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谢燕益律师,作为张玉华的辩护人,通过对本案的证据、事实、相关法律进行分析,认为对张玉华涉嫌破坏法律实施一案,二审法院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对张玉华作出无罪判决。
谢燕益律师指出:本案的发生,今天我们之所以要进行本案的审理工作,辩护人认为完全是由于个别人的错误导致的,这完全是一场不必要的审判。“这个案子本质上来说就是一个拼凑的案件、制造的案件,先抓人,再挖证据,张玉华被非法拘禁长达一年六个月,结果不甚理想。张玉华因个人信仰长期遭受非法对待,把一个鲜活的生命、一个好端端的家庭彻底摧毁,浪费了巨大的司法资源,把无辜的百姓当作了人血馒头。”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早晨七点,保定“610”、白沟国保大队、刑警队等警察着便装,非法闯入张玉华家中,绑架张玉华,并抢走大量个人财物;十二月十九日晚,把他转至高碑店拘留所,十二月三十一日晚,转至高碑店看守所,长期不准与亲人会面。家中失去顶梁柱,生意瘫痪。
白沟“610”与白沟国保相互勾结,罗织罪名,多次构陷起诉到检察院,欲加重迫害张玉华,均被退回。现在他们继续超期关押张玉华,企图把张玉华送进监狱。
张玉华家住保定市白沟镇,是做水暖生意的。看到父母、妻子修炼大法后,缠手难治的疾病不药而愈,不用到处奔波去找医院治病了,张玉华也走入了大法修炼。张玉华按“真善忍”做一个无私无我、先他后我的好人,他戒掉了烟酒,改掉了脾气急、爱挑剔等不良习性。张玉华与世无争,淡泊名利,吃亏让人,乐于助人,赢得了亲友的广泛赞扬。
因为是做水暖生意,张玉华干的杂活多、零碎活多,费力不讨好。但张玉华都是有求必应,认真对待,从不马虎,算账时,能给多少给多少,从不计较,所以人们有事都愿找老张。有一个几十间的大水暖工程的老板说,我考虑再三,还是交给你这炼法轮功的我最放心!
张玉华被绑架、非法关押后,家属屡次要人,无果。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五日,高碑店市法院非法秘密开庭,地点在高碑店看守所,事先没有通知家属,也没有律师到场。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三日,高碑店市法院第二次秘密开庭,事先也没有通知家属,当庭没有宣判结果。据悉,法院开始要判缓刑,保定不法人员( “610”或者相关部门)不答应,高碑店法院改判三、四年,保定不法人员嫌少,让判九年。
张玉华被非法判刑七年,地点可能在高碑店市看守所,没有家属律师在场。张玉华提出上诉。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八日在付出不懈努力后,保定中级法院负责此案的审判长崔曙光在接待室会见了律师与家属。律师结合当前形势向崔曙光讲述真相,同时递交无罪辩护词与对涉及此案执法人员的举报控告函。
律师在无罪辩护词中说:我的当事人张玉华,他朴实、正直、善良,因信仰法轮功,面对肆意剥夺其信仰权利甚至对这一群体采取各种手段进行打压侵害,他的不平和抗争应是作为一个人来讲的正常反应。他因坚持真善忍的信念多年遭遇的不公与迫害导致个人及家庭的极端困境时却坚忍顽强,并且他始终有一个最基本的底线需要引起我们的关注,面对如此大的劫难我的当事人从来没有采取过任何不适当的行为,比如因受到不公正待遇而报复社会破坏社会秩序、采用暴力等手段对抗政府进行过激违法犯罪行为等现象,我的当事人和他的家属,还愿意找律师辩护,对我们的司法机关、人民法院还寄予了希望和信赖、对法律还有着某种信任对人性和良知也有期待。(我的法律同仁们应该注意到,近年来全国各地暴力恶性事件逐年增多,而与此相反的是:尽管由于个别当权者的错误,自一九九九年以来全国千千万万的法轮功学员仅仅因为坚持“真善忍”的信仰,遭受了人类有史以来极为罕见的残酷迫害与镇压,多少人家破人亡、多少人流离失所,但他们对这种不公与残忍仍然能够以和平、理性、忍让、克制的态度回应之,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依靠对信念的执守,相信善的力量,可歌可泣的和平申冤与抗争,向世人讲清真相,告诉不明真相的人们,法轮功不是邪教组织,法轮功学员是好人,法轮功是被人诬蔑的。即使承受着自己、亲人和同胞们被多次制造冤狱、亲人同胞们被迫害致死、致残乃至被活摘器官等种种难以想象的苦痛,承受着生离死别、千古奇冤,但仍然坚守信仰相信正义必胜,从来没有以暴易暴以怨报怨,全国没有发生过一起法轮功学员因遭受迫害与不公而采用暴力或非法手段鸣冤雪耻的事件,这是一种怎样的舍身救世精神,这是一种怎样的大慈大悲情怀?)如果非要说我的当事人有罪那只有‘腹诽’‘言论犯罪’‘思想犯罪’、‘表达犯罪’了。很明显,我们的当事人不是一个侵犯者而是一个受害人,对此我们不能抱有偏见。”
二零一五年六月三日 保定中级法院派人到高碑店看守所宣布二审维持原判。
附件:李福琪、董品辉、杜铁军等涉嫌渎职犯罪不当、失职行为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谢燕益紧急报案举报控告专函
我作为李福琪、董品辉、杜铁军等涉嫌渎职犯罪一案之控告人,认为在本控告人受当事人张玉华及其家属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期间,了解到有关方面肆意违法、践踏刑事诉讼制度,明知当事人无辜,故意制造冤狱,致使当事人张玉华被非法拘禁至今长达一年六个月之久。有关方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之行径已构成枉法追诉、枉法裁判等渎职犯罪造成重大冤假错案。其行径对当事人及其家属造成严重伤害,对社会产生了恶劣影响、构成极大危害、情节十分严重,不依法严惩不足以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不足以挽回国家司法机关、人民政府的政治声誉及执政形象;不足以保障基本人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下列人员提出举报控告: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李福琪职务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局长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董品辉 职务 河北省高碑店市检察院检察长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杜铁军 职务 河北省高碑店市法院院长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何志刚 