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现政当权者又在宣传依法治国;二零一三年八月,媒体宣传中央政法委要求公检法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建立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隐匿伪造证据等行为,将依法查处。
鉴于中国《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条法律堵死了所有迫害法轮功的公检法、各级行政人员推脱罪责、逃避惩罚的后路。中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处……有期徒刑或者……”。
刘红枢将当地近年来迫害他的当事人及相关机构,向县相关公检法部门做了检举。但几个月以来,几个部门互相推诿,都没有给答复和处理。
下面是他关于祝家庄镇政府工作人员覃涛、戢武村书记曹红星等干部绑架非法拘禁公民、祝家庄派出所三民警滥用职权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检举信:
检举人:刘红枢,岐山县戢武村营四组人。
被检举人:祝家庄镇政府工作人员覃涛、戢武村书记曹红星等干部。
被检举人:祝家庄派出所三民警。
反映问题的性质:被检举人涉嫌绑架、非法拘禁罪、滥用职权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搜查罪。
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我在宝鸡办事,遇到了祝家庄镇政府工作人员覃涛、戢武村书记曹红星等一行多人,曹红星关切的对我说,他替我找了一个好工作,叫我跟他一块回家,正好有便车。我正好也想找工作,有熟人介绍当然更好。于是我随他们回到岐山,曹红星只字不提工作之事,却很诡秘的把我软禁在岐山县某招待所。等天黑以后,他们凶相毕露,强行把我绑架到汉中市蒲镇皂树村洗脑班。至此我才知道他们是有预谋的跟踪绑架我的。
洗脑班几个身强力壮的男人当着我们这些乡亲的面野蛮暴力控制我的一举一动,由一个身着警服的人搜身,还单独搜查我的行李,扣押了我的随身财物:一百元钱、大法书籍、我上告新疆六一零迫害我的上诉状、还有我随身携带的法律手册等等,也没有给我开任何清单。后来我追寻财物时,他们矢口否认那“一百元钱”。可悲可叹啊,这就是当今中国的所谓“人民警察”?!
就这样我被非法拘禁了一个多月,他们为了让我放弃信仰,手段使绝,机关算尽,使我身心受到很大的伤害。他们声称,不转化就不能自己打饭,必须接受特殊照顾。
修炼法轮功,按真善忍做好人,他们要把我转化到哪里去?当时我下决心宁死也不做坏人,我要堂堂正正按“真善忍”的标准做一个名副其实的好人。
从他们的只言片语中听出,他们最后要把不转化的学员也就是这些真正的好人送进精神病院进行迫害,有一天给我打饭的小伙子笑着对我说:“我给你稀饭里加了些糖”。“你咋知道我爱吃糖?”我猛然惊觉,想起了他们往往在饭里下药导致人神志不清、精神错乱,给他们送精神病院打基础。这样的“特殊照顾”我不能接受,于是我开始绝食,七天七夜后他们才很不甘心的把我送回家。
二、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我去外地打工。祝家庄派出所三个身着警服的人,突然无缘无故窜入我家,高举所谓的“搜查证”威逼我快八十岁的善良胆小的老娘打开儿子的房门,肆意抄家。抢走了我们师尊的法像、我的大法书等许多东西,也没有留下任何清单。他们还哄骗威逼八十岁的老父在一张他不知道写着什么的纸上写下名字,并强行拉住吓蒙了的年迈老人颤抖的手按上了手印。他们的到来,吓得我年迈的老父老母曾经大病一场。当时在祝家庄医院和岐山县医院就诊。
由上述可知,祝家庄镇政府与汉中洗脑班合谋绑架并非法拘禁公民强制洗脑,逼迫放弃信仰,严重侵犯了公民合法权益。祝家庄派出所三民警滥用职权、非法抄家、抢劫财物,执法犯法,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被检举人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同时,祝家庄政府、岐山县公安局按法律应对受害人做出国家赔偿。
按照中国“《宪法》和法律,被检举人违反《宪法》第三十七条:人身自由权。 违反《宪法》第三十六条:信仰自由权。 违反《宪法》第三十九条:住宅权。
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
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 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触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罪。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
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由上陈述可见祝家庄镇政府工作人员覃涛、戢武村书记曹红星等人公然践踏《宪法》,触犯《刑法》多项条款,作为国家公务员公然以身试法,辱没法律,应依法严惩,以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国《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可以看出,祝家庄派出所三民警作为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严重涉嫌非法搜查罪。他们无缘无故侵犯公民住宅权,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滥用职权,恐吓百姓,抢劫财物,应当按法律受到从重处罚。
在本检举书呈递的同时,本人还保持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控告,诉讼等权利,直至水落石出。敬请检察院等机关从速处理。严加查办。为公民主持公道,以维护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普世价值。
此致
歧视性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县人大、县政府等
检举人:刘红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