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内伪装 庭外绑人
与之前一样,法院门口一如既往了布满了警察和便衣。法院虽然不再明目张胆的限制旁听,但法庭内旁听席上穿便衣的公安人员仍被法轮功学员认了出来,他们一共约十人左右,而旁听席一共也只有三十个位子。这些人也一改往日的嚣张,显得很低调,看起来就象当事人的家属。法院摆出一副公正审理的样子,一切按部就班的来,然而刚到第一步申请回避阶段,狐狸尾巴就露了出来。
在审判长朱振菊宣读完回避权后,律师当即指出,公诉人、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都是共产党员,也就是无神论者,而被告的两名法轮功学员均是有神论者,信仰上面是冲突的,因此,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31条的有关规定,公诉人员和审判人员都应该回避。第二,这个案件看似是一起小案,实质是一起涉及信仰迫害、波及全国的大案子,所以在槐荫区法院这样一个基层法庭无权受理,应该由最高法院受理才行。事实上,按照“真、善、忍”的原则做好人的法轮功学员被起诉到法院,这本身就已经是司法上的巨大错误和耻辱了,法院方面根本就不应该、也无权受理,更何况由身为共产党(即迫害者)的党员身份的法官来审理了,这根本就是错上加错,没有一丝一毫的公正可言。
面对这一要求,朱振菊说这个问题需要休庭商议,宣布休庭五分钟。十多分钟过后,审判长回来了,没有任何道理和法律依据的驳回了律师的申请,并说不得申请复议,执意要把戏演下去。
与此同时,法庭外则是赤裸裸的绑架。就在九点半开庭前后,法院门口七、八个穿便衣和警服的警察在法院门前向马路对面急匆匆走去,将法轮功学员周东东强行拖进对面警车中。最后毫无依据的将周东东行政拘留十天,使周东东一家人过年都无法团聚。然而,对此,参与绑架的人员却宣称是早就盯上她了,在法院门口抓人只是“巧合”。且不论中共警察的对光天化日下在法院门口绑架公民的掩盖,单说其对法轮功学员非法跟踪,肆意绑架,就足以显出其荒唐的逻辑了,那就是——“炼法轮功就可以抓你”。
公诉人和法官“先定罪后审理”
上面的这一逻辑,不仅中共的警察如此,中共的法官与检察官亦如此,只不过变成了“炼法轮功就可以判你”。
公诉人在宣读起诉书和证据时,根本不论证法轮功为何是“×教”(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害人的邪教),而是直接把其当成不证而明的前提来使用,其逻辑就是:只要跟与法轮功有关的任何物品或事情沾边,就是犯罪。当律师和当事人对此提出反对意见时,公诉人只说“这是常识,无需证明”。如此回应,正凸显了共产党本身的邪教特性,才是真正的邪教。因为越是邪教,越喜欢把其不喜欢的说成邪教,而且不给任何证据,谁反对就打击谁,完全是自己说什么是什么,正符合邪教的“排他性”和“打击异己”的特点。
审判长朱振菊虽然不明着说法轮功是“××”,甚至当庭否认自己持有该观点,但当在法庭辩论阶段就这一关键问题进行辩论时,却以不要重复论述为由,阻止律师就这关键问题发表完意见。作为此案的核心关键,直接关系到谁无罪、谁在犯罪的问题,怎么能不说透呢?既然法官不对控方诬称法轮功是“××”提出异议,律师就应该反复的提及,直到正义和公平得以体现和伸张。
公诉人提供伪证 法官偏袒公诉人
控方不仅在罪名上乱扣帽子,所提供的证据也都是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取得的非法证据。面对律师和两位法轮功学员对这些所谓“证据”提出质疑时,控方只以一句“我们出示的证据都是按照相关规定取得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应对完事,而且拒绝当庭出示任何所谓本案的证据,哪怕是一张纸,也不安排任何所谓证人到场作证。起初,法院以李健美的女儿是证人而拒绝其旁听,可是当律师要求证人当庭作证时,控方却拒绝让其出庭,审判长也不对这种合理要求表示支持,而是默认控方的不法行为,以致从上午九点半开庭到下午六点结束,李健美的女儿竟一直没能进入法庭,一直在外等候了整整一天。
整个庭审过程中,公诉人从未做出过任何有理有据的解释与回应,而是一直硬挺着脖子说瞎话,法官对此也从不予以异议,反而是处处打断律师与两位法轮功学员的发言。
两位法轮功学员曾受威胁与酷刑
两位法轮功学员的状况,也让人堪忧。王斌,三十多岁的小伙子,说起话来却经常含混不清,逻辑混乱,甚至嘎然而止。他曾当庭承认在羁押期间受到过威胁,但再多一句也不肯再说,这不禁令人怀疑王斌在被非法羁押期间受过怎样的恐吓与威胁。旁听席上,王斌的母亲从见到王斌的那一刻就几乎一直在哭泣,也许作为母亲,能够体悟到儿子到底经受了怎样的非人折磨吧。
李健美更是被人架着走进法庭的。原本健康的人,竟然落到不能独立行走的地步,这其中到底发生了什么?李健美曾当庭控诉自己在看守所受到过“死人床”的酷刑,导致其无法行走,但刚开始说就被法官朱振菊强行打断,并以“此事与本案无关”为由禁止李健美再次提及该事实。庭下李健美的亲人,真是急在眼里,气在心里。
李健美于二零一四年四月被绑架,其间槐荫区检察院曾两次退回案卷,要求槐荫分局补充侦查。李健美自从一九九九年中共迫害法轮功以来,曾三次被施以劳教迫害,这已经是她第四次被中共打着法律的旗号进行迫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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