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诉难,没有律师肯代理
刘玉晶的家属代刘玉晶上诉的过程非常艰难,方方面面都在阻挠: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和济南市中级法院都在尽力不接受其上诉状(详细报道请见明慧网《济南法院枉判善良农妇 家属突破阻扰上诉》),还有律师劝他们放弃上诉——等当事人被送进监狱以后再想办法申诉。但刘玉晶的家属认为:法院是枉判,法律规定的上诉权决不能因为邪恶势力的阻挠和压制而放弃。于是他们克服困难,上诉终于被受理。
二审立案前后,刘玉晶的家属们去了济南市大大小小的多家律师事务所,并向几个律师说明情况,希望他们能够接下刘玉晶二审一案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这些律师们都表示了对法轮功学员的同情,同时表达了他们对邪党违法迫害法轮功学员、破坏法轮功学员家庭的犯罪行径的不齿,但他们却几乎异口同声地表示:“上面经常叫我们主任(即事务所的创办人、老板)去开会,专门下文说所有有关法轮功的官司都要报司法局(司法厅)批准,否则就会整我们,我们不敢随便接。”律师们还表示:“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司法局的这种要求就是违法的,可是咱们多多少少都有小辫子被其抓着,不敢不报所接的法轮功官司。”
刘玉晶的大女儿田广青找不到律师肯为自己的母亲做无罪辩护——从修炼法轮功合法、宣传法轮功合法的角度辩护,从揭露公安部门对自己母亲绑架过程违法的角度辩护,从刑法第三百条法律适用严重不当的角度辩护。虽然找不到律师,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田广青委托了自己的朋友、法轮功学员李杉杉以亲友身份来做辩护人,维护其母亲刘玉晶的合法权益。
二、法官态度变化大,工作人员不待见
二零一一年六月十三日,田广青和李杉杉来到济南市中级法院,将刘玉晶“二审”上诉状中的证据材料:法轮大法在全世界(包括中国大陆)获得的褒奖状一百三十份和济南市兴隆村村民三百一十三人联名力保刘玉晶是个好人的签名笺四份送交给“二审”的主审法官刘志明。当天接待田广青和李杉杉时已经到了中午的下班时间,刘志明法官很客气地听完了二人的陈述,并按规定开出了收到材料的回执条给田广青。接待中田广青向刘志明谈起对自己母亲的迫害违反法律时,刘志明表示不太愿意听,并说:“这些我们比你们懂!”
六月十六日,田广青和李杉杉再次来到济南市中级法院,将曾经送交济南市市中区检察院的两份检举材料《对济南市市中区法院违反“公开审判”原则审理“刘玉晶案”的举报信》和《对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非法搜查、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的检举信》交给法官刘志明,希望作为他裁判的参考,并想同时将二人签署的《委托辩护协议书》交给法院。但这次接见,法官刘志明先让田广青二人等了很长时间,然后接见时带来了笔录纸和红印泥,然后一边跟二人说话,一边让一名实习的大学生做记录。李杉杉看到后抵制了他们记这种笔录,并请法官或助理法官出示此时记笔录并要求签字、按手印的依据,他们并没有出示出来。法官刘志明非常生气,说李杉杉不配合的行为是“把法院推到对立面,态度不好,影响诉讼工作”。没有法律依据的事情怎么配合呢?难怪有执业律师在听说李杉杉要当刘玉晶一案的二审辩护人时特别叮嘱她:“作为一个法轮功学员,你在和法官交流时一定要注意控制自己的情绪,否则有可能……别把自己绕进去。”刘志明最后放弃了记笔录。
交谈继续进行,看过两份检举材料后,刘志明表示:亲身经历的事实需要证人本人来亲自说,也就是说刘玉晶的丈夫田凤玉经历的事实要他亲自来说,刘玉晶的小女儿田广炜经历的事情也要她亲自来向法官说明。看过《委托辩护协议书》后,刘志明口头通知李杉杉:“你要去派出所开证明——证明你没有犯罪前科,证明你们的亲友关系,并要去单位开证明……”他通知田广青:“你要去派出所开证明,证明你和刘玉晶是母女关系……”
