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刘淑兰向全国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递交了刑事控告状,她如实地揭露了江泽民的罪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日,为了向世人证实法轮功是正法,师父是清白的,我到北京上访,想通过正常渠道向政府反映真实情况,九月六日在北京被公安警察绑架,九月十四日被劫持回鸡西、关押进看守所,十一月份被劫持到哈尔滨万家劳教所非法劳教一年。在哈尔滨万家劳教所关押期间,我遭受到强制洗脑逼迫转化,非法奴役劳动等残酷迫害。
劳教期满放出之后我虽然上班了,但是遭到鸡西市610和市妇联及当地派出所等人员的骚扰,被不同程度的限制人身自由。
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四日,我在单位上班,鸡西市鸡冠区公安分局的张伟等四人(三男一女)开着没有警察标志的车到我工作的单位将我强行绑架到公安分局非法关押了四天五夜,我的双手被铐在椅子上,长时间不许上厕所,对我辱骂、恐吓,在家中无人的情况下非法入室抄家,抢掠,家中的家用电器、三部手机及话费二千五百元、电脑、打印机、录音机、录像机、DVD、打印纸、剪子、法轮功书籍、资料、金首饰、被子、收藏的全国粮票、硬币、现金四千元和价值三—四万多元的物品被洗劫一空。至今没有归还。我的家人也遭受到恐吓威胁,扬言要将我的家人也送进去。
十一月二十九日,鸡西市鸡冠区检察院将我非法批捕;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鸡西市鸡冠区检察院以鸡冠检刑诉字﹝2006﹞29号文对我非法起诉;二零零六年一月十三日,鸡西市鸡冠区法院违法作出(2006)鸡冠刑字第56刑事判决,我被非法判刑八年;一月十九日,我不服一审判决,向鸡西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二月二十日,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法院刑事裁定书以(2006)鸡刑终字第14号文错误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二零零六年我被非法判重刑八年。三月一日,被劫持到哈尔滨女子监狱。在哈尔滨女子监狱期间,我遭受了强制洗脑、转化、不许睡觉、奴役劳动等身体与精神的酷刑双重折磨。关进监狱后被送到集训队洗脑转化,在那里,我被强制体检、注射不明药物(说是什么疫苗),我挣扎着不打针,警察指使刑事犯人将我按倒,强行注射药物。在那里被强制奴役,以至身体越来越差,差点死在里面。
二零零九年,由于我的身体已经被迫害的不能自理,被关到病号室。我被迫害的血压高达160—220。心脏也出现了心动过速、心律不齐等症状,失去了正常人的生活能力,基本生活都是狱中的同修照顾。
我本来有一个很好的工作和稳定的三千元的工资来源,在这场迫害中,二零零六年,鸡西煤机厂将我开除,使我失去了工作,丈夫因经受不起警察骚扰以及经济、精神的巨大压力,二零零七年也被迫与我离了婚。年迈的父母为我担惊受怕,我在狱中,生活压力全部落在了父母身上,我的老父亲终于被巨大的灾难压倒了,他思女成疾,在病痛中含恨离世,离开人世时也没见到他最惦记的女儿。我在监狱的强行洗脑和威胁恐吓折磨下,被强迫所谓的转化。肉体与精神上的巨大痛苦时时折磨着我。二零一一年八月我被释放,可这时的我已经没有了家庭,失去了丈夫,无家可归,我被非法关押时三十七岁,放出来已经四十三岁了,没有地方住,没有生活来源,身体被迫害的什么也干不了。
经济上:我工作的单位企业改制,应该给我的买断工龄四万多元至今没有给我,我损失了每月的工资总计为三十三万六千元;对我非法抄家的损失约七万元;家人为了救我出来(我出来后才知道)送给警察一万五千元;单位派人到北京劫持我回当地关押费用,及聘请律师等费用。
仅因为我合法修炼法轮功的行为,我被那些抓捕我、将我送到看守所、“黑监狱”、劳教所或监狱的人员当作“罪犯”对待。在这些地方,我遭到了酷刑折磨以及其它身体上的痛苦与伤害、各类侮辱与羞辱人格的对待以及其它虐待。按照中国宪法,中国公民享有言论、信仰、集会、结社、游行以及示威的自由,而我所做的只是行使这些权利而已。同时,我被剥夺了做无罪辩护的权利、质问对方证人的权利以及自由选择律师为我辩护的权利。对我的指控都是基于如法炮制的、模糊的、过于宽泛、粗糙的法律,而这些法律完全是专门为了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暴力镇压而设计的。抓捕、参与非法监禁我的人员包括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因此,我遭受了第254条所禁止的报复陷害罪。以下是那些抓捕我、将我送到看守所、黑监狱、劳教所和监狱的人员的职位与头衔,以及我遭到的打击报复的详细信息,包括大概日期。
二零零零年,非法关押在哈尔滨万家劳教所一年。
二零零二年秋天被柳毛警察绑架关押了七天。
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四日,我在单位上班,鸡西市国保大队、鸡冠区分局焦阳(女)、张伟、陈××、王伟君四人(三男一女)开着没有警察标志的车到我工作的单位将我强行绑架到公安分局非法关押了四天五夜。
二零零六年我被非法判重刑八年。三月一日,被劫持到哈尔滨女子监狱。
二零零零年,非法关押在哈尔滨万家劳教所一年。
二零零五年秋天被柳毛警察绑架关押了七天。
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四日,我被绑架到鸡西公安分局非法关押了四天五夜,
二零零六年我被非法判重刑八年。三月一日,被劫持到哈尔滨女子监狱非法关押。
刑法第397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根据目击证人报告陈述,公安领导与官员经常通过非法罚款、恣意没收财产、敲诈钱财和勒索法轮功学员和他们的家属等滥用职权的行为设圈套欺骗他们和/或胁迫他们转化、放弃信仰、违心供认或提供敏感的信息。
目击证人还描述了在全中国范围内,中共官员与中共所控制的监狱警察猖獗违反刑法第397条的现象。犯人如果虐杀或残暴殴打法轮功修炼者,可以获得减期——甚至死刑判决都可以改判。法轮功学员家属经常被迫行贿来保护法轮功修炼者免受更残酷的虐待。家人为法轮功修炼者提交的伙食费也时常都被监狱警卫和犯人共谋一起分赃。
如下所述,为逼迫我放弃对法轮功的信仰,我也被迫支付非法的罚款或由于非法的没收财产、敲诈等行为损失了财产或金钱。
我工作的单位企业改制,应该给我的买断工龄四万多元至今没有给我,我每月工资2800元/月×12月×10年=33.6万元;对我非法抄家的损失约七万多元;家人为了救我出来(我出来后才知道)送给警察一万五元;单位派人到北京劫持我回当地关押费用,及请律师的费用等。
另外,单位社保金中断,失业金没了,还有住房公积金等直接损失近六十万元。
刑法第399条禁止“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四日我被绑架,在家中无人的情况下鸡西公安分局的警察非法闯入我家抄家,抢掠,家中的家用电器、三部手机及话费二千五百元、电脑、打印机、录音机、录像机、DVD、打印纸、剪子、黄金戒指、法轮功书籍、资料、被子、全国粮票、硬币以及现金四千元、等价值约七万多元被洗劫一空。至今没有归还。
二零零零年,非法关押在哈尔滨万家劳教所期间被强制劳动。
二零零六年被劫持到哈尔滨女子监狱非法关押期间被强制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