职务 河北省高碑店市法院法官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刘利刚 职务 河北省高碑店人民法院法官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郭艳美 职务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法官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张玉栓 职务 河北省高碑店市检察院检察官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翟 静 职务 河北省高碑店市检察院检察官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赵福明 职务 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干警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邹晓东 职务 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干警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连福明 职务 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干警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陈彦凯 职务 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干警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肖佳玺 职务 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干警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杨建凯 职务 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干警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张红松 职务 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干警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薛 鉴 职务 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干警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刘明磊 职务 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干警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李光敏 职务 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干警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苏 清 职务 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干警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李伟平 职务 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干警
提出对以上相关责任人的控告,是基于控告人相信,国家机器无意识,国家的正当意志不是靠上天恩赐而来的,也不是任何某一个人或某几个人能够决定的,而是,要通过体制内外坚守天理、国法的良知正义力量历经艰苦卓绝的努力,用合法意志战胜违法意志得来的。每一个人民警察、检察官、法官、政府工作人员;每一个律师、记者、教师、社会公民,哪怕地位再卑微,力量再弱小,只要愿意付出一份努力,愿意改变个人违法意志凌驾于法律制度之上的历史与现状,并且相信未来中国,公民意志一定能够战胜专制意志,愿意看到因法治中国的早日到来,自己及家人、子孙后代的合法权利能够得到持久的保障,改变没有法治保障,大家都是“弱势群体”的现状。并且愿意看到,国家因公民意志愈加觉醒、法治精神日益彰显而得以真正强大。通过无时无刻不存在的合法意志与违法意志的较量,最终使法治中国的梦想早日实现!由于上述信念,控告人在自己当事人身陷囹圄被非法抓捕、非法拘禁近一年六个月之久并且被枉法裁判有期徒刑。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法律权威,为求真正的减少社会对抗,为求最大限度地防止社会对立,面对强权恣意妄为,控告人别无选择,只有穷尽法律手段对滥用权力者、违法渎职者追究到底,让其付出必要的违法代价,控告人坚信,只有让作恶者付出代价,良善才不会死亡!这个社会才有希望。
控告人希望通过控告追诉的努力,让违法者欲将人为制造的案件政治化的企图大白于天下;让更广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公众知晓当事人张玉华这样一位正直朴实善良的普通社会公民,仅仅因其个人信仰(张玉华是法轮功信仰者)被非法拘禁非法迫害的事实,这场残害百姓、惨无人道的游戏仍在继续进行当中。控告人认为,对包括张玉华在内的法轮功学员仅仅因其坚持信仰就进行劳教、判刑等种种迫害做法都是违宪违法的行径,这种行径、这场运动是由于个别人的错误导致的,根据宪法、党章可知,这种做法根本不是执政党的意志、国家的意志,而是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反法治、反党、反国家、反人类的行为,实施这种倒行逆施行径的人,不管他们是谁?地位多高?他们才是真正的国家敌人!这一行径已经造成了严重的人道灾难、社会混乱、国家分裂,它违背天理、国法、公道、人心,最终一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历史的公审;控告人希望更广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公众明白,手中掌握权力者一旦违法,对社会造成的伤害将为祸甚重,希望掌握权力者能够引以为戒,审慎严格依法办事,善用手中权力。让胆敢将司法、行政权力当作侵害公民权利、实现个人私利的工具之违法者们明白,将法律玩弄于股掌之间达到个人目的、制造冤狱的伎俩不能得逞,将普通百姓当作人血馒头的罪恶行径一定会付出代价受到严惩!
