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至二零一五年,江泽民个人或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者,发动、设计、谋划、命令、主导、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酷刑折磨以及残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与惩罚,这些行为违反了中国宪法以及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二百三十二、二百四十八、二百五十四、二百三十四、二百三十六、二百三十七、二百三十八、三百九十七、三百九十九、二百六十三、二百六十七、二百七十、二百七十五、二百四十五、二百四十四,二百五十一以及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下是商锡平在控告状中陈述的部分事实与理由:
我是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份在派出所工作期间,看到单位同事有一本《转法轮》书翻开看一看,当看到《转法轮》中的〈论语〉时,生命得到震撼,知道这是一本宝书,而后就建议妻子学。当时最粗浅的认识就是,学这本书按真、善、忍做,一能祛病健身,二能提高心性、不记恨、宽容别人做好人。
作为法轮功修炼者,我变得更善良、更加宽容、更加真诚。在修炼法轮功前,由于受社会不良习气和恶党的影响,在工作中养成的勒、卡、索、要、贪等恶习,冷、横、硬、冲的工作态度,特别在职权范围内为了个人提成,随意罚款,吃喝玩乐,大男子主义极强,得理不饶人,没理辩三分,一不顺心就发脾气,打人特狠。修炼法轮大法后,按“真、善、忍”做好人,一改过去官场上的匪气作风,从不占便宜、不受贿赂,我要求自己不断做的更好。在修炼法轮功期间,我被连续三年评选为全局个人“标兵”,成为了社会、家庭中公认的好人。
作为法轮功修炼者,我身心都获得了很大的受益。我长达十几年的胃病,血项白血球偏高,经常迷糊,有时昏倒造成身体严重摔伤。多次医治无效果。修炼法轮功后,体检中一切都正常了,而且多年的顽固胃病也好了。
被告人江泽民违反中国法律的犯罪
我和我的近亲属,或我的近亲属遭受了以下犯罪:
1.刑讯逼供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禁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
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警等安全官员对我造成了剧烈的精神与身体上的痛苦。具体日期、时间、地点与人物如下:
二零零五年九月七日在鹤岗又被恶警再次绑架,我被关押在鹤岗市第二看守所,关押期间被刑讯逼供,受尽酷刑。鹤岗向阳分局刑警队的高春风、修龙南是直接迫害人,两恶警将我带到向阳分局刑警队酷刑折磨,将我按坐在地上,双手抻开固定绑在铁椅上,不让动,不让睡觉,不让吃喝;用塑料袋将我的头套上,直至窒息休克后才把塑料袋取下,然后一个人站在我的双腿上踩着不让动,另一个拿洗衣板打我的后背、双腿。两人替换打,洗衣板打碎几块,又拿一块木板打,两恶警一边打一边说“打死你也没地方告”。两恶警还用锹把儿打我的后脖梗、下身及各关节。两恶警一直打了三天两夜,最后把我打的腿不能行走,左膝盖骨给打碎。
酷刑演示:塑料袋套头 |
2.虐待被监管人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禁止“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
我在洗脑班、看守所、“黑监狱”、劳教所或监狱被监管期间遭到了以下的体罚虐待。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十日,我在北京饭店吃饭时,被德外派出所绑架,(当时同遭绑架共十五人)被非法关押在北京西城看守所。后因绝食抗议拒绝打针输液。被劫持公安医院地下十一米深秘密十一病区。该医院地下室设为人体活体新生产的药物临床试验点。
十二月十五日,当地桦南林业局公安人员将我劫回。我又被送进当地医院加重迫害,绑大扁担强行灌食,被轧脚镣。恶警利用强迫、威胁、恐吓等手段欺骗家属帮摁压、捆绑、强行打针输液,四名警察每天二十四小时看押,在我生命垂危时依然不放,反而找来一帮思想邪恶的人每天对我强行洗脑,致使我间断出现抽搐、昏迷、休克状态。
二零零二年我被送往佳木斯劳教所劳教。当天就被押入“小号”,因不坐漆包线轱辘小凳,被恶警刁××、王三、李玉芳等四人暴力将我摁倒椅子上,关押库房五天五夜。
酷刑演示:铐在暖气管上 |
在佳木斯劳教所,队长刘宏光指使恶警刁某某、李玉芳、王三把我按住他们围着用脚踢并毒打。二零零二年十一月,法轮功学员被强制洗脑,从早晨三点多到晚上十一点坐小凳,不许闭眼睛。我与法轮功学员因要见所领导反映情况,被大队长刘红光说成违反所纪,强行蹲小号,我被七、八个恶警摁倒在地上用脚踹,强铐了五天五夜不许睡觉。
酷刑演示:毒打 |
佳木斯监狱警察开始暴力“转化”迫害法轮功学员,仅六天时间,于二月二十六日,就把年仅四十七岁的法轮功学员秦月明迫害致死;在三月五日,即第十二天,又把年仅四十八岁的法轮功学员于云刚迫害致死;紧接着,三月八日半夜一点多,又将法轮功学员刘传江迫害致死。
