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冤狱:两次劳教、一次判刑

——昆明市体训基地陈敬武被迫害经历

【明慧网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按:今年三月二十六日,昆明海埂体育训练基地的陈敬武三年冤狱期满,走出云南省第一监狱。

在中共对法轮功学员长达十五年的迫害中,陈敬武曾被两次非法劳教、一次非法判刑、一次强迫洗脑,在中共劳教所、黑监狱的时间长达八年。最后一次在监狱,单位非法开除了他的公职。以下是他的自述。

法轮大法让我受益无穷

我叫陈敬武,一九五七年出生,今年五十七岁。一九七八年十月参加工作,先后任职昆明海埂体育训练基地膳食科科长,业务科副科长。

我一九九七年开始修炼法轮大法。修炼大法后,深深感到大法在祛病健身、提高道德方面有奇效,我的鼻窦炎、胃溃疡、十二指肠溃疡、脚气病、痔疮都在修炼大法后的半年就好了。

修炼大法前,我就是膳食科科长,抽烟、喝酒、赌博是家常便饭,经常整夜不着家,打麻将、赌博。修炼后,我将抽烟、喝酒、赌博这些不好的陋习都去掉了,关心妻子和孩子,在单位上,我在修炼前曾经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礼物、占些便宜,修炼后杜绝了别人送礼,不再多拿多占,时刻按照真善忍的原则要求自己。

洗脑迫害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底,由基地保卫科科长夏安吉和唐生智陪同我到省体育局松茂水上训练基地报到,参加盘龙公安分局610(中共为迫害法轮功而成立的非法机构)办的为期十天的洗脑班。在这十天中我被逼着写放弃修炼法轮功的保证才准回家。

第一次被非法劳教 单位无理降职

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二日,盘龙公安分局610邱大队长为首,经办人是李金昌,一伙人把我绑架到盘龙区第二看守所非法拘留四十多天,在看守所强迫我干奴工——拣辣椒,还被逼背监规。在此期间,盘龙公安分局的李金昌来看守所提审过我两次,问我和谁有联系,让我在审讯笔录上签字,我都没有签字,不配合。

最后我被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劫持到云南省第二劳教所非法劳教一年。在劳教所,我被安排在农田组,种菜、种玉米、挑大粪、基肥。同时劳教所还对我洗脑迫害,安排一些邪悟者来转化我,劳教所六大队的教导员也经常来找我灌输歪理邪说,让我放弃信仰。中途我被转到五大队三个月,当时五大队有一些被转化了的人,将我转到五大队的目的,本想是让我也转化,但是我过去后,不但没转化,还将他们大部份都拉了回来。

在劳教所里,单位对我开除了党籍、撤销了副科长职务、停发了工资。因为我抗工抵制邪恶的迫害,劳教所还对我非法加期五十多天,直到二零零三年六月初,我才从劳教所回家。

我回家后单位将我安排到业务科做场地工,维护足球场的草坪。

第二次被非法劳教 妻离子散

二零零四年二月四日,我在昆明市北京路塘子巷发法轮功真相资料,被巡警看到后绑架到拓东派出所。在派出所里,我被非法搜身、录口供,警察提审我,问我姓名、单位,真相资料从哪里来的,问我为什么中共不允许还要做这件事情,我就给他们讲法轮功真相。

在我被非法关押在派出所的时候,派出所就联合盘龙公安分局国保大队李金昌一伙闯到我家里非法抄家,没留下搜查证和搜查物品清单,当时只有我妻子和儿子在家,这伙人的恶行把儿子吓坏了。

当天晚上我们单位副主任王时雨到拓东派出所将我保释回单位。虽然继续上班,但是之后二十多天我的行动受到限制和监控。盘龙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威胁单位领导保释回单位这段时间要保证我不再出去发资料,要随时在他们的监控下,还威胁我的妻子看管好我。

二零零四年三月一日上午十点多钟,我正在上班,基地主任王万钧和副主任王时雨以及盘龙公安分局国保大队的李金昌及另一名警察把我骗上了一辆单位的面包车,车开出去三、四公里后,李金昌拿出一张劳教通知书宣布我被非法劳教三年,诬陷我扰乱社会秩序。

就这样,我又被劫持到云南省第二劳教所,我被关在一大队,劳教所安排我在农田组,种水稻、玉米,姓李的教导员多次找我谈话,让我放弃信仰。我从进劳教所就开始抵制迫害,拒绝劳动,劳教所因此对我非法加期十个月。最后的六个月,我被转到第三大队。直到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七日我才从劳教所回家。单位停发了我在劳教所近四年的工资,给家中妻儿的生活造成极大的痛苦和负担。

回来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公安分局警察、民族村派出所警察多次借故来骚扰我的生活,给家庭带来压力,妻子最终承受不住提出离婚,使我妻离子散,居无定所。

遭非法抓捕、判刑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一点半,我到昆明市大观商业城发真相资料时,被一个便衣(大观派出所协警刘忠)从我身后勒住我的脖子,之后又来了一个叫何勇的协警,他俩把我绑架到大观派出所。到派出所后,先对我非法搜身,将我身上的钥匙、存折都非法搜走。通过我存折上的名字,查到了我的单位,然后通知五华公安分局国保大队,马斌和马迎辉就来到派出所,对我非法审讯,问我还认识哪些法轮功学员,我不回答,给他们讲真相

