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阜新市公安局刑警队的高雨民,四十多岁,却已有着二十几年的警龄。他为人热情,在单位,他工作上尽职尽责,荣获过多项奖励,还曾抓捕杀人犯立过二等功。在家里,他孝敬老人,精心照顾患精神病的妻子。
然而,就这样一个母疼姐爱子敬的好儿子、好弟弟、好丈夫、好父亲、好警察却因为对“真、善、忍”的追求与实践而身陷冤狱几经冤判。高雨民在上诉无果的情况下已绝食(抗议对他的非法判决)半月有余,生命危急。
高雨民八十岁的老母亲更是整宿念叨着儿子,盼儿子早日回家,好照顾疯疯癫癫的妻子和远在大学读研的孙子。老人常常自言自语:我们家雨民好啊,没杀人放火,没贪污腐败,咋就被(邪党)弄得妻离子散的?!(中共)不讲理啊!公安局造孽啊!
事件回放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六日,高雨民在阜新市彰武县彰古台镇发放关于法轮功真实情况的资料时,被彰武县公安局国保大队队长崔海峰等人绑架、迫害,高雨民绝食抗议近六十天,出现生命危险,才被以取保候审的方式获释。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刚刚恢复好的高雨民遭彰武县法院再次绑架,于三月十四日被非法庭审,彰武法院唐兴全等法官对其非法判刑五年。高雨民依法提出上诉。市中级法院将此案发回彰武县法院重审。
市政法委书记刘宝兴、副书记王秋博及彰武法院法官等“国家干部”一再撒谎,反复欺骗高雨民的家人。他们的丑陋行径使本来因听信邪党谎言而对大法存有误解的高雨民家人,终于看清了中共迫害法轮功的违法与邪恶,他们请来了北京律师陈智勇来为高雨民做无罪辩护。
非法开庭前夕,当彰武法院院长寇虹霞得知陈律师要在信仰角度,依据《宪法》为高雨民做无罪辩护时,一方面通报政法委给高雨民家属施压,威胁如做无罪辩护就不让律师出庭等;另一方面又与律师约谈,说辽宁省有规定不许给法轮功做无罪辩护。当律师让寇虹霞出示相关法规文件时,寇虹霞却尴尬的拿不出来。又是一个怕被留有罪证的“口头文件”。
在非法庭审时,陈律师做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而高雨民也正告参与非法庭审的法官等人,他是按着宪法赋予的权力行使自己的权益,并且指出了彰武县公检法对他所做的一切都是强加的、非法的。即使这样,院长寇虹霞,法官周立喜等仍不顾违宪之实,在高雨民零口供的情况下,又诬判三年半徒刑。
高雨民申诉到市中级法院。此时,彰武县法院及市政法委等百般使坏,欺骗高雨民的家人让其辞退正义律师,(虽没得逞,但也有一定的影响)高雨民不得不开始了再次的绝食,抗议对他的迫害。
当高雨民的姐姐们因担心弟弟的生命而去找政法委负责人时,王秋博居然还在诬陷说:学法轮功的人到最后都不吃饭等死……。如果没有这场迫害,没有这场杀戮,谁不愿在家过好日子呢?!
即便如此,高雨民对迫害他的人们并没有一丝的恨意,相反,此时的高雨民,虽身陷囹圄,可他担心的却不是自己,而是他的公检法司界的同僚们。这里有狱中的高雨民在申诉时写给寇虹霞的信为证。由于篇幅较长,这里仅摘录两段,高雨民在法律角度这样说到:“‘关于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在法律上没有明确法轮功学员的行为破坏了国家哪条法律实施。正因为有了这个漏洞,又在二零零一年、二零零二年连续出台了两份司法文件,就是《两高司法解释》,对《刑法》第三百条进行补充,互相补充对镇压法轮功的法律依据。就此“两高解释”来说,一方面《刑法》第三百条是与《宪法》相抵触的,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高雨民在信的最后说到:“我不希望我的同行们,我的一家人们,因为我而给你们的未来留下阴影啊,因为我知道你们的苦衷……,我个人的痛苦又算得了什么呢?”高雨民在信中告诉他的同僚们,记住文革、二战时的教训,枪口抬高一寸,为自己留有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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