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理说,两次提案都不成立,莱阳610应当立即放人,可出人意料的是:他们竟然将两次被检察院退回的卷宗拼凑到一起,以“妨害公务罪”加上“利用××组织干扰法律实施”两条所谓的罪名第三次提交了检察院。尽管律师和家人多方努力,一次一次的向检察院和相关部门反映情况,要求他们依法办事,但最终莱阳检察院于10月8日违心的对张胜齐提起了公诉,将案子推到了法院。
2013年5月3日,莱阳610伙同莱西610在没开警车、没穿警服、没出示任何证件、没说明来意的情况下,绑架了莱阳古韵堂店员姜淑娥,古韵堂老板张胜齐为救员工,情急之下将他们的车窗玻璃打碎,随之招来一群便衣警察的围殴。其中,莱阳610人员马曙光对着倒在地上失去反抗能力的张胜齐头部猛跺数脚,致使张胜齐耳朵失聪,满脸鲜血。同时,610人员抢劫了张胜齐的古董店和仓库,抢走大量私人物品。张胜齐被扣上“妨害公务”的罪名,刑事拘留并予以逮捕,期间遭到警方的刑讯逼供。
遭受如此不公对待,家人非常愤慨,毅然请来北京维权律师协助,四处控告莱阳610人员的违法行为,张胜齐本人也始终坚持控告。莱阳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子退回公安。北京律师分析说:“610人员在整个执法过程违法、不符合执法要求。执法人员不开警车、不着装、不出示警官证、事先不出示搜查证、不说明身份和来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当事人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后,执法人员仍然不说明身份和来意,造成冲突进一步升级,最后却又把后果转嫁到无辜的当事人身上。”
按理说,案子不成立,理应立即放人。但荒唐的是莱阳610再次罗列搜集所谓罪名,竟然以所谓“破坏法律实施”再次起诉了张胜齐。家人感到非常震惊!刚开始扣上“妨害公务”的罪名时,家人几次问及相关人员,都说与法轮功无关,只字没提法轮功,案子因证据不足退回后,610人员竟然挖空心思,将前几年的几宗小事拼凑起来,以“破坏法律实施罪”起诉张胜齐,反倒只字不提“妨害公务”了,荒唐至极!很明显栽赃陷害不成怕被追究责任,不敢放人,没办法,胡乱捏造罪名,再一个目的就是打击报复! 法律在他们面前变得如此的不值钱!
那么这次都罗列了哪些所谓罪名呢?据说,在610 人员抢去的索尼录像机中有两段视频录像,一段是张胜齐自己录制的自述99年以后所遭受的迫害经过,另一段是给别人录制的遭迫害经过,他们把这个竟然当成了“罪证”!张胜齐录制这段视频的目的是详细记录相关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并以此为证据,将来依法起诉他们的犯罪行为,难道依法起诉违法犯罪的办案人员就构成犯罪了吗?这是哪里来的逻辑?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申诉和控告的权利,而《公务员法》也明确规定保障公民针对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控告和投诉的权利,莱阳610人员这种行为明显是对当事人进行打击报复!赤裸裸的暴露出610人员是怎样无所顾忌的迫害法轮功学员。
还有,610人员说:2010年3月,张胜齐将被山东省女子监狱迫害致疯的清华学子柳志梅接出来,并找来几名法轮功学员照顾她,教她读书、炼功帮助柳志梅恢复,这个也成了所谓的“罪证”。张胜齐出于好心,见一个好端端的清华学子竟然被山东女子监狱迫害致疯,生活不能自理,没有母亲照顾、非常凄惨,而政府又不闻不问的情况下,接出来帮助照顾,是非常高尚的行为,是助人为乐的行为,应该受到全社会的尊重,事实上也确实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柳志梅正一天天走向健康。但正在她康复有望的关键时刻,莱阳610突然绑架了这些照顾柳志梅的好心的法轮功学员,并将提供住处的高春红劳教两年!柳志梅因受到惊吓,病情急剧恶化,再次被610人员扔回老家,状态大不如以前,疯疯傻傻,有人前来看望,显得非常惊恐,粪便抹得到处都是,(以前明慧网有报道和照片为证),看了让人心碎,而这场悲剧的制造者正是莱阳610马曙光等人!他们非但没有受到法律追究,现在反而要以此来迫害照顾柳志梅的好心人张胜齐,本末倒置!这种无耻的行为超越了人类道德的底线!
