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当日律师到沈阳市检察院申诉科,将“举报控告专函”递交给一王姓人员,姓王的看后放在一边,自己就溜走了。律师随即投诉到纪检处,一刘姓人员联系了申诉科处长江某。律师即当面向江姓处长陈诉:自己在对法轮功学员进行法律援助过程中,所了解到对这一善良群体的迫害已造成严重的人道灾难、社会混乱以及迫害违背天理、国法、公道、人心。
江姓处长说律师是愤青,还告诉律师:“现实些吧!”律师说:“我不是愤青,作为一名有责任感的法律工作者和一个有良知的公民有义务直面本案发生的事实,有义务讲真话、行正道为公民权利说话。也为了办案机关甚至意图将案件政治化的机关、个人不要因此背上历史的债务,违反宪法,违背良知造成更大的人道灾难、从而付出更大的代价!
沈阳市法轮功学员牛桂芳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九日晚被新城子街派出所警察绑架。沈北新区法院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对牛桂芳非法判刑三年,牛桂芳上诉;沈阳市中级法院开庭五月二十七日上午对牛桂芳非法开庭,两位律师依据《宪法》和法律以及大量的事实,推翻了沈北新区法院一审中对牛桂芳的所有指控,证明修炼法轮功受宪法和法律保护,以及迫害信仰涉嫌违法。
以下是律师控告函主要内容:
控告人通过会见当事人、查看案卷材料,发现本案完全是人为制造的案件、拼凑的案件,先抓人再挖证据,倒果为因,严重违反法律程序。最终本案历经一审审判没有任何物证,牛桂芳家中持有的物品与指控的所谓犯罪事实也没有任何关联性,办案机关强加罪名、罗织事实,没有具体的指控只有笼统指控,其手段拙劣行径卑劣令人发指。仅仅因为牛桂芳是法轮功修炼者,在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的情况下,以破坏法律实施这一错误的罪名构陷当事人。
控告人认为,本案的发生并非偶然事件。通常来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会知法犯法。产生如此强烈的违法意志不惜公然违法,往往只有为了更大的非法目的或掩盖更严重的错误罪责才可能发生,对此希望受诉机关进一步调查了解本案发生的全部事实真相。
上述被控告人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理应知晓,以刑法三百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对法轮功学员进行追诉定罪,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上述被控告人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理应知晓本案没有证据、没有事实根据、没有法律依据;
上述被控告人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理应知晓,牛桂芳及所有法轮功学员都是无辜的,其所作所为不过是在遭受异常的打压迫害的情形发生以后为了生命、生存与尊严被迫的申冤与抗争,法轮功学员的所作所为客观上没有也不可能产生任何社会危害性,法轮功学员的行为及权利完全受到宪法法律上的保护;
上述被告人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理应知晓,宪法法律的明确规定、以及文革结束以来的一系列政策、文件、决议,人类社会最基本的是非黑白、善恶对错、天理良知的底线,什么是正当的国家意志?什么是违法的个人意志?如何做才更有利于国家、有利于社会、有利于人民;
上述被控告人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理应知晓,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对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的个别人残害百姓、倒行逆施的行径不仅不应该配合、执行、纵容而且有义务、有责任坚决与各种错误意志、违法行为作斗争,以捍卫国家的正当意志。
上述被控告人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理应知晓,为了自己的权位、利益明知没有证据、没有事实、没有法律依据制造冤狱、迫害无辜必将遭到历史的审判、人民的公审、法律的严惩;
鉴于,金维民作为牛桂芳一案侦查机关领导,明知没有证据、没有事实根据、没有法律依据,明知牛桂芳的无辜却滥用职权故意制造冤狱,造成当事人牛桂芳被 非法拘禁并遭枉法裁判社会影响极其恶劣,金维民作为单位负责人明知违法情形仍签署拘留证、逮捕证、起诉意见书等一系列文件,这些罪证足以证明其主观恶性及客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三百九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枉法追诉罪、非法拘禁罪。
