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六日,秦月明家属曾依法要求佳木斯合江检察院立案追究于义枫、 申庆新、徐亮、杜岩、刘淼森等涉嫌虐待被监管人员、渎职或故意杀人等犯罪行为,向佳木斯合江检察院提交了《控告书》。同年四月十九日家属向佳木斯监狱递交了《刑事国家赔偿申请书》。在控告监狱受阻、佳木斯市检察院不予立案的情况下,秦月明家人又向佳木斯市检察院递交了投诉佳木斯市合江地区检察院不作为、涉嫌官官相护的投诉反映信。
在法律规定的两个月期限内,佳木斯监狱没有给家属一个正式的说法,佳木斯市检察院对佳木斯合江检察院的司法不作为的投诉也不予处理。在此期间,家属曾多次到佳木斯市信访办、人大、政法委等部门申诉,希望各相关部门敦促佳木斯监狱依法妥善处理秦月明被迫害致死一事。
但家属的多方申诉、控告和强烈要求都没有结果,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家属向佳木斯监狱的上级主管部门,即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递交了“国家赔偿复议申请书”。同日,家属来到黑龙江省检察院,投诉合江检察院和佳木斯市检察院对于“秦月明被酷刑迫害致死”不予立案的失职行为。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秦月明家属来到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但得到的是省监狱管理局给家属出示的维持佳木斯监狱做出的“正常死亡不予赔偿”的决定书。
怀着对正义真理的坚信,对司法公正的坚定信念,秦月明家属坚持要查明死亡原因,对秦月明的突然死亡有个公正的说法,二零一一年九月一日,秦月明家属来到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向省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递交了《刑事国家赔偿申请书》,九月九日,省高法告知家属,已经立案。该赔偿委员会将在法定的三个月期限内对此案进行审理。
正在秦月明家属盼着省高法做出公正裁决四处奔波的时候,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三日秦月明的妻子王秀青和小女儿秦海龙却以“非法集会”的罪名被双城公安局绑架,并于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和十二月十三日被哈尔滨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教一年半。在被非法关押到哈尔滨市前进劳教所后,王秀青和秦海龙又遭到被单独禁闭“转化”,并威胁、哄骗她们对秦月明案“撤诉”。
鉴于黑龙江省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立案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进行任何实质性的审理工作,虽经秦月明家属无数次的催促,案件主审法官王滨红也曾经于二零一一年十月答应进行该案件被害人死因的鉴定工作,但迟迟不予委托鉴定。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二日,秦月明的家属依法向黑龙江省纪检委、省人大常委会及省高级法院、省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递交和邮寄了投诉反映信,反映黑龙江省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主任张印峰法官和黑龙江省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王滨红法官故意违反规定拖延办案的事实情况,请求依照法律程序及时审理秦月明致死一案。
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日秦月明的大女儿秦荣倩到省高法见到了主审法官王滨红,王滨红说秦月明案不符合规定,不予赔偿。尽管秦荣倩再三要求出示不予赔偿的决定书,王滨红也只是重复说“我们记录在案,择日回答你”。秦月明家属和律师于四月六日、十八 日、二十六日、二十七日等又多次到省高法进一步敦促相关部门,希望对此案进行审理。但时至今日,他们所得到的仍然是相关人员的回避不见、推脱、搪塞。
制定法律的意义在于惩恶扬善,伸张正义。法轮功学员秦月明坚持信仰真善忍,却被以莫须有的罪名关进监狱,甚至被迫害致死,他的妻女为其查明死因依法上告却遭到恐 吓、威胁、监控、跟踪,甚至被非法劳教。
然而,《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 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而且到目前为止国家关于“邪教认定”最新的一个正式文件《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中也没有法轮功。 那么是谁在违反国家法律?从秦月明一家的遭遇,我们看到的是作为执行国家法律的公检法司各级工作人员、检察官和法官在破坏法律的实施,在执法犯法。这些人本应秉持正义良知,公正适用国家法律,依法行事,但事实上恰恰相反,他们却执法犯法,违反《宪法》、《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法律规定,公然践踏法律。
人类文明走到今天,全世界都在推崇和平、自由、人权,我们呼吁所有的人们,请明辨是非曲直,请选择善良正义,用良知为自己的生命选择光明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