610人员说张胜齐在2009年给了某某法轮功学员一台刻录塔,并教给她如何制作神韵晚会光盘。且不说只是单方证据不能成立,要看一看所制作的神韵晚会光盘的内容。神韵晚会是华人在国外举办的大型歌舞晚会,弘扬中华五千年传统文化,在全世界各大城市高档剧场巡回演出,受到世界各地人们的赞扬和喜爱,称为“世界顶级艺术”,神韵呈现给人们的是中华文明的历史。难道这些中共的党徒们要审判五千年的中华文明历史吗?制作、发放神韵晚会是在弘扬中华五千年文化,是大好事。而610人员颠倒黑白,却要以此给法轮功学员定罪,是反其道而行之,谁正谁邪一目了然!为了构陷张胜齐,不惜把2009年发生的事情拿出来,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一个月后,莱阳检察院因证据不足再次将案子退回610.按理说,两次提案都不成立,莱阳610应当立即放人,可出人意料的是:他们竟然将两次被检察院退回的卷宗拼凑到一起,以“妨害公务罪”加上“利用×教组织干扰法律实施”两条所谓的罪名第三次提交了检察院,这种秋后算账、打击报复的卑劣行为凸显出610组织的邪恶本质!尽管律师和家人多方努力,一次一次的向检察院和相关部门反映情况,要求他们依法办事,但最终莱阳检察院于10月8日违心的对张胜齐提起了公诉,将案子推到了法院。
张胜齐被非法关押在看守所期间,遭受了常人难以想象的酷刑折磨、暴力殴打、非人侮辱,先后四次被固定在死刑床上,好端端的一个人被折磨的视力急剧下降、精神到了几乎崩溃的边缘!
看守所所长马贤君:多次指使狱警暴打、侮辱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指使狱警将张胜齐固定在死刑床上。打固定是一种非常残忍的酷刑,一般对刚入狱的杀人犯使用,待犯人情绪稳定后,松开胳膊上的铁链,上身可以自由活动,可以坐起来活动一下,而对待善良的法轮功学员,却是极其残忍,整个过程全身固定,将手、脚用8子形铁环铐在一起,双脚和两只胳膊分别用铁链紧紧锁在地锚上,手和脚的铁环再用一根铁链拴起来,腰部再用铁链拴在地上,这样一来,浑身上下丝毫动弹不得,还要经常遭受犯人、恶警的毒打、辱骂。人一旦遭受这种酷刑,腰部钻心疼痛,全身酸痛难忍,分分秒秒都在剧烈痛苦中度过,时间一长,腰部严重损伤,精神几乎崩溃!
因为超长时间的奴役劳作和酷刑迫害,致使张的视力急剧下降。一天,张胜齐向马贤君反映这种行为是迫害人权的违法行为时,他竟然蛮横的说:“这里没有人权,这里是共产党的专政机关,你要人权找奥巴马,奥巴马是大法官。”
狱警黄保安:多次暴打张胜齐,打嘴巴、扇耳光,数次将张胜齐打固定,第一次死固定8个多小时,人被一点不能动弹,致使右腿麻木至今,第二次是中秋节以前,固定了一个星期,第三次从9月23日开始,将张胜齐单独关在一个监室,门窗玻璃全部堵死,大小便都不放开手脚。
狱医王杰龙:多次暴力殴打张胜齐,7月24日,进入监室,拳打脚踢张胜齐,致使左脸、左脸颊、左肺部、左小拇指挫伤。张向驻所检察官反映,他们视若无睹。
狱警指挥下的犯人:五个多月的时间,张胜齐受尽了常人难以承受的百般侮辱,在狱警的默许下,犯人往张的毛巾上抹粪便、水杯里撒尿、饭菜里吐痰、毛巾牙膏冲入厕所,衣服被子扔掉,饱受了度日如年的苦难。
9月底,北京律师到看守所接见了张胜齐,才得知他在里面遭受的苦难,按照当事人的意见,律师在家人的陪同下,到莱阳公安局、检察院、纪委、人大等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依法控告莱阳看守所对张胜齐的酷刑迫害,并向地区、省相关部门邮寄了控告信,为此,烟台检察院到莱阳看守所调查了此事,并将张胜齐解除了固定,可几天后,看守所再次将张固定到了死刑床。
现在,张胜齐的案子已经在法院,在此,我们想对所有参与迫害张胜齐的莱阳610、看守所、莱阳法院的法官们说几句:自从一九九九年中共对法轮功群体发动迫害以来,在中华大地上,再次上演了文革时期同室操戈、人整人的悲剧。中共动用整部国家机器迫害手无寸铁的善良修炼者,利用特务跟踪、利用警察毒打、甚至利用医生毒害修炼者。有特务在抓捕学员时说道“这是我的工作,我也得养家糊口”,有警察在殴打学员时叫嚷“共产党给我饭吃,让我打谁我打谁”;有的狱警在虐待学员时吼道“我不怕报应,我就要整死你。”
十四年来,这样的悲剧每天都在上演。在这场惨绝人寰的迫害中,已经证实有四千多名修炼者被迫害致死。这是全体中国人莫大的耻辱和悲哀!
