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绑架法轮功学员的家属们接到的非法刑事拘留通知书上,六位法轮功学员均被扣上所谓“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刑事拘留通知书上办案人一栏是空白,没有办案人签名,只有一个敖汉旗公安局公章。
家属们认为,根据中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的权利,自己的亲人无罪,没触犯国家任何法律,决定依法控告敖汉旗公安局警察宫传兴、新惠城区派出所所长等人,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要求:
1、必须立即无条件释放包文菊、包文荣、王秀峰、王志刚、马晓光、贾彬、陈志勇;
2、给予造成身体和精神上伤害的补偿;
3、必须立即返还所有被抢走的财物,损坏的物品给予赔偿;
4、把相关部门的犯罪人员绳之以法。
以下是控告书的主要内容:
一、七人遭绑架 家属要求探视被拘留
内蒙古赤峰市法轮功学员包文菊、包文荣、王秀峰、王志刚、马晓光、贾彬六人,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在为敖汉旗乌兰乡黄花甸子村村民安装电视接收器(安锅)时,被敖汉旗公安局国保大队大队长宫传兴等十几名便衣警察绑架,当地村民陈志勇因为帮忙装锅也被绑架。
随后在夜间,宫传兴为首的一伙警察挨家挨户骚扰村民,大吵大嚷的要追查大锅来源,强制拆锅。至今这伙人还在到处搜锅,阻止村民收看通过卫星接收到的电视台节目,弄得人心惶惶,百姓不得安宁。
包文菊等七个人现被非法关押在敖汉旗看守所遭受迫害。家属得知消息后,多次去敖汉旗公安局要探望家人,要求放人,都被警察无理挡回。据悉,王志刚被迫害的极其严重,大夫、护士每天被叫进看守所两次。王志刚的家人非常担心他的生命安全。目前家属们已决定控告敖汉旗公安局国保大队大队长宫传兴等警察的违法行为。
二零一三年一月九日,王志刚、包文荣、包文菊的家属六人日夜兼程于一月十日早八点多到达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公安局国保大队,要求探望家人。五楼国保大队一王姓女警(可能叫王魏英)说宫传兴他们不在。后来又说他们出去搜查大锅去了,可能二、三天才能回来。家属就向其咨询一些事情,听说亲人被打了,要求见人。王姓女警说:“谁打他了,我们对他们都非常好,给他穿衣服、给他脱衣服。包文荣上厕所我们都帮她提裤子。”家属问:“你们没刑讯逼供,怎么自己还不能提裤子了呢?”王沉默了一会才说:“我们给她戴手铐了。”家属要求看当时的审讯录音、录像。王姓女警发怒了,大声说:“录像在一楼,你们还要看录像?!”然后打电话叫来三人。这时宫传兴进来了,一进屋就大喊道:“你们来了这么多人,都是谁家的什么人,都把身份证拿出来,你们今天谁都别想走了。”然后就给新惠城区派出所打电话。
不一会的功夫,来了十多个便衣,都是二十多岁的,其中有新惠城区派出所所长,一进屋就叫王志刚、包文荣、包文菊的家属都跟他去派出所,其中王志刚的舅舅被十多个便衣从五楼拽到楼下,强行塞进警车。
在新惠城区派出所,王志刚的舅舅被单独关一个屋,其余家属被关在一个屋,然后又一个一个叫出去关进审讯室非法审讯,追问姓名、身份证、从哪里来、受什么人指使等等。家属们说,我们没有犯罪,我们只是要看一看被你们关押的家人,有不懂的地方问一问,你们就关押我们。王志刚的舅舅懂法律,警告警察要对自己所做的一切负责,否则一定要告他们。家属们在新惠城区派出所被非法关押了六个半小时后释放。
二、接收卫星电视合法 物品来源合法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一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明确取消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共有789项。其中第567项是:“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定点销售审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广发外字〔2002〕254号)。原来的国务院第129号令早已取消!奇怪的是,一些职能部门却仍然高举此令,居然还在禁止百姓接收卫星电视,欺骗百姓不懂法律,明目张胆的执法犯法。
民众安装卫星信号的大锅是国家认定生产的,商家正当经营的,民众花市场价格买来的,不是偷抢来的,是合法行为,对正当渠道购买来的物品强行骚扰就是违法行为。各国发射到上空的卫星信号都是公开的,不是偷偷的,所以接收不违法,“执法人员”对正当途径发射到天上的信号骚扰则是违法。
三、宪法规定公民有知情权
民众安装大锅接收卫星电视信号,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知情权,民众有权利接收卫星传递过来的地球上发生的任何事件的信息,也有权利不收、不看一些传递造假信息,任何强迫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任何人对民众使用大锅接收卫星信号的调查、登记、照相,目的是在阻碍公民知情权,因此是违法的。
