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振巨 |
二零一五年七月份,韩振巨的妻子彭俊花控告迫害元凶江泽民,要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并对被告人提起公诉,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所犯的滥用职权罪、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诬告陷害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虐待被监管人罪等刑事罪责。
江泽民一手挑起了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运动,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以个人意志成立了凌驾于国家宪法及公检法司之上的恐怖组织──相当于纳粹盖世太保的“610办公室”,自九九年七月二十日至今,“610”系统地对坚守信仰“真善忍”的中国法轮功学员实行“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打死算自杀”的灭绝政策,导致十六年来法轮功学员广泛遭受酷刑折磨、被活摘器官、甚至被迫害致死。十六年的疯狂迫害使亿万名法轮功学员及家庭遭遇惨烈:绑架、抄家、罚款、拘禁、劳教、判刑、酷刑折磨致死、致残、活摘器官等等上百种迫害手段,使多少家庭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六十二岁的善良农妇彭俊花女士说:我家遭受的迫害和我丈夫被迫害致死的事实,虽是这场迫害中的冰山一角,但证实了被告人触犯了近二十种《刑法》,构成了犯罪。下面事实依据中提及参与迫害的具体单位与个人,本人暂不起诉,因为他们也是这场迫害的牺牲品,被利用的工具,是可能将被挽救的生命。
下面是彭俊花女士在控告状中陈述的事实:
我是一九九七年底开始修炼法轮功的,得法前浑身是病,头疼、腰疼、浑身麻、没力气、干不了活,吃药也不见效,大夫说是神经上的病。我炼了功没几天就好了,哪也不疼了,一身轻,什么活都能干了。
我丈夫韩振巨以前也是浑身痛,胃病,腰痛,天天吃药,他看了《转法轮》这本书后,不知不觉的身体就好了,哪也不疼了,他也坚定修炼大法了。明白大法是让人做好人的,坚定了修炼的决心。时时按照师父的教导按真、善、忍的标准努力做一个品德高尚的人,事事为他人着想,吃亏忍让,街坊邻居,乡亲们有困难缺帮手都是主动上前,所种的责任田地边地沿从不多种一行庄稼,别人挤占、踩了自己的土地也不与人计较,是村里人人皆知的大好人。熟悉他的人都知道,他是一位正直、善良,不善言谈、乐于助人、勇于讲真话的好人。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迫害开始了,乡派出所白义如等人来把我和另一名同修郑书云一起用车拉到派出所,非法关押了九天,期间派出所的警察把师父的像放在地上让我们用脚踩。放回时乡政府罚款三千元。还有一次让去乡里罚了一千元就让我回家了。
在一九九九年七二零刚开始迫害时,乡派出所的人天天来我家骚扰,有时白天,有时晚上,还有几回半夜三更来敲门骚扰。孩子受惊吓,无法正常生活,每天提心吊胆。后来每到敏感日就来骚扰,问还炼不炼功等,不让上访。
我丈夫韩振巨一九九九年他抱着一颗赤诚的心去向政府反映法轮功的实际情况,却被关进永清县看守所一个多月,并被非法罚款罚款二千五百元。
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丈夫又去北京上访,被绑架到永清看守所,大约半个月,派出所所长赵家巨(音)上我家勒索现金一千二百元说是去北京接人的路费,没有手续收据。
有一次丈夫曾在河北永清县刘街乡渠头村讲真相时,被恶人举报被绑架,关押三日后放回。
二零零零年底丈夫不顾自己的安危,再次进京上访,却被扣上了扰乱社会秩序的罪名被非法劳教两年,被送至廊坊市万庄劳教所。
丈夫在廊坊万庄劳教所三大队三班,大队长王祥,三班管班队长姚××。劳教所强制劳教人员干两种活,挑拣红小豆和缝制足球,全部出口到外国。正常劳动时间是每天早五点起床,根本没有洗漱时间,起来就干活,一天三顿饭总共不超过一小时,吃完就干,夜里十二点休息。赶上抢活还要加班,随便找个借口就让你几天几夜不停地干。劳教人员传唱的几句歌谣就足以揭示其内幕,“挑不完的豆儿,缝不完的球儿,抓不完的虱子,吃不完的窝窝头儿。”劳教所有对外宣传的“劳动时间”是八小时、十小时;所长在大会上规定的“劳动时间”是十五小时,有时值班所长晚九点后进大院检查值班干警是否打牌等违纪行为,值班队长让各班赶快熄灯(劳教人员吃、住、干活都在一室),等所长走后再继续干;实际上通过各大队长实施的“劳动时间”其实是每天十九小时。