回顾历史,今天的我们能够清醒的认识到:在历次运动中,施暴者和受虐者,同时都是被害者。施暴者也只是中共棋盘上的一个棋子,任由中共摆布,而最终作恶者自负。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任何的歧视、迫害、运动无论多么黑暗残暴,终会有结束的那一天。当真相大白于天下,当政治清明,法律公正到来时,一切的罪恶都要面临正义、道德、良心的审判!人可以犯错误,但不可以犯罪。错误可以原谅,罪恶不能饶恕。杀人放火、栽赃陷害、乱施酷刑,就是罪恶。罪恶也许能够逃脱法律的审判,道德的谴责,但灵魂却从此不得安宁。所以,无论我们的职业是什么,无论我们的权利有多大,我们都要保持理智、清醒的头脑,不要迷信忠于邪恶,不要盲从施暴于人,不能构陷良善,更不打人杀人。做一个明白真相、明辨是非、有道德良心、有行为底线的人,让自己的所作所为,能经得起时间检验、历史的考验。这样,才能给自己的灵魂一个安宁的家园。
我们都会老去,当我们白发苍苍的时候,都会躬身自问,我做了什么,我对得起自己吗?无论什么冠冕堂皇的理由,无论怎样的无可奈何的境遇,不要盲从、跟风作恶。要明白,给别人留生路,就是给自己留后路。不要作恶到无处可逃、自寻死路。
心里有罪不得安宁,这是人类最起码的道德水准。害别人就是害自己,这是世间最根本的道德铁律,千万别走到无法原谅自己的那一步。
附:相关责任人名单:(区号 0535)
莱阳市公安局、国保大队610人员信息
莱阳市公安局 区号0535 ( 地址:莱阳市五龙北路68号,邮编:265200)
局长 卜卫国 7339777(办)18660067966 13953566666
政委 杨国峰 7555999 18660065888 15864051999
副局长 王成 7238258 18660067888 13906452698(分管国保)
副政委 周建军 7238259 18660067899 13808912411
副局长 闫升波 7269985 18660068066 13905457053
副局长 姜桂涛 7236978 18660068008 13705352878
主任 姜军涛 7264655 18660067566 13953541316
主任 张晓民 7235368 18660067766 13953526166
雷军 7218366 18660068006 15098638111
尹青山 7264659 13705352007
姚宝军 7186076 13806452758
国保大队
周伟东 大队长 0535-7264659(办)13953513748
盖树荣 副大队长 18660067558
孙姿伟 副大队长 18660067553 13964530088(迫害大法弟子的主要元凶)
王勇 副大队长 18660067551
马曙光 18660067557 13853502789(迫害大法弟子的主要打手)
梁兵 15192261717(迫害大法弟子的主要打手)
何晓 18660067560(迫害大法弟子的主要打手)
修德奎 18660067556(迫害大法弟子的主要打手)
吕建刚 15966562953(迫害大法弟子的主要打手)
王申华 15953528192
刘维卿 13583550989
董林先 15192301677
袁明 13906452696
林长胜 15953566026
于忠才 13953555476
卢振忠 13963832566
乔安山 18660067559
莱阳市看守所责任人:
马贤君:13906452876 黄保安、王杰龙 监所科左主任:18353501711
莱阳市检察院办公室座机电话 (区号:0535)
检察院领导
李富宁 3012201
宋忠祥 3012209
孙玉梅 3012205
田明军 3012206
王晓军 3012208
刘刚 3012203
刘海涛 3012207
胡国栋 3012210
徐玮 3012221
办公室
何忠红 3012253
刘全彬 3012222
江艳 3012223
倪翠婧 3012223
于颖慧 3012222
传真室 3012225
文印室 3012243
政治处
闫红飞 3012270
于宝 3012269
王珊珊 3012229
李锐 3012229
刘志琰 3012232
李德娇 3012278
侦监科
孙青 3012277
李婷 3012233
唐晓婷 3012233
于春洋 3012276
宁艳红 3012276
公诉科
柳翠 3012280
刘慧慧 3012236
姚明镜 3012236
刘美燕 3012279
赵丽君 3012279 (主办张胜齐案)
盖波 3012282
张艳 3012275
赵丹惠 3012275
反贪局
刘相国 3012226
侦查一科
马殿峰 3012255
吕学先 3012235
侦查二科
董升利 3012256
孙杰功 3012239
侦查三科
段杰 3012228
李豫红 3012227
董子键 3012252
反渎局
杨朕 3012238
张君山 3012219
彭树家 3012218
莱阳市法院电话
姓名 办公室 家庭电话 手机
王桂一 7386106 13964598098
崔华杰 7386108 7217608 13953541296
宋岳虎 7386366 7219385 15066766166
