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涿州市朴实妇女遭非法开庭

【明慧网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五日】(明慧网通讯员河北报道)保定市涿州市孙庄乡兴盛屯村卢凤兰女士,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二号上午十点在保定市清苑县田各庄村法庭遭非法开庭,北京律师为她做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要求无罪释放。

在法庭上,卢凤兰用质朴的语言说明自己修炼法轮功后一身的病好了,身体健康了,按照“真善忍”做好人,心态平和,亲朋乡邻之间相处和睦,谁有什么想不开不如意的事也都愿意跟她说,让她开导开导,她觉得如果人人都认同真善忍,按照这个去做,社会就美好了。

在法官让她做最后的陈述时,她说自己修炼真善忍做好人,无罪。

法轮功学员卢凤兰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上午八点左右被涿州市公安局国保大队长杨玉刚等人伙同孙庄乡派出所非法抄家、绑架,他们以检查身体为由将卢凤兰强行带到保定。

北京律师胡贵云在法庭上也为她做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胡律师说: “起诉书和法庭调查的结果都证明当事人不是国家公务人员,没有执行法律的特权,当然也就破坏不了法律实施,我当事人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能力。”“‘犯罪客体’是一部法律,是什么法律,公诉人并没有举证。公诉人并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确实对该法律实施了犯罪行为。”“法律是约束行为的、而不是约束思想的,刑法是惩罚行为恶果的、而不是惩罚行为善果的,更不是惩罚思想结果的。信仰法轮功是思想结果、宣传法轮功的理念并没有造成人员与财产损失的恶果,不构成刑法惩罚的任何罪名,公诉人的有罪推定是没有客观依据的。”

“我的当事人修炼法轮功是为了强身健体,净化思想,并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故意。”“我当事人所有的物品(指打印机、真相资料等)不是伤人的凶器,这些物品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伤害,不会成为导致任何犯罪的证据。”“公诉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只能证明我当事人信仰和宣传法轮功,不能证明这个动机是犯罪。”“公诉人指控的事实、提供的证据和法律依据,都不能证明我当事人有涉嫌犯罪的事实,没有犯罪故意、也并不存在造成相关法律不能实施的后果,结果必然是证明:我当事人根本就没有犯罪。”

法官让就量刑问题发表意见时,胡律师说:公诉人论述的事实不清、提供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法庭应当判我当事人无罪释放。

这是涿州法庭第三次开庭审理有律师为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的案子。审判长涿州市法官柴秋瑾、陪审员涿州市法院裴燕和陈磊,公诉人涿州市检察院朱秋安。庭审程序完毕后,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