鉴于,胡成山领导的检察机关发生对牛桂芳枉法追诉造成牛桂芳被非法逮捕、非法拘禁并遭枉法裁判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胡成山作为单位负责人明知违法情形的发生不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三百九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枉法追诉罪、非法拘禁罪。鉴于,冯岩领导的法院发生对牛桂芳枉法裁判一案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冯岩作为单位负责人明知违法情形的发生不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鉴于,邹东辉作为牛桂芳枉法裁判一案的审判长无论对本案枉法裁判本身当事人被非法关押的事实还是剥夺当事人上诉权,均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枉法裁判罪,对枉法裁判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王旭、张颖作为牛桂芳枉法裁判一案的合议庭成员,明知没有证据、没有事实根据、没有法律依据,明知牛桂芳的无辜却做出有罪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枉法裁判罪。
鉴于,郝连峰作为牛桂芳枉法裁判一案的公诉人明知没有证据、没有事实根据、没有法律依据明知牛桂芳的无辜却枉法起诉导致当事人被枉法裁判的恶劣后果,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枉法追诉罪、非法拘禁罪。
鉴于,陆元辉、吴丕辉、曹殿坤、吕贵友、董雪峰、吴林巍、商大公、夏新、魏大群作为牛桂芳枉法裁判一案中侦察机关的办案警察,明知没有证据、没有事实根据、没有法律依据,明知牛桂芳的无辜,却制造事实、制造证据、牵强附会,致使无罪的人受到枉法裁判被长时间非法拘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百零五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枉法追诉、伪证及非法拘禁罪。
上述被控告人明知上级个别人的违法命令但出于对个人地位、利益的考量,不能坚持原则,公然配合违法,依据人民警察法、检察官法、法官法、公务员法之规定具有明显的徇私枉法情节。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上述被控告人同时构成迫害宗教信仰自由罪。本案是否另有同案犯,请受诉机关查清事实一并惩处。
综上所述,控告人认为,牛桂芳一案中出现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枉法追诉、非法拘禁、枉法裁判、非法剥夺宗教信仰种种违法犯罪情形并非就是国家机关的行为,而是少数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违法官员为达到其非法目的而滥用权力的个人行为。
控告人希望通过控告追诉的努力,让违法者欲将人为制造的案件政治化的企图大白于天下;让更广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公众知晓当事人牛桂芳这样一位正直朴实善良的普通家庭妇女,仅仅因其个人信仰(牛桂芳是法轮功信仰者)被非法拘禁迫害的事实,这场残害百姓、惨无人道的游戏仍在继续进行当中。
控告人认为,对包括牛桂芳在内的法轮功学员仅仅因其坚持信仰就进行劳教、判刑等种种迫害做法都是违宪违法的行径。这种行径、这场运动是由于个别人的错误导致的,根据宪法可知,这种做法根本是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反法治、反国家、反人类的行为,实施这种倒行逆施行径的人,不管他们是谁?地位多高?他们才是真正的国家敌人!这一行径已经造成了严重的人道灾难、社会混乱、国家分裂,它违背天理、国法、公道、人心,最终一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历史的公审。
抄送:沈阳市政法委、沈阳市纪委、辽宁省检察院、辽宁省政法委、辽宁省纪委、最高检、中纪委、中央政法委
牛桂芳的律师举报控告的参与迫害的人员
金维民,沈阳市沈北新区公安局局长
胡成山,沈阳市沈北新区检察院检察长
冯 岩,沈阳市沈北新区法院院长
邹东辉,沈阳市沈北新区法院刑庭法官
王 旭,沈阳市沈北新区法院刑庭法官
张 颖,沈阳市沈北新区法院刑庭法官
郝连峰,沈阳市沈北新区检察院检察官
陆元辉,沈阳市沈北新区公安局警察
吴丕辉,沈阳市沈北新区公安局警察
曹殿坤,沈阳市沈北新区公安局警察
吕贵友,沈阳市沈北新区公安局警察
董雪峰,沈阳市沈北新区公安局警察
吴林巍,沈阳市沈北新区公安局警察
商大公,沈阳市沈北新区公安局警察
夏 新,沈阳市沈北新区公安局警察
魏大群,沈阳市沈北新区公安局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