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群仁,四十八岁,四川泸县奇峰镇农村妇女,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一日被泸县国安警察以散发法轮功真相资料为由绑架;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四日被泸县法院非法判刑四年。易群仁随即上诉。
律师出示“新证据”证明一审严重违法
此次二审开庭,一审律师继续为易群仁作无罪辩护。律师出示了“新证据”——当庭宣读了泸州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对泸县法院的批复:“建议你院在与相关部门沟通后下判”。
律师指出,泸县法院法庭在一审中没有独立行使审判权,违法向上级法院请示,按照二审法院的意见来落实判决,不仅违反宪法、违反法院组织法规定,还违反了最高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律师质问:“泸州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显然是高于今天的合议庭的。今天的合议庭法官难道还能够改变泸州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已经作出的处理意见吗?”
律师说,国家宪法明文规定把审判权赋予审判机关,而泸州中院审判委员会却指令泸县法院“与相关部门沟通后下判”,这个所谓的“相关部门”无论是国家的行政机关,还是政府机关,干预司法独立都是严重违法,是对法制的破坏。
辩护律师进一步指出,一审司法人员把法轮功认定为“×教”,并称是“国家早已确认”,这是一个弥天大谎。国家所有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将法轮功定为“×教”的法律条文,何来的“国家早已确认”?
易群仁重申遭警察恐吓诱供
律师还指出,在一审中,法院包庇办案人员,否定侦查人员对易群仁实行了威逼诱供的事实。
易群仁也再次描述当时遭遇:警察刘超,邓暨祥等人来提讯,对她破口大骂,威胁说:“你不说,你那个十岁小儿子,我天天去吠他(骚扰、恐吓),让你那儿子读不了书,把你的儿给你废了。”“你不说,整死你当没来(整死你当没那回事)。”四人围着骂,从上午骂到下午,中午不准吃饭,看守所警察怕犯错误进行了制止,才让吃饭,吃了饭不准休息,继续审,继续骂,一直骂到下午四点半。第二天又采取“哄”的伎俩。他们说:“你都那么大岁数了,娃儿又小,大的读大学,丈夫没手艺,你那个家怎么办嘛?你照着我们的意思说,就放你回去。”警察拿别人写的东西要易群仁照着写,还说:“一定要写,不写不行。”
易群仁还描述了当时被警察搜查的情况:抄家人员没告知当事人搜查的理由,没经本人同意便直闯家门,有人还欺骗说,我们来看看你,好久不见了;搜查者没出示身份证件;十几、二十个一大帮人参与搜查、抓人,只有一个是穿制服的;没有当场清点相关物品,没有现场查收笔录,没有当事人签名等等。
律师指这些都证明一审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
律师要求撤销原判
最后律师告诫法庭人员,当局再三强调完善审级制度,维护裁判的权威,要建立主审法官办案终身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庭审不当庭宣判,“内定”的做法违背司法独立的原则,是违法的,是要负责任的。虽然判决是“内定”的,但却是你们签字的,到时候责任就该由你们承担。
最后律师要求,由于此案存在严重的违法问题,应该遵照227条规定撤销原判,或发回重审。对此,合议庭回答:研究一下。并于当日中午十二点多结束庭审。
此次泸州中院对易群仁开庭,只许两位家属进去旁听,想进去旁听的民众被看守所门卫拦截。门卫还说:明告诉你吧,进不去。
二审责任人:
泸州市中级法院:
刑庭审判长李旭东
审判员李瑞亮(音)
代理审判员杨静(音)
书记员彭勤(音)
泸州市检察院:
司法检察员韩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