内蒙古的村民更愿意装卫星电视,中国现在的电视新闻百分之九十以上都是造假宣传,广告夸大其词,文艺节目充斥着色情和暴力。装了收视大锅,可以看到国外的新唐人电视台,这是不受中共过滤的真实新闻,和中国传统文化的节目,又都是免费的。当然一些村民就想装上大锅看新唐人。
中共为什么害怕百姓看新唐人的节目呢?就是因为新唐人敢说真话,敢真实的报道对弱势群体和信仰团体的人权侵犯,报道中共害怕百姓知道的各种群体抗争事件,还有一个最大的原因就是,害怕新唐人电视报道三退大潮(三退就是退出共产党、共青团和少先队。截至二零一二年年底,有一亿三千万中国人声明了三退),特别害怕新唐人电视报道中共残酷迫害信仰“真、善、忍”的法轮功学员、甚至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牟取暴利的真相——全世界的正义力量都在谴责这个地球上从来没有过的罪恶。
四、信仰法轮功合法 参与迫害者有罪
信仰是一个古老的话题,也是一个无需讨论的问题。一个人信什么,不信什么,完全是个人自由,任何人没有任何理由加以反对。中国《宪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八条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与宗教自由的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八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法轮大法修炼人的表现及世间道理看,江泽民操纵中共政权全面迫害法轮功之前,当时的法轮功学员只做了两件事:一是自己读书炼功;二是弘扬法轮大法,让别人也知道法轮功福益身心的神奇功效。无论是为自己还是为别人,都只是做好人,身体健康,过程中既不影响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益,也不影响社会秩序,而且于国于民都是大好事,完全符合宪法规定,符合信仰自由的普世价值,符合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公约。
五、宫传兴等警察犯下十条罪行
宫传兴,原籍敖汉旗金广沟梁乡剪子沟,现家住敖汉市里公安家属楼,前楼一楼西侧门,驾驶一辆黑色桑塔纳,车号:蒙D0193。
宫传兴多年来一直嚣张的参与迫害法轮功,采取各种卑鄙手段威胁、恐吓、绑架、抄家,借机敲诈钱财,已达到了不择手段的疯狂,毫无人性的将善良的法轮功学员劳教、判刑、送洗脑班进行迫害,给众多家庭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和伤痛。由于他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得力,手段狠毒,曾被提升为当地“六、一零”主任。后虽退休,但他这些年不要命的积极迫害法轮功,又被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公安局回聘,继续迫害法轮功。
宫传兴等警察绑架包文菊等法轮功学员,至少犯下十条罪行:绑架罪、诬告陷害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搜查罪、抢劫罪、诽谤罪、非法剥夺公民信仰罪、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罪、刑讯逼供罪。与其罪行相关的法律如下:
《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检察院批准或者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中国刑法》第三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宪法》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中国警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第五款: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宫传兴等警察绑架六位法轮功学员及一名村民,违反了《宪法》、《刑法》、《警察法》等的规定,触犯了法律。涉案单位的人员也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
被绑架的法轮功学员家属已要求有关部门根据上述法律对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公安局警察宫传兴、新惠城区派出所所长等人员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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