上述过程之后,李杉杉对她之前不配合法官要求记笔录的做法表示:“我是法轮功修炼者,上诉状就是我写的,我丈夫和我原来就在中科院的研究所,也受过严重迫害。但我不是学法律的,为了给当事人好好辩护我看了很多很多法律书。如果我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条款,你可以告诉我在哪部法律中,我回去一定看。”刘志明说:“原来是炼法轮功的啊,我说呢,看了几天书就以为可以打官司?”当听说李杉杉夫妇二人本来有很好的前途和生活,但因被严重迫害而暂时失去好工作时,刘志明说:“好好工作,多挣钱!别弄这些事。”
六月二十三日,田广青和自己的父亲田凤玉、妹妹田广炜按照法官刘志明的要求,来到济南市中级法院向法官说明一审中的所谓“田凤玉的证言”取得过程违法,和刘玉晶被违反法定程序绑架走的实情。
由于人民群众去济南市中级法院办事都是“走后门”的,也就是说群众去办事不能堂堂正正地从正门进去,而是要先从法院的“后门”登记、联系,经允许后才能进入(法院的法警说到法院楼七层以下办事的,都要从后门走),所以田广青父女三人先来到“后门”要求联系。
法警接通电话后,刘志明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说:“刘法官不在”。当田广青问及“明天在吗?”时,工作人员略显慌张地答道:“不在。”然后田广青说:“我们就是来说明实情的,并把相关的材料交上就可以了。”由于一再坚持,这位工作人员交给了办公室的另一个人,这人仍然说“刘法官不在,我们没有能接见你的资格,没法接见你,我们都是实习的。”当问到作为法院的办公室应该有能接见的人员及刘法官去做什么时,工作人员表示“刘法官他们去历城区(市区的近郊)法院了,下午四点左右可能回来,要不你们那时或明天再过来看看吧。”家人虽一再坚持要求接见,但工作人员一直不予接见和接受材料,并将电话挂断。
在此过程中,“后门”的一个负责接待联系的法警屡次嫌田广青占用电话,影响、耽误他们的工作,要求停止使用电话。对于这种无理要求,陪同田广青一起前来的朋友义正辞严地驳斥道:“你要不想耽误(法院的工作),就请告诉你的法官同事,让他依法办事,赶快接待我们。”
六月二十四日,田广青父女三人再次去了济南市中级法院,这一次他们见到了法官刘志明。当说明来意是讲述一审中的所谓“证人证言”取得过程违法和刘玉晶被违反法定程序绑架走的实情后,刘志明分别单独听取了田广青的父亲田凤玉和妹妹田广炜的陈述,并做了相应的笔录。
但当天刘志明除了听取田凤玉的陈述外,还撇开田广青姐妹二人私下里对其父亲田凤玉说:“我们去看守所了,刘玉晶很坚定,还要说服我(明白真相)呢!”刘志明还说:“在看守所里边的人,都愿意进监狱,到监狱就正常了(每天“该干活干活,该干么干么”,就那个意思)。”田凤玉说:“监狱就是人间地狱。”刘志明说:“我们去监狱的时候觉得挺好。”田凤玉说:“共产党这一套我早就看习惯了,我们在建筑工地上干活都知道,领导到工地上视察的,工地上都得花大量的钱打扫卫生,全部都是干干净净的,表面。”刘志明听了这些只是笑。
刘志明还特地说:“现在法轮功活动的挺厉害。你女儿她们两个(指田广青和她委托的辩护人李杉杉)到处宣传法轮功,来了以后他们说的那些话(让法官依法办事,不要迫害法轮功学员的话)我们也不得不听,你回去好好劝劝你女儿不要再和她(李杉杉)掺和了。”对于绑架刘玉晶时没有搜查证,并且警察粗暴对待刘玉晶、把她按到地上的事实,法官刘志明说:“法律实际中不是象电视上演的那个似的,象先敲敲门啊,带搜查证,这只是电视上的宣传,实际上和电视上有点区别,不是跟那个似的。”期间田凤玉问刘志明:“能改吧?(一审结果能改吧?)”刘志明表达的意思是:不可能改。
在这一次与法官的会见中,作为直系亲属代母亲二审上诉的上诉人田广青,刘志明只对她说了一句话:“我都已经跟你父亲说清楚了。”
