一个社会成员,总要有一群敢于坚持真理、坚守人类道德、道义的人维护我们的共同生存的这个社会,如果这一群人受到打压迫害,对于法律,人都视而不见、麻木不仁;如果法律遭到践踏,被人视为儿戏变成一纸空文,哪里还有人的生存环境,人又去哪里寻找幸福?人生没有了安全保障,人生的意义又如何体现?法律不能成为权势的附佣,而是真正的维护社会公正、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这才是法制社会的真正涵义。政府“610”组织对司法工作的干预是行政干涉司法的错误行为,是对司法独立的挑衅,是对法律的亵渎,更是严重损害了法律人的尊严。所以希望法庭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独立的正见,支持坚守道德真理“真、善、忍”的一方,共同维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为我们每一个人自己未来的生命奠定一个好的基础,作出一个好的选择!

坐在法官位置上审理这个案件的只能是公正的第三方。但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察人员往往都是被要求迫害法轮功的人员。依据法律原则,属于当事人的一方,在审理这个法轮功的案中,坐在法官位置上的并不是公正的第三方,而是由一方当事人审问另一方当事人。这是在法律上显失公正的违法审判。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支持迫害法轮功者应当被视为本案当事人,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察人员是应当“自行回避”的。这也是你们合法、合理、明智的选择。所以,这样的审判不具有法律效力。我要求检察院依法撤诉、公安机关立即依法还王美玲自由,并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所造成的一切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