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洪艺钊见到母亲差点认不出来,她非常消瘦,视力模糊。王美玲在楚雄市看守所拒穿囚服,看守所警察搞株连,把同监室的在押人员作为人质,如王美玲不穿囚服就不让同监室的人打菜买东西,不让她检查身体,不让家属接见,还要给她戴脚镣。
洪艺钊正在为母亲申诉,吁各界营救,下面是她的申诉书。
申诉书
我,洪艺钊,是原楚雄市鹿城学区、尹家嘴小学的一名教师,我母亲王美玲,是活塞销有限公司的一名退休职工。我和我的母亲一九九九年二月份开始修炼法轮大法,我们按照“真善忍”要求自己,修炼中身心受益。
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江泽民集团掀起了一场对信仰“真善忍”的善良民众的迫害。为了制止这场迫害,我和母亲勇敢地站出来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向中央和各级领导、单位讲清法轮功真实情况,维护民众知情权,这也是维护人世间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这本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政府的支持,但在中共江泽民集团迫害十二年的时间里,我和我母亲多次被非法拘留、抄家、劳教,时至今日我母亲仍然被非法拘留。现在我以申诉的形式向各级各部门讲述我和母亲被迫害的经历,希望各级领导能依法主持公道、伸张正义,惩恶扬善,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
一、迫害法轮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中国政府从未禁止过法轮功,也就是说,迄今为止,中国没有一部法律规定法轮功违法。中国公民信仰法轮功是合法的,受到中国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一)中共领导人讲话和中共媒体报导不是法律
1999 年10 月26 日江泽民访问法国接见《费加罗报》记者时污蔑法轮功,第二天,《人民日报》发表了题为《法轮功是××》的评论员文章。显然,这是搞政治运动的一贯模式,中共领导人的讲话和报纸评论员文章,是不能作为法律的。相反,这样的做法本身就是违法的,是对法轮功的造谣污蔑。
(二)人大常委会的反邪教决定根本就与法轮功无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9 年10 月30 日通过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取缔邪教活动的决定》里面根本就没提到“法轮功”。这个《决定》确定了对邪教的认定标准,而法轮功没有任何关系。而法轮功信仰宇宙特性“真、善、忍”促使社会道德回升,有益于社会、造福于人类的事实,目前已被全国以至全世界所公认。而这个俗称为“反邪教决定”的文件被公检法广泛运用于迫害法轮功,但是,这个决定并没有指明哪些宗教是邪教,更没有提到“法轮功”三个字,所以这个“决定”不能作为给法轮功修炼人定罪的依据。另外,这个决定不但违反宪法精神,而且非常粗糙,根本不能与正规的法律相提并论。
《刑法》的原则是“法无明文不定罪” ,很多人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反邪教”决定当作是针对法轮功的,从而把它当作是认定法轮功违法的最高法律依据。这其实是完全错误的。
(三)两高的司法解释从头到尾都没有“法轮功”字样,而且没有法律效力
1999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名出台“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 年6 月4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再次出台“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两高关于打击邪教犯罪的“司法解释”(一)(二)从头到尾都没有出现过“法轮功”字样,与法轮功也毫无关系,因为法轮功是有益身心、造福社会的功法,根本与邪教没有任何关系。
很多人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专门针对法轮功的,但从法律层面来说,并不是针对法轮功的,依照我国《宪法》六十七条和《立法法》四十二条明文规定,我国的国家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司法的最终解释权也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不是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两高”作为司法机构,没有立法权,因此它们的“司法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它们本身也违反了《宪法》和《立法法》,不能作为法律处理依据。