二零一一年七月七日上午九点,田广青带着继上次三百一十三名村民力保刘玉晶是个好人之后又新增的二百一十二名村民证实刘玉晶是个好人的签名笺七页,李杉杉带着派出所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来到济南市中级法院。经过“后门”的法警联系刘志明办公室后,刘志明的书记员又说“刘志明不在”,并且说“没有刘志明的授权,他(她)不能接材料。”二人又要求联系魏吉峰(跟法官刘志明是同一个刑事庭的),他说:“法官是谁你们就交给谁,我们其他人都没有权力收材料。”
二零一一年七月七日下午一点半,田广青和李杉杉二人再次来到济南市中级法院的“后门”,要求法警联系刘志明法官。在与刘志明的电话通话中,田广青说:“我们是来提交你让我们准备的辩护人证明材料及其它相关材料的。”刘志明说:“我们已经判了,维持原判并发回市中区法院了。”田广青听到“已经判了”之后,就要求法官见面详谈,被刘志明拒绝了,田广青一再要求,刘志明一再拒绝。最后刘志明说:“要问什么就电话里说吧。”
在电话通话中,刘志明对于具体情况的回答一直很敷衍。田广青问刘志明“是什么时候判的,判决依据是什么”,刘志明说:“就是上次你家三个人来了之后判的,具体是哪天我记不清楚了。审判依据很多,没那么多时间跟你说,你自己去看审判书吧。”当田广青又问刘志明为什么没有通知我们家人时,刘志明说:“我们没必要、没有义务通知你们,只有义务通知当事人你母亲刘玉晶。”田广青再次问刘志明“发回原审法院(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和不通知家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时,刘志明说:“法条那么多,你自己去找刑事诉讼法,我很忙,一会儿还要开会呢。”当田广青一再要求问所谓“判决”具体交给了谁及交给市中区法院的依据时,刘志明说:“给市中区法院刑庭了(之后又说:‘我们是单位对单位,不是具体给哪个个人。’)。法律依据常用的我们记得清,不常用的在哪页不好找,我们事情很多,你自己去找吧。”之后,刘志明挂断了电话。
刘志明挂断电话以后,济南市中级法院“后门”的几个法警又故伎重演,试图把家属和辩护人的合理要求往“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上导向。其中376528(警号)嫌田广青二人“长时间占用电话,耽误别人使用”,不让她们再打电话联系法官了。李杉杉说:“是法官挂的电话,但是我们并没有问清楚。”376528及376526(警号)都说“电话还有人等着用呢,不能让你们光占着”,田广青和李杉杉于是把电话让给了后面的人。
当没有等待的人需要使用“后门”的电话时,李杉杉要求法警376521(警号)再次联系一下法官,她们问清楚“判决”的事情后就走。376528仍然要求376521不让她们使用电话,并说“把法官的号码告诉你们,你们自己用手机联系,我们这部电话是用于联系的”。李杉杉说:“我们没带手机(因为监控和骚扰严重,法轮功学员经常不使用手机),而且我们就是用你们的电话来联系法官,也不干别的,是法官不愿意见面谈,非要坚持在电话里说的”。
376528仍然不让376521打电话再联系法官,并说:“法官已经跟你们说清楚了,说完了。”李杉杉说:“就是因为我们这是法轮功的案子,是法轮功学员被冤枉的案子,所以法官才这样(挂断电话,不肯详告),你们这里的人也都听听,如果我们不问清楚,我们再去哪里再问谁呢?”这时一位女性法警(警号376513)说:“你们可以去市中区法院。”李杉杉说:“我们去市中区法院也是会遇到同样的情况,法官没有告诉我们该去找谁问,我们去了,市中区法院同样可能不予理会我们。我们去过检察院也遇到这种待遇,去过派出所也遇到这样的情形……”376513听后,也没有再说什么。
当多次要求再联系法官刘志明被法警们拒绝后,376528看了一眼法院用于联系的《号码表》,然后拿着手机出去打电话了。过了一会儿376528又回到了“后门”的联系室,冷冷的看了看李杉杉,然后一边看了看墙上的钟表,一边写着什么东西。看到法警们的表现,李杉杉和田广青觉得继续坚持也无果,她们于是离开了法院。在离开法院的途中,再次看到376528从“后门”的联系室出来,一边看着离去的她们,一边又用手机打电话……
三、愚弄家属,玩弄法律解释权