高文明 7386266 7215969 15954596789
于秀强 7386157 7212148 15063865718
孙永文 7386299 7218526 15953553777
王风雷 7386019 2922792 15063876066
盖建军 7386078 15063876076
专委
杨苏清 7386113 15063876060
王卫东 7386079 13780903351
纪检组
张宝 7386027 15063876001
办公室
于春杰 7386096 7211132 13780920959
辛先文 7386069 15063876069
臧洪跃 7386288 15063876089
贺云涛 7386101 15063876177
姜连涛 7386112 15063876020
赵晓宁 7386000 13793587900
孙举 7386000 15865617666
孙文勇 7386126 15552205688
姜永涛 7386151 7159689
孙文杰 7386028 15063876156
宫伟宏 7386151 15063876058
姜元静 7386003 13953579086
程绍辉 7386003 15063876009
董兴 7386001 13953541866
周春辉 7386002 15063876028
逢林 7386001 13780929379
王晓东 7386001 15954503333
赵治科 7386002 15063876163
姜红 7386883 18753560288
姜鹏 7386156 15063876169 13863890169
刘敬祥 7386156 15063876007
政治处
宫卓君 7386073 15063876797
毕红梅 7386222 15098681577
董广斌 7386035 15066756695
刘延新 7386220 13583592093
研究室
夏荣德 7386023 13705352517
樊友泉 7386212 3368380 13793587076
贾磊磊 7386005 18753560168
信访室
董润明 7386072 7210599 15063876099
吕波 7386133 13012576110
盖强 7386016 7218517 13181610286
王永涛 7386016 15192217566
审委
张景伟 7386796 13792517773
监察
张德龙 7386118 15063876059
王军波 7386037 18753560110
司法鉴定
闫旭辉 7386209 7287797 13562513877
宋丽华 7386565 1385353610
立案庭
孙爱华 7386201 15106569880
辛玉 7386056 13697633308
耿敏 7386056 13361360705
董希武 7386056 13954516229
迟桂高 7386056 13181615818
魏磊 7386056 13506452186
李成辉 7386056 13181500819
民一庭
徐洪耀 7386122 15063876166
于学强 7386009 15063876136
赵永健 7386089 13505452020
姜小丽 7386051 13954569952
李德阳 7386339 13181500307
姜吉安 7386339 13780920756
贾丽丽 7386081 15853576310
姜静 7386081 18765075698
民二庭
王洁 7386039 7331598 13708912966
辛莉 7386038 13723961370
徐世伦 7386217 15063876100
王跃进 7386095 15063876129
唐希斌 7386093 15098539266
赵亮 7386885 13853546205
张伟 7386093 15064560999
汪泽河 7386132 7228188 13562520707
董才主 7386132 13793555018
周杰 7386132 13156901281
赵海波 7386132 18766587688
战艳阳 7386132 13853523766
徐琳琳 7386132 13793528867
民三庭
刘武清 7386168 7210606 13708911190
初胡珍 7386123 13655450616
步向东 7386061 15098565199
孙秀王 7386022 18753560957
孙成林 7386085 18753560188
徐华 7386210 15965131616
张明武 7386210 18769445929
李明辉 7386085 13906385146
刘保平 15065727718 15106569396
王宁 7386210 15166835987
审监庭
马永平 7386059 15063876138
陈义明 7386012 13906452865
姜书利 7386032 13375458860
王吉平 7386091 15553596877
王振荣 7386213 13455562370
曲仁平 7386091 13793573587
