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岩、张海涛、张作君等依法提出上诉;律师和家属到鸡西市中级检察院递交控告信及刑事判决书,控告城子河区公安局、区检察院、区法院人员涉嫌徇私枉法、刑讯逼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非法拘禁犯罪。
一、张海涛等被绑架
二零一三年七月十日晚九点多钟,鸡西市鸡冠区法轮功学员张海涛回到租住的位于城子河区白楼对面的一个单元的三楼时,被事先等在屋子里的警察绑架。张海涛进屋时,室内的电灯突然亮了,楼外的两个穿白短袖外衣的便衣看见三楼的灯亮了,就急匆匆地向楼上跑去。张海涛被劫持到楼下后,外面有一辆黑色轿车和一辆白色大吉普的车候在那里。
七月十一日下午,鸡西市鸡冠区法轮功学员张作君在城子河区水泥厂附近租住的一个平房里被破门而入的警察绑架,那些警察喊不开门,就把房主家的障子推倒强行进屋抓人,房主知道推倒自家障子的人是公安分局的警察,很生气的到公安分局要他们把障子重新给夹上。
七月十一日早八点多,鸡西市鸡冠区法轮功学员李海岩(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曾被绑架非法关押数日并被非法劳教一年,所外执行)和城子河区法轮功学员顾淑荣在李海岩家附近的十七线站点说话时,被鸡西市公安局国保警察劫持到附近的警车里,人被非法关押在西山派出所。
法轮功学员王兰生,不知何时被秘密绑架。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五日,是历经七年冤狱迫害的王兰生出狱的日子。原讲当地“六一零”人员不去接,王兰生的父亲、兄弟媳妇等人去接,结果当天上午“六一零”人员还是出现了。鸡西市“六一零”人员在佳木斯监狱门前故伎重演,妄图绑架王兰生未能得逞。
当时被绑架的法轮功学员还有杨一云、顾淑荣、张培增、赵春艳等。
二、国保支队姜云鹏、关斌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
张海涛和张作君被非法关押在城子河公安分局,二人均以绝食的方式抗议非法拘禁,两天后被转到鸡西市看守所继续迫害。张海涛、张作君都遭受了长达十几个小时的电棍电击私处的酷刑折磨。
中共酷刑示意图:长期绑床并电击 |
鸡西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姜云鹏、关斌等用酷刑非法逼取口供,昼夜用电棍电击张作君、张海涛的生殖器。酷刑折磨女学员李海岩,抠肋骨、掐穴位、揪耳朵、拳击太阳穴、用电棍电击手臂、强迫光脚站水盆并用高强度电棍电盆中水而电击双脚,电击铁环铐传导电流电击两大腿、捆绑双手吊在空中等;王兰生也遭受很多酷刑折磨。
酷刑演示:吊铐 |
三、不法人员伪造证据陷害无辜
姜云鹏、关斌等并炮制伪证“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和物品扣押清单”,城子河国保大队司机李博超充当见证人在三现场勘验笔录签字,且显现三个字体,显然是三个人签字,明显造假!
没有家属签字,只有城子河国保大队司机李博超签字,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必须有两个与本案无关人员签字”的相关法律,况且司机李博超并不是与本案无关,而是与本案有关。并没有第三方鉴定,而是让城子河国保大队司机李博超来鉴定,这本就是同系统的不同科室,就属于自己给自己说自己没错。这同样违反了《刑事诉讼法》。
城子河晨兴中学、桥口、正阳建设院、城子河新区小学后门之间有数公里距离,汽车行驶也得10来分钟时间等,但有关这些地点的三份现场勘验笔录制作时间几乎是同时,明显造假。
再者,国保大队不法人员伪造证据陷害无辜。而根据办案所谓的需要,安排人悬挂法轮功条幅而伪造“还原”现场,所谓四人悬挂法轮功条幅时拍摄现场录像或现场照片,制造现场勘验照片、笔录等,公然造假。
四、非法庭审、诬判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五日上午,鸡西市城子河区法院,在鸡西市“六一零”的操控下开庭,以莫须有的罪名,非法指控张海涛、李海岩、张作君及不知何时被秘密绑架的王兰生等四名无辜的法轮功学员,并进行非法庭审。
城子河区检察院审判长孙莉坤,审判员马莉娜,代审刘继东,书记员吴先权,及城子河区检察院公诉科成涛等相关人员,无视侦查机关刑讯逼供和制造伪证来迫害四无罪者严重违法犯罪事实,枉法追诉四人,对大法弟子张海涛、李海岩、张作君及王兰生非法开庭。张海涛被非法判刑八年、李海岩三年、张作君四年、王兰生四年。
此前十月二十八日,六十岁的法轮功学员赵春艳被恒山法院非法冤判五年。赵春艳在看守所被劫持关押期间,曾绝食反迫害半个月,在医院被灌食,赵春艳的身体非常虚弱,无法翻身。赵春艳已经被送往哈尔滨女子监狱迫害。
五、上诉、控告
张海涛、李海岩、张作君等认为自己无罪,依法提出上诉,律师和家属到鸡西市中级检察院递交控告信及刑事判决书。控告城子河区公安局、区检察院、区法院人员涉嫌徇私枉法、刑讯逼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非法拘禁犯罪。
二零一四年一月九日,北京的两位律师,陪同李海岩的家属会见了被迫害人李海岩;下午去鸡西市中级法院要求阅卷,受到了政法委610的干扰,中院谎称卷宗未到中院,使阅卷受阻。律师到检察院走控告程序。控告书已递交检察院及相关部门。
请国际人权组织、国际司法界人士关注此案;请正义人士伸出援手,制止这场旷日持久、惨无人道的迫害。
鸡西市迫害张海涛等法轮功学员案一审法院相关人员信息:
城子河区法院
审判长:孙莉坤
审判员:马莉娜
代 审:刘继东
书记员:吴先权
城子河区检察院公诉科 成涛(科长)13351777717
城子河区公安分队国保大队 郑海军 王力
李博超(司机15645817588、15845364771做本案见证人违法)
鸡西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反×教大队 姜云鹏 关斌 马为群(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