因此,在对待法轮功问题上,“两高”带头违反了《宪法》和《立法法》。出现“法轮功是×教组织”字样的是“两高”各自下发的《内部通知》,但内部通知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更何况它们都是违背事实和法律的非法裁判。
二、对我和母亲王美玲的抓捕、抄家、拘留、非法劳教都是违法的
法轮功又名法轮大法,现在已弘传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包括港、澳、台,全都允许人们自由修炼法轮功,大多数国家还给予法轮功以高度的评价,世界各国给予法轮功的表彰就超过一千多项。法轮功修炼宇宙特性“真善忍”,对人身心有益,对人类道德回升贡献卓著,这已是举世公认的事实,也已被大多数中国人所认识。
作为一个法轮功修炼的实践者,我们最有说话的权利。我和母亲履行着宪法赋予公民上访的权利。二零零零年一月三十日我们几经周折抵达北京,到了天安门就被值勤的警察盘问“是不是炼法轮功的,炼不炼法轮功”,当我们回答是之后,不到三分钟开来一辆警车把我们抓到北京天安门分局,关押在铁房子里四、五个小时,然后被云南省楚雄市驻京办事处的人带着四、五个警察把我和母亲转移到丰台派出所,关押在一间遍地是尿奇臭无比的小房里三、四小时后,楚雄传真到北京一张拘留通知,以“扰乱社会秩序”的罪名将转我们转移到丰台看守所非法关押。
四天后,楚雄市公安局政保科和楚雄活塞销厂刘俊波(音),原楚雄市鹿城镇副镇长马绍益等七、八个人赶到北京,把我们从丰台看守所劫持回楚雄。当晚楚雄市政保科王立新对我非法审讯,之后就把我非法关押到楚雄州看守所。在看守所期间,楚雄市六一零李磊指使我们学校校长周光文、书记李毓华及楚雄市教育局、团委、工会、妇联多次逼迫我,让我放弃修炼法轮功,扬言不放弃就不让我出看守所、开除公职。
我们在楚雄州看守所三十二天后,我和母亲不放弃修炼法轮功,楚雄市公安局给我们开了拘留释放证,对我们监视居住,转入收容所变相关押。收容所所长宣布:监视居住少则一天,多则半年。我和母亲在收容所里,楚雄市六一零李磊、楚雄市公安局贺铃、学校校长周光文等人,多次到收容所威逼我和母亲放弃法轮功修炼,他们还声称我和母亲不写放弃修炼的保证就不可能走出收容所。
有一天,收容所所长带着三、四个警察到监室里,把大法经文抄走,我和母亲绝食抗议对我们的非法关押。绝食四天后, 六一零李磊及学校书记李毓华等多人,就把我和母亲接回家监视居住半年。
从收容所回家后,我到学校上班,学校负责人许朝明通知我,不让我上课,让我在学校里打杂,干零时工的活,剪树枝、除杂草、刷栏杆等等,并由许朝明每天对我的行为作记录上报楚雄市六一零。学校两个月不发工资给我,我问许朝明为什么?他转述校长的话,说我上访,怕上级处罚我,先把我的工资扣下来,现在不处罚了工资就补发给你。
有一天,我在学校宿舍看大法书籍,许朝明看见。他说:“你还在看大法书,不要看了。”我说:“我看大法书没犯法。”许朝明就将此事上报楚雄市六一零。第二天,六一零李磊、校长周光文等人和我父亲到学校让我表态放弃修炼法轮功,如果不放弃工作就保不住了,我没同意。
二零零零年五月份学校安排我上课。经常是我正在上课,六一零李磊、楚雄市鹿城镇书记李建永、教育局领导、学校校长,书记等人,就将我从教室叫出来,逼迫我放弃修炼法轮功,使我已无法正常教学。象这样的迫害有记录的就有五十多次以上。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中旬的一天上午,我正在给小学三年级的学生上语文课,就被鹿城镇书记李建永、副镇长马绍益、学校书记李毓华等 六、七个人把我从教室叫出来,他们说要到我的宿舍去随便聊聊。我说:“我正在上课,你们这样做我无法正常教学。”他们说不会耽误太长时间。到了我的宿舍,李建永就叫我快收拾东西去昆明“学习”,实则是转化,就是用各手段强制让你放弃信仰法轮功。我说:“我不去,我凭良心做好人没有错,往哪转化?”李建永说:“快收东西,由不得你。”我说:“连做个好人都容不下我,只有死在你们面前了。”他们说:“你要死那是你死,哪个叫你死。”我说:“你们不逼我,我会死吗?我也想好好活着。我宁死也不会放弃自己的信仰。”他们见我拿起钢锯刀,几个人扭着我的手,抢下了刀子。他们怕逼出人命,赶快向上级汇报,过了一个小时后,教育局来了三、四个人。他们对我说:“你暂时不想去,那以后再说。”并叫我们学校的校长、同事做好我的安抚工作,说完这些人就都走了。
二零一零年二月,江泽民集团借助“天安门自焚”伪案迷惑众多无辜世人,我父亲也被谎言蒙蔽,和睦的家庭被谎言搞得乌烟瘴气,父亲向我和母亲施压,并拿起菜刀要砍母亲,我母亲只好回避,到一个邻居家中,等父亲气消了再回来。再加上楚雄市六一零利用不明真相人员,一而再,再而三到我们家骚扰,逼我和母亲去转化,还说叫去转化就得去,由不得我们。最后把我们逼得无法在家中正常生活,只好四处飘流,有家不能回,有班上不了。