因为各大队都争创“产值”,而产值又与干警奖金挂钩,也就只有延长劳动时间这条路可行。丈夫所在的三班二十平米的屋子住四十左右人,平均一张单人床的地方睡三个人,往往有人起夜解手再上床就没了地方,再加上极难有机会洗澡,身上的衣服虱子多的抓不完。
窗户还用被子堵上,屋里味道难闻,卫生环境恶劣,如同地狱一般。
在这种苦役的迫害下和极恶劣的生存条件下,他们以减刑来引诱法轮功学员“转化”,但丈夫始终不为所动,万庄劳教所无力使丈夫妥协,就将其送到保定高阳劳教所进一步迫害。
高阳劳教所恶警白天强制劳动,晚上不准睡觉,用电棍电、坐死人床等方式折磨大法弟子,在这种丧失人性的迫害下,我丈夫就是坚强不屈,并几次绝食抗议,就这样在劳教所度过了两年的地狱生活,堂堂正正走了出来。
因为他始终不改变崇高的信仰,回到家后永清县公安局一科张振清和乡派出所等人时常找到家中进行骚扰,使得我家无法正常生活。
二零零二年十六大前夕,乡派出所几个人突然闯进我家中,象土匪一样把我丈夫绑架至县经编厂洗脑班关押起来。一同被绑架的大法弟子有四十多人,非法关押达十六天,直至十六大结束才将人放回。
更令人气愤的是他们见我丈夫信仰坚定,竟然捏造罪名,说我丈夫去一炼功人家串门是做“反转化”,再次将他劳教。刚回家几天,就在三月二十七日早晨六点左右听见砸门声,丈夫出去要开门,还没等开门就看见几个人翻墙而入,将大门打开,进来一帮人,是本村公安员腾立声带领乡派出所白义如和永清县公安局张××等五六个人。他们闯入院中不由分说拳打脚踢,将韩振巨强行绑架塞入车内,我出来阻拦,想问明理由,他们不做任何解释,将我推到一边,并对我儿子大打出手,造成脸部受伤。之后便开车扬长而去。当天得知消息,丈夫被送河北省唐山市劳教所。
丈夫二次劳教送至唐山开平劳教所后,内心实在无法接受这一无任何理由的迫害,于是绝食抗议。可唐山劳教所却用野蛮灌食的方式进行折磨他。就这样我丈夫还是不屈服。无奈唐山恶警又再次将丈夫送往保定高阳劳教所进行更加残酷的迫害。
酷刑演示:暴打 |
高阳劳教所恶警用二寸多粗的木棍把韩振巨打得遍体鳞伤,棍子都打断了几节,接着把韩振巨抓起来抛向空中,韩振巨重重的摔落在地上。又一次抛向空中,又一次摔落地上,这样反复多次。有一恶警拿砖头朝韩振巨的头部砸,把韩振巨砸的当时就不省人事,昏迷了几个小时才苏醒过来。后来一警察对我丈夫说,我们也知道你是冤枉的,可是上级让这样干,没有办法。当时参与这次迫害的主要有高阳劳教所李大勇等。
丈夫在高阳劳教所险些被迫害致死的消息被家人得知后,家人急忙赶赴劳教所看望,高阳劳教所害怕承担责任就匆忙将丈夫退回了开平劳教所。使我们家人白跑了一趟也未见到被打的奄奄一息的丈夫。
回到唐山劳教所丈夫被带到女队,由女队的犹大们轮番灌输歪理邪说,强化洗脑,强制不让睡觉。这种精神上的折磨往往比肉体的折磨更残酷。在连续一个星期不让睡觉的非人折磨下,韩振巨已变得精神恍惚,神志不清时违心写了“三书”,后来听说丈夫与同修说到此事痛悔不已。这次残酷迫害对丈夫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之后丈夫被分在一大队进行体力劳动。
二零零四年四月,“专管队”里大法学员整体绝食反迫害。四月二十五日,我丈夫再次绝食。五月九日,恶警李义把韩振巨叫到厕所里(为的是不让人看见),用手掐住他的脖子,令韩振巨窒息数分钟后才放手。
唐山开平劳教所和高阳劳教所长时间对我丈夫实施各式各样的残酷迫害造成丈夫身心俱伤。而“韩振巨是正常死亡”的谎言无非是恶警们为掩盖他们的罪行而已。
二零零四年五月十四日我们突然接到唐山开平劳教所的通知,说韩振巨病危,等赶到劳教所后,劳教所却不让立即见面,直到第二天才告知家人,撒谎说韩振巨突然全身抽搐,死于心脏病。他们把我带到了不知是什么地方的一个小屋里见到了再也不能睁开眼睛的丈夫,我当时悲痛欲绝,当我掀开丈夫的衣服,见后背大面积青紫。劳教所做贼心虚,怕事情暴露,给了三千元的赔偿,把尸体匆忙火化,就这样一个健壮的五尺男儿,被于勇,张振清一伙从家中无故劫持到劳教所,被活活迫害致死。
丈夫为修炼真善忍佛法,为做个道德高尚的好人,就被江泽民一伙刽子手给残忍的打死了,令苍天为之落泪,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五-十六日在丈夫火化和出殡之时,永清县突然响雷阵阵,天降大雨,这是对勇于坚持真理视死如归的丈夫的哀悼也是在为他送行……
唐山劳教所及永清县610办公室的于勇、公安局张振清一伙胆战心惊,做贼心虚,纠集三圣口赵甲巨一伙人暗中监视有无大法弟子去我家吊唁,害怕真相暴露出来,可大法弟子们无视他们的残暴,给被迫害致死的丈夫献上了花圈和挽联。张振清、三圣口乡政府等一伙气急败坏,把正在帮助我家干活锄草的杜玉凤、汤得秀强行绑架到永清县看守所。
