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主审法官,可能也知道自己实在是太不象话了,非法庭审后不得不对律师表示一番,承认所谓庭审是受“610”指使。
非法庭审前:依兰县法院阻律师阅卷
法轮功学员张慧娟、孟凡影、段淑岩、刘凤成、左振岐于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被黑龙江省依兰县公安局警察绑架后,依兰县公检法在“610”指使下,图谋对他们非法判刑。五位法轮功学员中,除了段淑岩,其他四人分别聘请了四位律师为自己做无罪辩护。
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律师依法要求阅卷,依兰县法院主审法官张安克拒绝律师阅卷,无理要求律师到司法局进行所谓的身份验证,确定律师不炼法轮功后才能阅卷。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律师来到依兰法院要求阅卷,依兰法院仍然知法犯法要求律师到司法局验证。律师及家属不配合法院的无理要求,到依兰县检察院的申诉控告科,要求控告依兰法院的违法行为,并告到检察院监察室。二十五日下午,法轮功学员孟凡影的代理律师及家属再次来到法院要求阅卷,并要求孟凡影的女儿做第二辩护人,法院借口必须有孟凡影本人的委托才能接受。律师认为司法局无权干预法院的独立审判,依兰县法院和司法局均侵犯了律师的合法权利,律师已依法向依兰县人大提出控告,控告依兰县法院和司法局的违法行为。
在黑龙江省、依兰县“610”的指使下,据悉参与阻止律师阅卷的不法人员还有,依兰县法院刑庭庭长范青禄、法官吕守芳、司法局副局长陈淑芳等。主审法官张安克、吕守芳甚至对律师叫嚷:“不要讲法律”。
非法庭审中:法院在律师的麦克风上做手脚
依兰县法院不知出于什么目的,将此次非法庭审分成两次进行。五位法轮功学员中,除了段淑岩,其他四人分别聘请了律师为自己做无罪辩护。
法院先是非法庭审张慧娟、孟凡影、段淑岩,因为法院不通知张慧娟、孟凡影的两位代理律师出庭,所以开庭时没有律师,法官也不许刘凤成的代理律师进庭旁听,所谓庭审只是由法官唱独角戏、走过场,不到半小时就草草收场、休庭。法庭接着对刘凤成、左振岐进行非法庭审,因法院不让左振岐的律师阅卷,律师抗议,没有出庭,只有刘凤成的代理律师出庭。因此法轮功学员刘凤成的律师是唯一能够出庭的律师。
非法庭审时,依兰县“610”头子徐海波坐镇监控,偌大的法庭只坐了事先安排好的二、三十人在所谓的旁听。
而且律师辩护时,法官用抢话、打断话、不让律师说话的卑鄙手段进行干扰,所以律师在辩护时只说了一个开头和结尾,就被法官张安克、吕守芳抢话打断,到最后律师陈述时,法官还在肆无忌惮的抢话,根本就不给律师说话的机会,怕旁听的人听明白律师依法为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的内容,律师指出:“信仰自由是全世界公认的普世权利,任何打击信仰的做法都是违背国际法的。198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消除基本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规定:任何人不得受到压制,而有损其选择宗教或信仰之自由。人人有表明自己选择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当事人刘凤成将法轮功作为气功进行修炼和信仰,都是在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范畴内,没有证据证明他的行为构成犯罪。
律师还特别针对审判人员提出告诫,我国法律要求办案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该案中认定案件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一些办案人员却依然将无辜的将被告送上了审判庭,披着依法办案的外衣,做的却是违法的行为莫须有的指控更是对我国法律体系的破坏,对人权的践踏。权力不是永恒的,公平正义才是全人类的共同追求,期望审判人员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司法,为人民司法,坚决抵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扰审判。宣告刘凤成无罪,当庭释放!”
非法庭审后:法官承认受“610”指使
据律师事后说,法庭是在一间很大的屋子里进行,空荡荡的,律师发言辩护的地方离旁听席很远,而且法院在律师的麦克风上做了手脚,律师讲话时就象没用麦克风一样,当律师提出麦克风没有声音时,法官假惺惺的说:看看麦克风开关,再敲敲麦克。当律师敲麦克风时音箱有声音,可律师说话时就没有声音,麦克风的电源灯还是亮的,所以律师用最大的声音辩护,也很难知道旁听席上的人是否听的清楚。而公诉人的麦克风的声音却很大很大的。
在非法庭审结束后,人都在往外走时,法官张安克对律师说:我们有内部文件,打断你辩护三次以后,如果你再说话就可以取消你的辩护权。如果不打断你的话,我就得挨骂。(是指“610”人说的)
律师对张安克说:不要不讲法律,不要被幕后黑手操控,破坏法律条例。据律师讲:这是有律师介入,法院还如此猖狂耍流氓,如果没有律师介入很可能秘密开庭,人也早就偷偷送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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