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德阳市中级法院践踏法律,枉法维持冤判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德阳市旌阳区法院不通知家属,偷偷摸摸诬判善良农妇简以丛三年冤狱,简以丛的亲友聘请律师提起上诉,几经周折于十二月十四日立案。德阳中级法院法官许斌以不接电话、不见面等手段百般拖延、阻挡律师递交上诉手续及调阅卷宗。二零一三年三月七日,律师终于阅到卷宗并于当天提交了辩护词,此时所谓二审的审理期限二个月早就过了。
此后家属不断询问二审结果,均被许斌以“家属是案外人”为由搪塞。
四月中旬,家属惊闻二审已于三月二十九日就下了裁决书!德阳市中级法院践踏法律,不通知家属和辩护律师,黑箱操作,维持一审冤判,将善良农妇简以丛投入大牢,且过程中一直对家属撒谎,直到现在,对家属都没有一字通知!
家属还了解到:一审开庭时,法庭内外站满了法警,没有一个旁听的民众,更没有通知家属,而一审判决书上却无耻地写着“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二审裁定书上更加无耻地写着:“经查,一审法院对该案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一审旌阳区法院指定的所谓“辩护律师”龚学强,未能当庭核实、质证公诉人提出的任何证据,更没有要求公诉人依法解释证据所能证明的犯罪结果与其指控罪名的关系。依照法律,未经当庭质证的证据是为无效证据。龚学强,这个中共指定的辩护律师,所做的只是任由从公诉人到法官到法警打着法律的幌子欺压一位被夺去自由的善良百姓!
一审判决书中明明写着“辩护人龚学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而二审裁定书上竟荒唐的写着“一审……庭审中依法保障了简以丛的辩护权。”
家属聘请的二审辩护律师在提交的辩护词中清楚地论述了:一审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律师还写道:“检察院指控简以丛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但却不能指出她是如何利用的;所谓的邪教组织是什么、在哪里、组织架构如何、简以丛在组织中处于何种地位、承担了怎样的责任;她采取了怎样的手段,破坏了哪部法律的实施。简以丛虽没有什么文化,但她与人为善,按真善忍的标准要求自己做一个好人,她不但没有危害社会、破坏法律实施的主观意图,更没有实施过危害社会、破坏法律的行为。只是,她不能理解,一九九九年之后,在中国修炼法轮功怎么就变成了非法行为,而在世界其它国家却都是合法行为;她不能理解,自己安心做一个好人,怎么就会成为法律打压的对象。”并详细论述了“简以丛散发法轮功宣传品是其言论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的具体体现,不构成犯罪。”
可是二审裁决书却写着“原判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正如民间评价:中共欺压百姓,没有最无耻,只有更无耻!
二、德阳市中级法院恶行累累,串通看守所隐瞒家属
简以丛家属了解到:看守所曾送简以丛去医院检查,结果是右小腿明显细些,腰椎盘突出,易致瘫痪。狱医多次给法官报告这些情况,法官均置之不理。
一月十五日,辩护律师控告主管法官许斌妨碍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后,许斌不得已会见了简以丛,当问到简以丛是否还在炼功,简以丛答“是”时,许斌的脸色立刻就变了。
二审后,法院还曾来人,喊简以丛在“指控辩护律师是共犯”的纸上签字,被简以丛严词拒绝。想陷辩护律师于冤狱吗?就因为律师依法行使了书面辩护权?而没有象那被指定的龚学强一样唯你们马首是瞻?想把你们的恶名传遍整个律师界、司法界吗?
家属在得知二审维持冤判后,希望知道亲人将被送往何方,今后好去探视。可是既无法从法院得到告知,也无法从看守所打听到消息。费尽周折得到一个信息,说是要送到龙泉驿女子监狱。正要成行,接到监狱打来的电话才知道:简以丛已被劫持到四川省女子监狱,即简阳养马镇七监区。
极其相似的,是德阳市中级法院同时经手的另一宗冤判案: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六日,法轮功学员周玉宝被什邡市法院枉法冤判三年,提起上诉后的四个多月中,还是这个德阳市中级法院,还是这个主管法官许斌,频露法盲嘴脸,并串通什邡市看守所无数次推诿家属,隐瞒消息;以各种借口不让家属会见,什么“视察的领导走了才能会见”、“过了节才能接见”、“二审结束才能接见”,直到周玉宝已被劫持走,还在对家属隐瞒情况。家属为打听亲人消息遭遇多方刁难,看守所甚至故意放出错误信息,致使家属长途空跑广元监狱,最后才得知亲人是被劫持到乐山五马坪监狱,要想见面还得到政法委去开什么证明!
时至今日,大法真相已广传世界,大家都知道法轮大法是正法,教人修心向善,祛病健身有奇效。即使是在被中共严密洗脑的公检法司,也不断的得到善良人们讲述的真相。如果明知法轮功学员不仅无罪而且善良,还要枉法诬判,还要迫害,就犯下了徇私枉法罪、渎职罪、侮辱罪、诽谤罪、抢劫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非法拘禁罪、暴力取证罪,甚至是反人类罪、群体灭绝罪。
简以丛亲友们表示:不会就此放弃,也不会遗漏一个凶犯,誓将层层控告到底,直到每一个罪犯被绳之以法!
二审责任人:
审判长:罗为民
审判员:许斌
代理审判员:青加彬
书记员:黄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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