二零零二年七月十六日晚上九点多钟,我和母亲在昆明顺城街传送法轮大法真相时被人诬陷,不明真相的四、五个人把我和母亲绑架到顺城街派出所。二十分钟后,昆明市五华公安分局来了七、八个警察,对我和母亲非法审讯,有两个警察非法审讯我,到晚上十一点多,把我送医院检查身体,晚上十二点多把我和母亲送到五华看守所非法关押。昆明市五华公安分局练学腾、马斌等人多次到五华看守所非法审讯我和母亲。还经常让一些人来五华看守所逼我和母亲放弃对法轮功的修炼。有一次,练学腾对我非法审讯,逼迫让我说出发的资料的来源,并威胁说他们警察没有一桩案子查不清,让我必须在他规定时间内说出资料的来源。最后没达到目的,我和母亲继续被非法关押。在非法关押时,楚雄市国保大队长马绍益(原鹿城镇副镇长)带着警察到五华看守所非法提审过我。在看守所非法关押五十多天后,
二零零二年九月五日,昆明五华公安分局马斌等几个警察把我和母亲转出看守所送往云南省女子劳教所劳教三年。
刚送到劳教所,我和母亲就被分别关押在集训三队,母亲在一楼有两个人包夹(劳教所专门指派用于迫害法轮功修炼者,监控限制其一切行为的劳教人员),我在二楼也是有两个人包夹,不允许我和母亲见面。我被劳教所超期关押二十五天,二零零五年八月五日回家。我母亲被非法加期八个多月,受尽种种折磨于二零零六年三月中旬回到楚雄。
二零零五年八月五日,我从劳教所出来,第二天学校领导来到我家通知我开学时回到学校上班,学校负责人郑晓玲安排我教授全校美术及低年级音乐。九月底郑晓玲和同事李老师到我宿舍通知我不能教书了,只能打杂,打扫校内卫生、出板报、为集训学生煮饭。从我回到学校上班以来没有领到一分钱,我向学校杨校长、谢副校长反映工资一直不发,这是违法行为,但他们说上级说快了,快了,就快解决了,说学校借我一点钱做生活费,可工资就不发就这样拖着。
我父亲被六一零找去,让他逼我放弃修炼法轮大法。二零零六年四月底,我和母亲到楚雄市政府信访部反映,楚雄市鹿城学区尹家嘴小学二零零五年八月上班以来一直不发我工资的情况。五月中旬收到信访回复,说我工作情况学校都认可,工资情况尽快解决。二零零六年五月底学校突然通知我开会,教育局来了几个人,宣布学校开除我,并问我有什么要说。我说:“我对工作兢兢业业,我热爱我的工作,我和母亲被你们逼迫的有家不能回,有班上不了,把我逼得差点命都没了,现在还来开除我,这个世间连做个好人都不容,天理何在!”当时对我九个月没发一分工资的事只字不提。我被学校开除之后,我到处找州市政府反映,但仍一再推托,不给解决。最后到了二零零六年十初我和母亲到了楚雄市政府,要见市长,他们正在开会,怕出事,把我们叫到信访办,我说:“你们再不解决,那我就上网曝光,让全世界都来看看,在云南楚雄市有那么一个教师,兢兢业业工作就是没有饭吃,不计较个人得失就是一无所有。”说到这时他们说已经有解决方案了,好半天拿出我工资补发的方案。到二零零六年十月底补发了我九个月的工资,但对非法开除我工职的复议仍没任何回答。
之后我被迫离开了我热爱的三尺讲台,四处打工,维持生计。即使这样,我仍经常被穿警服或着便衣的人到我工作的地方打听我的情况,还有人随时盯梢我。去年四月份,一些不明身份的人到我打工的地方威胁老板无故辞退我。
我母亲二零零六年三月中旬从云南省女子劳教所回到家后,也有一些人到家中来骚扰。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四日早九点,云南省楚雄市公安局警察李果、何昆全、朱耀辉等五人闯入我家非法抄家,并非法传讯我母亲王美玲,到下午六点多她才回到家中。
二零零八年二月十四日,我母亲去买菜,楚雄市国保警察李果、何昆全等人把母亲劫持到楚雄市国保大队,非法传讯到下午五点多钟才回到家。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日,我母亲在楚雄市西山公园,向锻练身体的人讲做人要按“真、善、忍”来要求自己,并赠送了全球华人新年晚会光碟,晚会以继承并开创人类的正统文化为主旨,再现东土神传文化之精华,演出纯善,纯美,被誉世界第一秀。母亲因此被楚雄市国保大队抓走,并于当天中午由国保大队袁武、何昆全、刘磊、李运、李志强、朱耀辉等十多人撬开我家的门非法抄家。当天母亲被国保大队以莫须有的罪名非法拘留,在送看守所检查身体时,母亲血压不正常,看守所提出异议,但公安局国保大队袁武执意要关押,母亲被非法拘留。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我收到楚雄市公安局邮寄的对母亲非法逮捕的通知书。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母亲的案子转到楚雄市检察院,由检察官梁桂荣办理。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我见到母亲差点认不出来,她非常消瘦,视力模糊。我母亲在楚雄市看守所拒穿囚服,看守所警察搞株连,把同监室的在押人员作为人质,如我母亲不穿囚服就不让同监室的人打菜买东西,不让她检查身体,不让家属接见,还要给她戴脚镣。
三、我的诉求
(一)、我母亲的行为没有触犯法律,对她的拘留和逮捕是违法的,应当立即释放。
(二)、对我母亲精神、身体造成的伤害,应该按照国家赔偿法依法赔偿。
(三)、追究所有参与迫害我母亲的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开除我的工职是违法的,我要求立即恢复我的工作,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相关人员给予补偿。
申诉人:洪艺钊
二零一一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