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院裁定王德惠诉原单位劳动争议案

【明慧网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明慧网通讯员四川报道)四川省宜宾市法轮功学员王德惠,诉原单位四川宜宾三江厂劳动争议一案,因不服宜宾市中级法院判决,向四川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

四川省高院审监一庭经向王德惠及其律师全面的调查了解,立案审查后,四川省高级法院裁定:指令四川省宜宾市中级法院再审本案,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王德惠于一九九八年开始修炼法轮功,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按“真、善、忍”标准约束自己的言行,修心养性,使得身心健康,多种疾病不治而愈。但是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开始,中共恶党不准修炼法轮功,并诬陷大法。

为了说句公道话,将自己亲身修炼的经历向政府反映,王德惠于一九九九年九月进京反映情况。事实上还没到达北京信访办门口,就被宜宾翠屏区公安分局非法抓回宜宾并以“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为名非法拘留十五天,被宜宾三江厂口头通知开除厂籍(留厂察看一年),每月只发一百元生活费。

二零零零年初,王德惠到宜宾市政府信访办递交书面材料,反映法轮功学员修炼情况,三江厂以参加法轮功“邪教组织活动”(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才是邪教),被口头通知开除公职。

二零零二年王德惠申请到深圳特区打工,宜宾翠屏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拒绝在边境证申请单上签字,禁止她外出谋生。

二零一零年王德惠在宜宾翠屏外国语学校工作才几个月,刚解决生活问题,却在大街上被一群穿便服的陌生人绑架到了宜宾市610办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洗脑班进行迫害,再次失去工作。

十多年来,王德惠坚持向三江厂及其上级主管单位——北京中航工业机电系统公司反映情况,向宜宾市政府主要领导、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信访部门、及市有关政府部门递交材料反映情况,要求恢复工作解决生活问题,均无结果。

在生存权利、人身自由得不到保护、多次受到严重侵害的情况下,王德惠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江厂本应尽早纠正当年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而无理开除王德惠的错误决定,但是,三江厂却在已经给原告及家人造成的很大伤害情况下,公然制造假证,诬陷王德惠。

王德惠向宜宾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翠屏区法院、宜宾市中级法院都罔顾证据,偏袒被告,故意采信三江厂提供的伪证,以时效超期为由驳回王德惠的全部诉讼。但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由于宜宾市中级法院在二审中曾践踏法律,故意弄虚作假、徇私枉法,偏袒被告,包庇和纵容三江厂制造伪证,罔顾证据,故意采信伪证,导致错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