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亲人申冤 马丽娜家属寻求正义百折不挠

【明慧网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一日】(明慧网通讯员山东报道)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山东威海法轮功学员马丽娜晚饭后向人讲述法轮功真相,不幸被恶人构陷,遭到威海经区公安恶警绑架,之后在不通知任何家人的情况下被送劳教,马丽娜的丈夫沈松坤在寻找妻子下落的过程中,也被经区公安拘留十天。(详细见明慧网二零一二年六月十四日《山东威海马丽娜被非法劳教 丈夫伸冤遭拘留》)

面对着威海经区公安的迫害,马丽娜的亲属并没有害怕,一直没有放弃对她的营救。他们四处寻访正义律师,寻求法律帮助,咨询了威海市大大小小很多家律师事务所,许多律师听到他们家的遭遇都表示同情,但同时也表示他们得到通知遇到涉及到法轮功的案件,在接案子前得先到司法局去备案……,因为担心给自己带来麻烦,他们都不敢接案。

直到七月二十七日,马丽娜的家人终于联系上了北京的正义律师,并且按照律师的建议,先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撤销威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威劳教字(2012)第321号劳动教养决定,要求立即释放马丽娜。

七月三十一日,家属前往劳教所探望马丽娜,得到马丽娜签字的复议申请书后通过特快专递将其寄往威海复议办。八月四日,威海复议办工作人员张燕玲电话通知家属去一趟复议办了解一些情况。当天上午家人赶到复议办,张燕玲和一位男性工作人员(于国胜)接见并做笔录,问了和申请人的亲属关系,申请复议的理由和经过,并询问了委托北京律师的姓名。最后她问还有别的要求吗?家属申明家中有老人和孩子需要照顾,请复议办尽快秉公审理。

八月十五日家人收到了威海市复议办八月九日签发的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几天后,在律师建议下,家属前往复议办要求对此案进行公开听证,张晓燕答复说听证会是根据需要而定,不是非要公开听证,复议是书面复议。家属坚持要求公开听证以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但是复议办对此一直不予答复。

十月一日,马丽娜的家属收到威海市复议办九月二十五日发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在决定书中,威海市复议办无视委托律师在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四点有力辩护理由,偏袒威海市劳教委错误做法,做出枉法审理。其在决定书中声称“法轮功是‘×教’,众所周知”,完全违背了真相和法律事实,中国目前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指出法轮功是×教(共产党才是真正的邪教)。由江××领头造谣,中共邪党宣传机构抹黑的谎言,怎么能出现在严肃的法律文书中呢?而且法轮功洪传全世界一百多个国家,除中国大陆外,在各国(包括香港、台湾地区)都是合法注册,享有充分自由与尊重的修炼团体。“法轮大法好”才是众所周知的真相。威海市复议办不尊重事实,曲解臆断相关法律,枉法审理既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也丧失了法律的尊严。

而且根据威海市政府公告的文件《威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威政办发〔2012〕31号),此次行政复议决定无效。因为该文件中称“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也就是说,原行政复议办公室和劳教委同属市政府下属机构,存在左手监督右手的弊端,影响行政复议的公正性。新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已经组成,自8月1日起,“行政复议案件集中审查后,以市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于事实清楚、法律责任明确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集中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市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于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影响较大、专业性较强的行政复议案件,在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的基础上,提交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表决后,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经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审定后以市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所以以原行政复议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决议无效,属于违法行政。

马丽娜的家属通过行政复议寻求公正,却遭遇政府机关暗箱操作,枉法审理。按照行政复议决定书说明:“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0月8日,他们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起诉相关政府部门(威海市政府行政诉讼管辖权在高区法院)。

高区法院立案庭接待人员答复,上面内部通知不准为法轮功案件立案,家属要求说明“上面”指什么机构?能否出示不予立案的书面答复?接待人员让第二天找立案庭庭长焦卫问结果,第二天高区法院立案庭焦庭长答复:高区法院不能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文书,上面内部通知不准接法轮功的案子。并建议马丽娜的家属不要再找了,并说委托律师的意见太书生气了,不懂中国的政治现状。

从酷暑到深秋,马丽娜的家属为营救自己的亲人,也是为了维护千百万普通百姓的基本人权,遭遇重重魔难,但是他们百折不挠。我们在此呼吁海内外善良民众关注此事,伸出正义援手,早日结束这场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

相关电话:
威海市法制办威海市行政复议委员会
地址:威海市东山路22号白云宾馆南院办公楼
宋永建  主  任     5897019 5238183 15506311119
张吉军  副 主 任    5897008 5328199 18663159988
张利春  副 主 任    5897007 2890336 18663112336
于国胜  副 主 任    5897009 5808515 18663151159
办公室           5897021

威海市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
威海市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锦州路18号鼎峰科技大厦4楼
焦卫   立案庭庭长   5650181
办公室      5650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