控告的法律依据
1、我及我丈夫因坚守信仰履行公民合法进京上访权益而以莫须有的罪名被非法劳教、非法关押洗脑班、看守所,被告人操控下的责任单位触犯了:《宪法》第三十六条:“公民享有信仰自由的权利”、第三十五条:“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七条:“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第四十一条: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2、中国政府签署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八条: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第九条: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国际公约》第十九条:人人享有主张发表意见的自由,通过任何媒介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不论口头、书写、印刷、采取艺术形式或任何媒介。构成了: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非法拘禁罪。
3、被告人操控的犯罪集团对我丈夫六次绑架二次劳教的这种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也就是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绑架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诬告陷害罪。
4、唐山劳教所、高阳劳教所为了逼迫我丈夫放弃信仰,对他施用酷刑,触犯了《世界人权宣言》第五条: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构成了虐待被监管人员罪。
5、唐山劳教所、高阳劳教不法警察为达到“转化”我丈夫的目的采用各种酷刑手段,在我丈夫被迫害的身体很虚弱,明知会造成我丈夫死亡的情况下,将他折磨致死;均为故意杀人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他们故意伤害我丈夫身体的残暴行为触犯了中共《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用谎言掩盖我丈夫被迫害致死的事实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伪造证据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玩忽职守罪。
6、乡政府、乡派出所经常来我家骚扰,未经允许翻墙进院劫持我丈夫,还罚款两次,他们的这种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的规定,构成了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罚款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7、我丈夫在三个劳教所都被强迫高强度的劳动,尤其是万庄劳教所更甚。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因此他们的行为,构成了强迫劳动罪。
被告人操控下的中央610办公室,把迫害法轮功的计划直接下达到省、市、县610办公室推动打压政策。“610”属非法机构,无权干涉国政,更无权干涉人信仰!此机构凌驾宪法、公检法之上,指使各部门迫害法轮功及其修炼者,被告人及此机构的成员已构成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酷刑罪等罪。
鉴于所有参与迫害的单位与个人所犯以上罪责,皆因江泽民一手造成,本人对他们暂不起诉,一切由发动这场迫害的罪魁祸首江泽民负全部责任。希望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立案调查后依法惩办江泽民,维护法律的尊严,还公正于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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