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红云 |
我们就以此案为例,来看一看保定市竞秀公园派出所、新市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是如何立案、侦查、起诉、开庭的。
二零一四年一月四日上午,孔红云在竞秀公园发弘扬中华传统文化的神韵光盘遭人诬告。当警察赶到时,诬告之人已经离开,现场没有任何异常表现,警察问了看自行车的人,他们说:看到了那个人递给了一对夫妇东西,待那夫妇俩走到我们跟前时问:她给了你们什么?那夫妇说:法轮功的。我们还看到了上面有新年祝福的字样。警察听后赶紧追上去将孔红云绑架到五四路竞秀公园派出所。同时也把看自行车的人当作证人带到派出所做了笔录。
我们的问题是:立案的条件首先是有事实,即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那么警察凭什么去绑架孔红云呢?她没有给社会造成任何危害,没有给任何人造成危害何谈犯罪?法轮功学员是赠送而不是偷盗;接收者是自愿接受且心怀感激之情;送出的是新年的祝福,是蕴涵着真、善、忍的大法真相,这是教人求真向善而功德无量的事。站在哪一点上都构不成被绑架立案的条件。
如此看来促成这桩案件的诬告者、证人、警察都是在做坏事,甚至是犯罪的。因为他们都是把好事当成了坏事,把好人当成了坏人。这样黑白颠倒,善恶混淆的根源,就是因为江泽民邪恶集团以造谣、污蔑、栽赃、陷害的卑鄙手段,毁灭人性地镇压法轮功,欺骗了无辜的世人造成的。但这在腐败的暗箱操作的中共执法机关更显得后患无穷。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上午,保定市新市区法院、新市区检察院在保定看守所对孔红云偷偷开庭。派出所、公安局拿出的证据是:第一,神韵光盘,同时还有一个盖着“610”章的证明神韵光盘是违法资料的材料。第二,派出所、公安局给孔红云捏造了一个 “二零一一年被劳教一年”的所谓证据。派出所、公安、检察院还捏造了对孔红云的讯问笔录,被孔红云及家人当场揭露。第三,证人证言(证人未出庭作证)。在北京律师对所谓“证据”的逐条驳斥下,派出所、公安局捏造的所谓“事实”,均不成立。最后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于上午十一点半宣布休庭。
二零一四年六月初,保定新市区法院给律师打电话,通知他准备在六月十一日上午第二次开庭(结果未遂)。律师质问:你们每次都在看守所开庭,为什么不到堂堂的法院去开庭,是孔红云见不得人还是你们见不得人?正义的质问使法官哑口无言。
六月五日,案卷中增加了一个关于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情况说明”,这个说明不是证人的签字,而是派出所所长侯汝博和副所长陈瑜的签字。而且这个“情况说明”应该是第一次开庭因证据不足被退卷的补充材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对补充侦查的期限的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这个材料应该在三月十二日前补充完毕,否则无效。可是检察院依然将它收入案卷之中,这样的违法操作律师是不承认的。这一次又因证据不足而退卷,检察院再次向法院递交了“延期审理建议书”。
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上午保定市新市区法院、新市区检察院依然在保定看守所非法开庭。新市区检察院的公诉人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只把上次被驳回的所谓证据又罗列一遍,不同的是在证人拒不出庭的情况下,公安局办案人员代替证人出庭作证。一人出庭时,被律师质问得低头不语,恐慌得不敢说话,另一人见状,吓得不敢再出庭。作为本案的办案人员,应在开庭时予以回避,这个基本常识是公检法人员都应知道的,他们为什么敢这样明目张胆地违法乱纪,一而再,再而三地串通一气,造假欺骗百姓,迫害善良呢?都是因为江泽民邪恶集团有“对法轮功不讲法律”的邪恶指使,从此在江鬼的支持下公检法系统扯下了掩盖中共法律的最后一块遮羞布,彻底将该系统中的群魔乱舞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律师指出:根据最高法院《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对补充侦查的期限的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对此律师强烈建议对本案作出撤诉处理。在法庭上律师提醒法院:《刑法》第399条规定:“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据此如果法官在这种情况下还对当事人作出判决,那做出判决的法官同样构成刑事犯罪。
在场的公检法人员听到律师的有理有据的辩护和警告后,竟吓得目瞪口呆,最后低下头,没有一个人敢回应律师,灰溜溜地草草收场。
保定市新市区法院坚持以证据不足而退卷,这是对的。如果法官能继续站在正义一边,真正按照法律判案,就应无罪释放善良的孔红云,那将是中国法律界令人赞叹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