当天下午六点多,马斌、马迎辉、李猛及其他便衣将我绑架上车,拉到单位我所住的房子,非法抄家。在此之前,他们已经通知了我单位所在的滇池度假区公安分局,等我们回到单位时,度假区分局的人已经在单位大楼前等着了,他们一起到我家抄家。我不配合,不告诉他们我住在哪栋,这伙人抢走了我的钥匙,强行打开了我的家门,从家里抢走了李洪志师父的经书十多本,还有四、五十本真相小册子、几百张护身符、两把切纸刀。抄家后我被直接送到五华看守所非法关押。五华公安分局昆公五拘通字[2011]130号拘留通知书上的办案人是李猛、马迎辉。五华公安分局局长丁华。

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五华区检察院批准,五华公安分局对我非法逮捕。二十多天后,五华区检察院的两个检察官来看守所提审我,我向他们讲了真相。隔了半个多月后,昆明市检察院的检察官来提审我,企图诬陷我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并想从我的口中套出他们所想要的证据,但是没得逞。昆明市检察院检察官来过两次。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昆明市检察院[2011]昆检刑诉字第624号起诉书非法对我起诉,助理检察员许龄心。

我的正义申辩 让法庭两度静默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中旬我被带到昆明市中级法院非法开庭,开庭前既没有通知家属,也没有通知单位,表面有一个由七人组成的合议庭,还给我指定一个辩护律师。在看守所里我就写好了一份辩护状,在法庭上,面对“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这个非法罪名,我要求给我解开反铐在背后的手铐,宣读我的辩护状。我来之前将我的辩护状塞进袖口里,可是审判长不同意,没有给我解开手铐,说交上去他们自己看。我在辩护状上写了一段话:“法庭是维护正义的地方,是惩恶扬善的地方,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地方,绝不是被邪恶势力控制利用来迫害善良的好人的地方。”

审判长问我还有什么想当庭陈述的,我说:“我前两次都是被非法劳教,没有机会在公堂上为大法和我们师父申诉冤情,这一次我总算能站在公堂上,能为大法和我们师父申辩,关于公诉人给我的这个罪名,我提出三个问题:一、什么是邪教,什么是正教,正教和邪教的定义和衡量标准是什么,请你拿出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来;二、你有什么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来证明法轮功是邪教?三、我发了两份真相资料,使国家的哪条法律受到破坏、无法实施?我要求公诉人回答,没想到,全场顿时静默了。公诉人情急之下竟然提出:“围攻中南海是怎么回事?”我说:“这个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但是既然你提出来了,我也可以回答你,你说的围攻是根本不存在的,于是我给在场的人讲述了四二五万人和平大上访的真相。最后我说:“怎么能把这么一群善良人的和平上访说成是围攻呢,怎么到你嘴里就成了围攻呢?现在你的问题我回答了,请你回答我刚才提的问题。”顿时全场又再次陷入静默,没一人吭声,于是审判长起身示意大家收东西散场,要求我在庭审笔录上签字,我拒绝签字,我说:“这是一次不完整的提审,还没结束,为什么要签字?”之后我又被带回看守所了。

非法判刑三年并开除公职迫害

我被非法关押在看守所十多个月后,二零一二年九月份,我才接到(2011)昆刑一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书,然而判决书上的落款却是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审判长是杨晓萍,代理审判员李兴虎、李倩,书记员金书坤。在对我秘密开庭的法庭上就无人回答我的提问,却在明知我无罪的情况下,枉判我三年。

面对非法判决,我向云南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两个多月后,(2012)云高刑终字第1532号刑事裁定书依然维持邪恶的原判。审判长是邹尔曼,代理审判员罗成,丁万虎,书记员包媛萍。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我被送到云南省第一监狱,第八监区,大队长叫施德宏(同音)。监狱安排了八个犯人做我的包夹,给我专门安排了一个监室,我睡中间,其他人在周围。白天、晚上四个人轮番守着我,晚上我睡觉,其余四个人睡觉,另外四个人就守着我,白天又换四个人睡觉,另外四个人守着我。

一个月后,将我叫出监区,到一个布置很好的小花园里,让两个邪悟的人来对我洗脑,逼我放弃信仰。每周一至五让我到小花园里洗脑,整整一个月的时间。我仍然坚持不放弃修炼,监狱教育科的两个警察就亲自出马,对我非法洗脑,给我看一些污蔑诽谤法轮功的音像资料,向我灌输邪恶理论,也是每周一至五,周末两天休息,整整对我洗脑了两个多月,我依然没有动摇。

监狱无奈,将我送回监室,之后渐渐的将守我的八个包夹人员撤离了几个,最后只有两个包夹守着我了。大队长施德宏让包夹给我带了一本污蔑大法的书,还让包夹监视我看这本书。我也没看,并劝其他人都不要看,最后把书丢了。

与我一起被非法关押在八监区的法轮功学员还有晋宁县昆阳镇古城村的李文波,在我出监狱的时候,他还因被迫害严重出现胃出血而住在医院,此前,他曾几进几出监狱医院。也将于近期冤狱期满。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我从监狱回家,回家前,监狱没有通知家里,直接通知度假区分局,由分局告诉我儿子,回家当天,分局警察、社区街道办和我儿子去接的我。我的工作则在监狱时就被非法开除,二零一三年十月九日,单位来了两个干部,人事科长冯永康(同音),保卫科长董斌,到监狱将非法开除我的通知《关于清理事业单位未在岗人员处理的通知》给我,对我开除工职,叫我签字。

二零一三年一月份,单位给我每月发五百多元的生活补助费,发到当年的十月份,昆体训人字[2013] 17号云南省昆明海埂体育训练基地文件《关于清理事业单位未在岗人员的处理决定》非法对我开除工职后,就连这五百多元的生活补助都没有发了,一直到现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