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法院违规操作 一审失败 推迟开庭

【明慧网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明慧网通讯员黑龙江报道)黑龙江伊春区法院非法庭审法轮功学员的过程中,违规操作,被法轮功学员的辩护律师指出,法院不得不一再休庭。

2013年5月17日下午,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法轮功学员刘艳华、吴文锦在伊春区泓江市场被伊春区红升派出所恶警绑架。被非法关押到伊春看守所。刘艳华和吴文锦的所谓的“案子”于7月15日已提交到法院。

随后家里人从北京请来了三位律师为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但是却被“610”操纵的警方多次阻挠,违背法律程序,阻止律师接见当事人。后经家属和律师的强烈要求下,才见到了当事人刘艳华和吴文锦,并进行交谈,同意对刘艳华和吴文锦进行无罪辩护。在律师与当事人交谈期间,看守所的警察非法进行监视并拍摄。

2013年9月10日,在伊春区法院一审开庭,在开庭后,审判长核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过程中,审判长不询问公诉人的身份信息,律师当即指出这种行为不符合法律程序。

开庭当日,吴文锦和刘艳华戴着手铐脚镣来到了法庭,律师赵永林指出,吴文锦和刘艳华不是罪犯,不应该戴刑具。审判长推辞说这是看守所给戴的,律师多次强调说这是在你们的法庭。审判长没办法继续了,只好宣布休庭,警察去看守所取来的钥匙,这才打开了吴文锦和刘艳华戴着的刑具。

在开庭其间,律师多次指出法庭审判程序违背了“刑事诉讼法”,并分别要求审判长、公诉人回避,但均被审判长与公诉人伙同无理驳回,还要继续进行违规审判。律师指出,我们要求公诉人回避,你有权力驳回吗?谁应该有这个权力?审判长说是检察长。审判长看情况不妙也不敢再坚持了,宣布休庭。

下午2点开庭后,审判长领来了法院院长,院长宣读了一份文件,内容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审判长没有违法,继续由他来担任审判长。随后公诉人宣读了来自检察长的一封信,内容也是说公诉人没有违法的意思,继续由他来担任公诉人。只是合议庭换了一个审判员。法庭还要继续这种违规的审判。此时律师赵永林提出,法庭的行为已经严重的违背了刑事诉讼法,其中包括:

1、合议庭新更换的审判员由于刚刚接手此案,对本案的内容情节不了解,应该给予足够的阅卷时间;

2、法庭应该在开庭前十天把起诉书送达到律师手上,但是律师赵永林直到开庭的当日都未曾收到本案的起诉书;

3、被告人吴文锦与刘艳华应该在开庭前三天收到本案的起诉书,但是直到开庭的前一天上午都未收到本案的起诉书。

审判长无语应对,只好宣布休庭,24日再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