二零一一年七月六日下午,田广青和李杉杉来到十六里河派出所(协助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国保大队绑架刘玉晶的派出所)开法官刘志明需要的证明文件。在户政大厅,田广青拿出户口本,要求开具“我是我妈的女儿”的证明,派出所的警察014635(警号)问开这个证明干什么用,当告知她是“二审”用后,014635就说让田广青二人先等一下,然后她就去了户政大厅西边的一个大厅,问了一下里面的人,然后那个人示意她打电话,她就打了电话。打完电话之后,014635回到户政大厅告诉田广青:“这个证明我们不能开,你拿着户口本就能证明你和你妈的关系了,我们没必要开证明。”
李杉杉又要求014635开“朋友”关系证明,014635说这样的证明她们派出所从来没有开过,因为她们不可能了解每个人之间是不是“朋友关系”,怎么能开这样的证明呢?她说:“派出所还是万能的啊?谁跟谁是不是朋友都能了解。”当告知这是法官要求开的证明后,旁边的138996(警号)说:“我们开不了,法官说的你让法官给你们开。”李杉杉询问有没有什么规定说派出所能开什么样的证明的,014635回答说她们平时办理的这些户口等等业务,也都没有什么规定,都是“领导告诉我们怎么办我们就怎么办。”都没有什么具体规定的。014635进一步表示,她们确实从来没有开过什么“朋友关系”的证明,138996也说:“法官说派出所能开你让法官来开。”
这时,在旁边办理业务的一位女士看到这样的情形,说:“这个法官有点‘二’,肯定是收了对方钱了,故意刁难你们!”014635也说“对”,觉得这样的说法很有道理。
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刘志明除听取了田广青的父亲田凤玉对于事实的陈述外,还对田凤玉说:“我们去看守所了,刘玉晶很坚定,还要说服我(明白真相)呢,她“误”的很深啊!”,刘志明还说“看守所里边的人,都愿意进监狱,到监狱就正常了。”“你女儿她们两个到处宣传法轮功,来了以后她们说的那些话我们也不得不听,你回去好好劝劝你女儿不要再和她掺和了。”“法律实际中不是象电视上演的那个似的,象先敲敲门啊,带搜查证,这只是电视上的宣传,实际上和电视上‘有点区别’,不是跟那个似的。”
“看守所里边的人,都愿意进监狱”,这是愚弄谁呢?稍微懂一点法律的人都知道看守所关押的是“犯罪嫌疑人”,未经法院审判都不能确定其有罪的,而监狱关押的通常是被法院确定有罪的犯人。法官却说:“犯罪嫌疑人都愿意进监狱”,理由是“到监狱里就正常了”。中国的监狱里正常不正常,这已经为世人所共知,尤其是那些揭露出来的法轮功学员在狱中所经历的肉体和精神上的摧残更是令人发指。也许此时,法官刘志明说的这句“看守所里边的人,都愿意进监狱”只是为了糊弄不懂法律的田凤玉,让他放弃对营救受冤枉的妻子的坚持吧!
“你女儿她们两个到处宣传法轮功,来了以后她们说的那些话我们也不得不听,你回去好好劝劝你女儿不要再和她掺和了。”首先,按照中国的法律:宣传法轮功无罪,因为法轮大法就是好,宣传法轮功可以让中国人明白真相,维护国人的知情权,也能够让中国民众了解到了真正使人身心受益的好功法;其次,要求法官依法办事,不要迫害人民群众的话语,本来都是法官在职责份内应当做到的,那么法官为什么“不得不听”呢?难道要求法官秉公执法这样的话,如果是到了法轮功的案子中,就变成了“不该听”的话、“不该遵守”的职责了?第三,“回去好好劝劝你女儿不要再和她掺和了”。一个人愿意跟谁“掺和”在一起,喜欢跟谁做朋友,想要委托谁当辩护人,这是一个法官该管的吗?难道还要象邪党早年一样,人的亲情、友情也全想拢住和邪党“保持一致”?刘志明此时说的这种话,其实是在利用人民群众对于邪党长期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恐惧,让人害怕,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真的是为了别人好,那么这话怎么不直接和田广青说呢?非要说给那些担心自己子女的父母,这完全是政客的作风。把田广青受冤枉的、修炼法轮大法的母亲放出来,不再让他们家继续妻离子散,这才是真正的对人好啊!