3.故意伤害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禁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仅仅因为我修炼法轮功,我被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警等安全官员及为他们工作的手下或与其合作的人员伤害。他们的行为违反了保护信仰自由的中国宪法。我遭受了酷刑折磨定义以外的身体上的痛苦与伤害,包括被殴打、侮辱、打耳光和被耻笑,见以上第一、二项。
4.报复陷害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
仅因为我合法修炼法轮功的行为,我被那些抓捕我、将我送到洗脑班、看守所、“黑监狱”、劳教所或监狱的人员当作“罪犯”对待。在这些地方,我遭到了酷刑折磨以及其他身体上的痛苦与伤害、各类侮辱与羞辱人格的对待以及其他虐待。按照中国宪法,中国公民享有言论、信仰、集会、结社、游行以及示威的自由,而我所做的只是行使这些权利而已。同时,我被剥夺了做无罪辩护的权利、质问对方证人的权利以及自由选择律师为我辩护的权力。对我的指控都是基于如法炮制的、模糊的、过于宽泛、粗糙的法律,而这些法律完全是专门为了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暴力镇压而设计的。抓捕、参与非法监禁我的人员包括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因此,我遭受了第二百五十四条所禁止的报复陷害罪。以下是那些抓捕我、将我送到洗脑班、看守所、黑监狱、劳教所和/或监狱的人员的职位与头衔,以及我遭到的打击报复的详细信息,包括大概日期。
5.非法拘禁罪
中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禁止通过拘禁或其他方式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禁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此罪需从重处罚。
我遭受了非法拘禁、抓捕、关押和/或囚禁。我是仅仅由于信仰法轮功而被抓捕的。在没有自由选择律师的情况下,我被拘禁、不允许做无罪辩护、并且无法(不论是本人还是通过律师)质问对我的起诉的法律依据。对我的拘禁的依据都是基于模糊、过于宽泛的、粗糙的法律,和/或专门为了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镇压而设计的法律。许多这些法律都侵犯法轮功学员信仰、言论、集会、结社、示威与游行的权利。以下是我被非法拘禁、抓捕或关押的大概时间、地点等信息。
九九年九月份我遭非法关押,被监禁在黑龙江省桦南林业局公安局十四天。期间多次威逼,强迫要求放弃修炼、写保证。
二零零零年正月初三,我去北京上访,却被当地公安机关强行劫持到当地派出所关押。被非法关押六十六天,强行收取我与妻子六千元保金。
二零零零年十月再次遭骚扰,强行关押四天。
二零零四年九月三十日,桦南林业局公安局国保科警察宋殿林、任永杰、新林派出所警察郭建秀等闯入我经营的小卖店,我们夫妇被绑架。
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八日,桦南林业局第三次对我非法开庭,在无法定罪的情况下,我被非法判有期徒刑四年,妻子程淑杰被枉判一年。
二零零五年九月七日在鹤岗我再次遭绑架,被关押在鹤岗市第二看守所。
二零零六年,我被鹤岗市向阳区法院非法判刑十年,先被关入香兰监狱,后被转佳木斯连江口监狱,又转到呼兰监狱。
6.滥用职权和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根据目击证人报告陈述,公安领导与官员经常通过非法罚款、恣意没收财产、敲诈钱财和勒索法轮功学员和他们的家属等滥用职权的行为设圈套欺骗他们和/或胁迫他们转化、放弃信仰、违心供认或提供敏感的信息。
目击证人还描述了在全中国范围内,中共官员与中共所控制的监狱警察猖獗违反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现象。犯人如果虐杀或残暴殴打法轮功修炼者,可以获得减期——甚至死刑判决都可以改判。法轮功学员家属经常被迫行贿来保护法轮功修炼者免受更残酷的虐待。家人为法轮功修炼者提交的伙食费也时常都被监狱警卫和犯人共谋一起分赃。
如下所述,为逼迫我放弃对法轮功的信仰和/或提供其他同修的保密信息,我也被迫支付非法的罚款或由于非法的没收财产、敲诈等行为损失了财产或金钱。
九九年九月份我遭非法关押,被监禁在桦南林业局公安局十四天,释放后他们向家人勒索三百元说是伙食费。
二零零零年正月初三去北京上访,被当地公安机关强行劫持到当地派出所,释放时强行收取伙食费、保金六千余元。
二零零零年十月再次遭骚扰,强行关押四天后,向家人索要保证金才放回。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当地公安把我劫持回黑龙江省桦南林业局。当地公安在去北京前,向我父母勒索一千五百元钱。
二零零二年,桦南林业局公安局又在拖欠我的工资内提取二千元钱,贿赂劳教所,以达到劳教我的目的。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禁止“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司法系统中的流氓成员违反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多个罪行已被中国律师与目击证人广泛报导。
