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江泽民的迫害指令使她不能公开炼功,并遭受单位相关人员的威胁、歧视,家人也被株连迫害,金燕女士控告江泽民剥夺信仰自由、诽谤等罪。
金燕女士说:“大法不仅让我身心受益,给社会、给人带来的都是美好和祥和。这样好的功法被取缔,这样好的人被迫害,谁能理解呢?”
下面是金燕女士诉述她修炼法轮功与坚持修炼遭中共人员迫害的经历,以及被告江泽民违反的中国法律与犯罪事实。
控告人修大法获新生、做好人
2004年7月,本人由于严重尿血,在各种医疗方法都尝试失败之后在大法弟子的介绍下开始修炼法轮功,两个月之后病症完全消失,医生都说我的病只能维持、不可能治愈,对于深受病痛之苦的人来说,这万古不遇的好事被我遇上了,我从心底里感谢大法师父和大法!
作为法轮功修炼者,按照大法的真、善、忍标准来做人,我变得更善良、更加宽容、更加真诚。我以前脾气很不好,傲视一切,争名夺利,修炼后把真善忍的法理贯穿在工作、家庭和生活中,在工作单位从不收受企业给的红包,工作兢兢业业,也不争名夺利了,业务水平受到同行同事的赞许。
法轮功不仅使我身体健康,更重要的是改变了我的世界观,师父的真善忍法理让我明明白白做好人,道德回升,我身心受益!现在中国人道德下滑,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紧张,在单位里互相算计,活得很累,修炼后,我把名利看淡了,在评定职称、评选先进等事情上从不与同事争,与同事和谐相处,遇到不公的待遇时也不象以前那样吃不好、睡不好了,每天快快乐乐,心胸坦荡,与修炼前的我判若两人!
修炼前我的病痛使我面黄肌瘦,每天弯腰走路,修炼后无病一身轻,而且越来越年轻,十一年来没吃过一粒药,这在以前是不可想象的。家人也跟着受益,女儿也没吃过药,真是一人炼功全家受益。
我的工作有一些职能,企业为了通过验收,经常会给我红包,而且各大仪器公司也会给我好处以便我买他们的仪器,修炼后我都一一拒绝了,而且会告诉他们,我不收红包但工作质量不会差,时间长了,他们对我的工作非常认可,到处说我的人品、专业技能好,而且成了我的朋友,说炼法轮功的就是不一样。
被告人违反的中国法律与犯罪事实
1. 中国刑法第251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我被剥夺了中国公民所享有的自由信仰权,不能公开在公共场所炼功,不能在公开场合向人介绍大法的美好,让更多的人受益。2010年元旦,单位领导组织人事和纪检部门等人员,给本单位大法弟子开会,想用不给法轮功修炼者职称来威胁大法弟子。2007年,前夫在竞选其单位副处长时,单位领导找他谈话,用我修炼法轮功的理由,在前夫各项竞选分数很高时,不打算给他提职,造成了前夫对我和大法的误解,以致后来多次劝我放弃修炼,说我修炼耽误了他的前程。
单位每年评定先进工作者时,法轮功修炼者都被拒之门外。在全国土壤普查工作中,我制定了近3000个土壤样品的重金属分析方法并参加了分析工作 ,工作勤勤恳恳,但最后由于我的法轮功修炼者身份没有评上先进。
2. 中国刑法第246条禁止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单位领导基于江泽民的迫害政策,多次开会点名诽谤法轮功,并指示科室领导和人员监视法轮功修炼者。2009年,单位领导新上任后,基于江泽民的迫害政策,为了讨好上级,在单位非常醒目的位置上挂了一个大牌子,第十条是:不准参加国家明令禁止的邪教组织活动,以致同事们都用异样的眼光看我,给大法弟子带来了很大压力,后来在大法弟子不断讲真相的情况下,换成了:不准参加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
江泽民指使了中共控制的媒体与宣传机器,通过对法轮功与法轮功学员的诽谤,故意误导中国民众,煽动民众仇恨法轮功,如将法轮功修炼者比作“罪犯”,“自焚者”,“精神病患者”等,诽谤和侮辱法轮功学员。作为一名法轮功修炼者,我与所有其他法轮功修炼者都遭受了被告人违反第246条的犯罪行为。
被告人违反的国际法律与犯罪事实
自1999年4月27日至2015年, 江泽民个人或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者发动、设计、谋划、命令、主导、落实、管理、参与或通过其它方式煽动了针对中国各地法轮功修炼者的酷刑折磨以及残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与惩罚 。如下所述,这些行为违反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第1条第1款、《防止及惩治种族灭绝罪公约》第二条以及国际习惯法中的多个反人类罪。
1、《联合国反酷刑公约》第1条第1 款禁止“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
为逼迫我承认自己没有犯下的罪行、提供他人的保密或敏感信息、或由于我修炼法轮功而对我进行打击与报复,我遭受了剧烈的身体上和/或精神上的痛苦与伤害。对我实施这些行为的包括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警等安全人员以及他们所控制的手下。
2、《反种族灭绝公约》第2条禁止一系列“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的行为。
江泽民为了将法轮功从中国彻底铲除,犯下的罪行足以达到群体灭绝罪的程度,我和其他同等处境的法轮功信仰者遭受了酷刑折磨、屠杀、器官摘除、非法抓捕、拘禁与囚禁、强制奴役等其它身体上的伤害。
这些大规模犯罪的详情请见附上的控告状。
3、包括本人在内的法轮功修炼者都因为作为法轮功修炼者的身份而被剥夺了基本权利,被剥夺的基本人权包括但不限于:免于被非法或任意监禁和拘留,免于被强制流放、强制失踪,免受残酷的、不人道的、侮辱性的对待,免受侵犯强行法的违法行为,以及免遭虐待。
强制失踪的定义是在政府或政治组织的授权、支持或默许下,逮捕、拘禁或绑架个人,并在这之后拒绝承认剥夺了该人的自由或者拒绝提供该人的下落的信息,目的是长期将他们转移到法律的保护之外。
强制流放的定义是通过驱逐或其它胁迫方式,把一个或多个人,转移到另一个地点。
成千上万的法轮功学员,包括本人,都遭到以驱逐或其他胁迫方式被强制带到劳教所、看守所等地。
迫害的定义是基于政治、种族、民族、族裔、文化、宗教或性别的原因对任何可以识别的团体或集体,由于其集体特性而进行违反国际法的故意和严重的剥夺基本权利的行为。
当某些指定行为,如迫害、强制流放、强制失踪和其它不人道行为是针对任何一个民间群体的大规模或系统性的攻击的一部分且行为人知晓这个攻击时,国际习惯法将其定义为反人类罪。
4、国际习惯法的强行法规范禁止长期任意监禁他人。中共警察与610安全工作人员不经过任何法律或正当程序,把法轮功学员,包括本人,关进劳教所、黑监狱、洗脑班、监狱等看守场所。在被关押期间,法轮功学员遭受了非法的待遇,包括酷刑、公开侮辱、器官摘取和其它形式的法外杀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