盖云 7386213 13625458323
李维娜 7386213 13863813416
行政庭
盖松鹏 7386338 15965131818
文志毅 7386010 13793587030
刘海燕 7386025 13863882709
王先德 7386928 13370918700
李英义 7386025 15063876111
冯伟 7386025 13780977777
刑事庭
高殿章 7386115 7215383 15106522768
宋同贤 7386067 13780920969
朱江东 7386060 13583550155
孙高强 7386586 15063876176
佘民同 7386586 13589822296
张杰 7386021 13255513996
姚云建 7386021 18753560222
王秀峰 7386021 15063875321
初建乐 13708912132
盖淑蕾 7386021 13184006037
执行一庭
刘振军 7386169 13953523028
姜永平 7386171 13906452296
曾兆军 7386162 13655356608
李万忠 7386170 13854588566
王金虎 7386193 13780929068
高瞻远 7386193 15063876113
李振雷 7386172 13697620838
林振国 7386172 13780929109
迟永进 7386188 13780920776
王爱民 7386192 13854547058
步永俊 7386188 15063876055
王文政 13780920787
闫刚财 13780929026
执行二庭
杨旭东 7386186 13105359075
宋胜宾 7386186 13791170267
张德民 7386215 13884675018
李举全 7386215 15965135777
栾向东 7386199 13963877339
尉世平 7386199 13361352678
张永芳 7386215 13780929939
韦志廷 13708911256
孙峰 13706457670
黄松建 7386179 13963819922
李卫界 7386195 13808912982
吕振友 7386176 15063876087
郝光清 7386029 13954507768
王江涛 7386029 13181610386
执行三庭
董志兴 7386183 15063876098
高飞 7386182 13780977087
赵和平 7386190 13181610356
董卫庆 7386192 15106569990
姜娟美 7386189 13181607755
王建荣 7386189 15063876188
法警队
方安宁 7386688 7801827 15064595666
姚勇 7386026 13963831739
孙绍强 7386207 13336383389
孙克利 7386207 15063876008
李明军 7386125 13793573650
徐忠浩 7386125 13780977655
张春萍 7386017 13864586696
周明涛 7386205 15066763336
宋高智 7386205 15063876179
刘忠利 7386018 15063876128
任永利 7386018 15063876119
王勇 7386018 13963804818
城厢法庭
王少峰 7386087 15063876096
周志金 7386055 13780929776
李丽 7386881 13181500817
于欣 7386881 13963868726
安雯 7386963 13583561328
冯耀文 7386589 13723959368
张良仁 7386589 18753560909
沐浴店法庭
赵文海 7812388 13964530777
赵华 18854587765 13105352368
王维佐 18854587765 13156901000
赵永胜 13780998970
照旺庄法庭
梁岩松 7611066 7180177 15063876158
张洪华 7612118 13688676968
崔鹏文 7612118 13793528310
戴炳林 7612118 13863860007
团旺法庭
姜新成 7540118 7298697 13780929556
王磊 13356912273 18906386067
盖胜远 7541118 13181645938
初海波 7541118 13181533961
穴坊法庭
韩军 7582999 13853580077
徐中彦 7588335 7235957 15910023659
姚志 7588333 13181628989
黄日达 7588332 15192216312
赵希进 7588331 13780956817
龙旺庄法庭
盖东彦 7711902 7232596 13723961567
仲长江 13455576717
张鹏 15269518125
郭玉良 7711118 13356981266
赵江涛 13176909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