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非法判郭振菊、李学品、洪秀艳、张雪艳六年半;王庆忠、赵秀艳被非法判刑五年;刘兴保、辛秀清、朱淑萍被非法判刑五年和三年不等,缓期执行。得知,郭振菊、李学品、赵秀艳、王庆忠、洪秀艳、张雪艳当庭均表示上诉。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下午三点左右,辽宁省灯塔市发生警察绑架法轮功学员行动,好几十个警察、特警闯入灯塔市法轮功学员郭振菊家中,绑架了法轮功学员郭振菊、李学品、赵秀艳、王庆忠、洪秀艳、张雪艳、刘兴保、辛秀清八人,同时抄走大量钱财物品,(如电脑、手机、打印机等)。
与此同时部分国保人员还闯入了法轮功学员高辉、李雅荣家中,进行抄家并绑架,当天遭到抄家、绑架的还有市内的法轮功学员朱淑萍。听说乡镇和农村的法轮功学员还受到了不同程度的骚扰。
之后,当地警察连夜验血并把他们关进了当地的吴家看守所(关男学员)和辽阳市看守所(关女学员)。此事件是由辽阳市公安局牵头,灯塔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参与,动用大量特警统一行动。之前,国保人员已对郭振菊家监控和跟踪了一段时间。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三日此十三人都被灯塔市检察院非法批捕,检察院经过一个月侦查,于十一月十一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将郭振菊、李学品、赵秀艳、王庆忠、洪秀艳、高辉、李雅荣、张雪艳、朱淑萍,刘兴保、辛秀清十一位法轮功学员的卷宗退回灯塔市公安局。
得知消息后,全体家属于十一月十二日到公安局要求放人,国保大队长和主办人员连欺骗带恐吓,扬言两天后就把案子从新打回检察院。
十一月十三日,公安局在没有补充到任何新证据的前提下,把卷宗又推回给检察院。检察院又经过一个月所谓侦办,在当地政法委的黑令下,把此案卷宗强行送到当地法院。
结果,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法院于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在辽阳市看守所,对郭振菊、李学品、赵秀艳、王庆忠、洪秀艳、张雪艳、朱淑萍、刘兴保、辛秀清九位法轮功学员进行了非法审判。
九人每人都请了律师。庭审中公诉人的所谓证据明显不足,每说一条都显得苍白无力,均被律师按照法律条文义正词严驳回。面对律师的有力辩护公诉人无言以对,其所提及的强加在法轮功学员身上的所谓罪证正暴露了当地公、检、法部门的违法行为。
主审法官多次无理打断律师发言,对律师团的合理诉求等均不予采纳,即使这样谁是谁非、有罪无罪也已经分明。庭审历时整整一天,可惜的是法官却没能作出对九人当庭无罪释放的决定。
灯塔法院和当地政法委相互勾结,无视法律、践踏人权,迫害良善,已造下了大罪,将来必定得到应有的天理报应和法律制裁。
此案灯塔市主要责任人:
邮编:111300 区间号:0419
公安局地址:辽宁省灯塔市中兴路454号
郭清峰 局长 办8582901 手机13904190023
韩树通 副局长 办8582905 宅3164144 手机13841965110
国保大队地址:辽宁省灯塔市中兴路454号
张启成 大队长 办8582911 宅8181626 手机13604193459
李成林 科员(主办人)13130717222
检察院地址:辽宁省灯塔市中兴路
许广龙 党组书记(检察长)办8582701 手机13841906666
赵振永 批捕科员 办8582110 宅8189232 手机13904999232
李景东 公诉科长 办8580550 宅8289395 手机13941993282
史艇 科员(主办人)手机13464804999
灯塔市法院地址:辽宁省灯塔市中兴路
张焕 党组书记(院长)办8589701 手机13464800005
黄跃发 刑事庭长(主审法官) 办8589766 宅8281048 手机13941956770
政法委地址:辽宁省灯塔市市府路
王成伟 书记 办8583170 手机:13841983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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