通过使用模糊的,任意的、专门为了暴力胁迫逼供或以其它方式斗争法轮功而制订的循环逻辑法律,我遭到了非法拘禁与关押。指控我的证据都是捏造或是通过酷刑得到的。我被剥夺了中国法律保证对所有中国人民适用的正当程序保护。对我的判决都是根据政治考量事先早就已经定好了的。
7.抢劫罪、侵占罪和毁坏财物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禁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包括入户抢劫、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以及持枪抢劫。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禁止抢夺公私财物”。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禁止“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禁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为了不让我修炼法轮功,我的法轮功书籍与其他财产被闯入家中的人员带走。我的一些财产也遭到了损害或破坏。时间、日期、地点与描述如下:
二零零四年九月三十日,桦南林业局公安局国保科警察宋殿林、任永杰、新林派出所警察郭建秀等闯入我们夫妻经营的小卖店,我们夫妻被绑架,强行搜查,抢走了大法书籍等,并录像。强行将我们夫妻俩绑架到派出所并非法关押。
仅仅因为我修炼法轮功,我的个人财产被闯入家中的人员损害或破坏。时间、日期、地点与描述如下:
二零零四年九月三十日,黑龙江省桦南林业局公安局国保科警察宋殿林、任永杰、还有新林派出所郭建秀等闯入我经营的小卖店,绑架了我们夫妇,非法强行搜查。店里被警察翻的一片狼藉,水果散落一地,床被翻的乱七八糟,抄家中,钱盒子里面面值大一点的钞票都被警察掠走了,就剩下几个硬币。我们夫妻辛辛苦苦经营的小店,就这样被这些“为人民服务”的警察所糟蹋。因此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
8.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禁止“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此罪的需从重处罚。
包括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警等安全官员等人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闯入并搜查了我的住宅。时间、日期、地点与其他详情如下:
二零零四年九月三十日,公安局国保科恶警宋殿林、任永杰、新林派出所恶警郭建秀等,没有任何搜查证件闯入家中,强行搜查,掠走了大法书籍等,并侵犯人权非法录像。强行将我们夫妻俩绑架到派出所并非法关押。
9.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通过上述的、仅仅由于我修炼法轮功而对我犯下的罪行,我被剥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享有的自由信仰权。
10.侮辱、诽谤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禁止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江泽民指使了中共控制的媒体与宣传机器,征集与保证中共领导与干部和中国民众(无论国内或国外)对他执意发起的镇压法轮功的运动的支持。通过对法轮功与其学员的诽谤故意误导中国民众,如将法轮功修炼者比作“罪犯”,“自焚者”,“精神病患者”,“害虫”,“蛇”等,江泽民为了推动他对法轮功学员的其他犯罪行径,诽谤和侮辱了中国的法轮功学员。作为一名法轮功修炼者,我与所有其他法轮功修炼者都遭受了被告人违反第二百四十六条的犯罪行为。
此外,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至二零一五年,江泽民个人或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者发动、设计、谋划、命令、主导、落实、管理、参与或通过其他方式煽动了针对中国各地法轮功修炼者的酷刑折磨以及残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与惩罚,这些行为违反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第一条第一款、《防止及惩治种族灭绝罪公约》第二条以及国际习惯法中的多个反人类罪。
《联合国反酷刑公约》第一条第一款禁止“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
为逼迫我承认自己没有犯下的罪行、提供他人的保密或敏感信息、或由于我修炼法轮功而对我进行打击与报复,我遭受了剧烈的身体上和/或精神上的痛苦与伤害。对我实施这些行为的包括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警等安全人员以及他们所控制的手下。
江泽民个人应当为这份诉状中提到的犯罪承担个人的刑事责任,他发起、设计、计划、命令、发动、落实、管理、煽动和参与了这些犯罪。江泽民是这个共同犯罪的首犯。这个犯罪的目的是暴力镇压和通过酷刑强制转化中国数以百万计的法轮功修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