刘志明不希望田广青跟李杉杉“掺和”的理由是:李杉杉曾经说过,她是法轮功学员,刘玉晶的上诉状是她写的。
法轮功学员是堂堂正正的中国公民,他们人品端正,关心他人,弘扬正义,是中国大陆最守法的群体,也是中国大陆最能够维护法律尊严的好公民。是法轮功学员与否,属于个人的信仰范畴,与具体的法律事务无关。无论拥有何种信仰的公民,在诉讼中不但享有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一样的“不因信仰而受到歧视”的法律保障,而且法轮大法的信仰者由于他们是被迫害的群体,按照中国的法律精神还应该予以特别的照顾和保护。
作为迫害法轮功的中共邪党,连本应该处于“中立”位置上的法官都用“饭碗”牢牢地控制住了,那么在诉讼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法轮功学员,在求找律师无门的情况下,依法委托共同信仰者作为辩护人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有什么值得法官紧张、不让家属与其“掺和”的呢?辩护人希望中国大陆所有的法官都能够了解这一点,也希望法官们能够了解自己是“人民法官”的身份,不要被政治运动所利用,做出那些因信仰不同而分裂人民群众、离间中华儿女的违法之事,给自己留下污名。
至于“法律实际中不是象电视上演的那个似的,象先敲敲门啊,带搜查证,这只是电视上的宣传,实际上和电视上有点区别……”这种话,居然能从一个“人民法官”的嘴里说出来,实在是令人瞠目结舌。作为法官,理所应当的要严格按照法律来办事的,如果在“法律实际中”不能做到依照法定程序办事,那还配当法官吗?“先敲敲门”、“带搜查证”,这都是最基本的法律程序,是作为一个执法者、裁判者所必须了解和遵守的,西方国家的很多好法官都视“维护程序合法”为自己的毕生信念。连“先敲敲门”、“带搜查证”这些基本程序都觉得“只是电视上的宣传”的人,还怎么能当好法官呢?为了给那些参与绑架刘玉晶的不法之徒找借口,刘志明居然说出这种话来,又一次反映出了法官们在对于“610”非法迫害法轮功中的无奈。
四、用“不常用”的法律规定方式通知,无视家属的知情权
在二零一一年七月七日下午田广青问法官刘志明将“二审判决结果”发回原审法院(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和不通知家人的法律依据时,刘志明说:“法条那么多,你自己去找刑事诉讼法,我很忙,还要开会呢。”当田广青一再要求时,刘志明说:“常用的我们记得清,不常用的在哪页不好找,我们事情很多,你自己去找吧。”并说“我们没有义务通知你,我们只有义务通知当事人刘玉晶!”
经查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确实有一条规定了“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但是前提是“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和济南市中级法院都在济南市区,甚至都隶属一个“市中区”,本质上不存在什么“直接送达的困难”,然而法官还是采用了这条“不常用”的规定。
至于法官有没有义务通知当事人的家属“判决结果”,我们不知道有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但是作为人之常情,一个人被“判刑”了,她的家人有最起码的知情权。如果怕麻烦不想通知家人,那么家人找上门了,到法院来了,你不肯见面,那么在电话里告诉当事人的女儿她母亲被“裁决”的情况,这又有什么“不可为之”的呢?
法官刘志明说自己“没有义务告诉家属结果”,那么就可以不告诉了吗?可怜中国人生在大陆这样的环境下,自己的母亲被绑架走了,很久没有见面了,法院枉判了,法官都“没有义务告诉你结果”。难怪网路上有那么多受冤枉的访民、冤民们泪眼纵横的图片,大陆法制下当事人家属那脆弱的心灵,还能经受多少次这样的“我没有义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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