本控告人介入张玉华涉嫌破坏法律实施二审程序后,通过会见当事人、查看案卷材料发现本案完全是人为制造的案件、拼凑的案件,先抓人再挖证据,倒果为因,严重违反法律程序。最终本案经一审审判,张玉华家中持有的物品与指控的所谓犯罪事实也没有任何关联性,办案机关强加罪名、罗织事实,其手段拙劣行径卑劣令人发指!仅仅因为张玉华是法轮功练习者在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的情况下以破坏法律实施这一错误的罪名构陷当事人(关于张玉华无罪冤屈的详细法律意见请见附件《张玉华无罪辩护词》)。
上述被控告人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理应知晓,以刑法三百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对法轮功学员进行追诉定罪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上述被控告人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理应知晓本案没有证据、没有事实根据、没有法律依据;上述被控告人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理应知晓,张玉华及所有法轮功学员都是无辜的,其所作所为不过是在遭受异常的打压迫害的情形发生以后为了生命、生存与尊严被迫的申冤与抗争,法轮功学员的所作所为客观上没有也不可能产生任何社会危害性,法轮功学员的行为及权利完全受到宪法法律上的保护;上述被控告人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理应知晓,我们国家、执政党内部一直以来存在一股反法治、反党、反国家、反社会、反人类的封建专制残余、腐败特权分子为了达到个人非法目的、非法利益不惜镇压群众、迫害人民不管其以什么样的名义;上述被控告人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理应知晓,一个国家,合法意志与违法意志的较量无时无刻不存在,作为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对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的个别人残害百姓、倒行逆施的行径不仅不应该配合、执行、纵容而且有义务、有责任坚决与各种错误意志、违法行为作斗争,以捍卫国家的正当意志、执政党的正当意志,坚持原则,不跟反法治、反党、反国家、反人类的恶行站在一起,对侵害群众利益的种种恶行必须坚决予以反对作不屈不挠的抗争;上述被控告人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理应知晓,宪法法律的明确规定、以及文革结束以来的一系列政策、文件、决议,人类社会最基本的是非黑白、善恶对错、天理良知的底线,什么是正当的国家意志?什么是违法的个人意志?如何做才更有利于国家、有利于社会、有利于人民、有利于执政党;上述被控告人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理应知晓,为了自己的权位、利益明知没有证据、没有事实、没有法律依据制造冤狱、迫害无辜必将遭到历史的审判、人民的公审、法律的严惩;上述被控告人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理应知晓,人类社会走到今天,是如何告别蒙昧、争斗、暴力、野蛮而逐步走向文明进步的。
控告人认为,本案的发生并非偶然事件。通常来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会知法犯法。产生如此强烈的违法意志不惜公然违法,往往只有为了更大的非法目的或掩盖更严重的错误罪责才可能发生,对此希望受诉机关进一步调查了解本案发生的全部事实真相。
鉴于,李福琪作为张玉华一案侦查机关领导,明知没有证据、没有事实根据、没有法律依据,明知张玉华的无辜却滥用职权故意制造冤狱,造成当事人张玉华被非法拘禁并遭枉法裁判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李福琪作为单位负责人明知违法情形仍签署拘留证、逮捕证、起诉意见书等一系列文件,这些罪证足以证明其主观恶性及客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三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枉法追诉罪、非法拘禁罪。
鉴于,董品辉领导的检察机关发生对张玉华枉法追诉造成张玉华被非法逮捕、非法拘禁并遭枉法裁判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董品辉作为单位负责人明知违法情形的发生不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三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枉法追诉罪、非法拘禁罪。
鉴于,杜铁军领导的一审人民法院发生对张玉华枉法裁判一案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杜铁军作为单位负责人明知违法情形的发生不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鉴于,何志刚作为张玉华枉法裁判一案一审的审判长,无论对本案枉法裁判还是在法院审理期间非法拘禁情形的持续发生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已构成枉法裁判罪、非法拘禁罪,对枉法裁判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刘利刚、郭艳美作为张玉华枉法裁判一案一审的合议庭成员,明知没有证据、没有事实根据、没有法律依据,明知张玉华的无辜却做出有罪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枉法裁判罪。
鉴于,张玉栓、翟静作为张玉华枉法裁判一案的公诉人,明知没有证据、没有事实根据、没有法律依据明知张玉华的无辜却枉法起诉导致当事人被枉法裁判的恶劣后果,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枉法追诉罪、非法拘禁罪。
鉴于赵福明 、邹晓东、连福明 、陈彦凯 、杨建凯、肖佳玺 、张红松 、薛鉴、刘明磊 、李光敏、苏清 、李伟平等作为张玉华枉法裁判一案中侦查机关的办案干警,明知没有证据、没有事实根据、没有法律依据,明知张玉华的无辜,却臆造事实、制造证据、牵强附会,致使无罪的人受到枉法裁判被长时间非法拘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百零五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枉法追诉、伪证及非法拘禁罪。
上述被控告人明知上级个别人的违法命令但出于对个人地位、利益的考量,不能坚持原则,公然配合违法,依据人民警察法、检察官法、法官法、公务员法之规定具有明显的徇私枉法情节。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上述被控告人同时构成迫害宗教信仰自由罪。 本案是否另有同案犯,请受诉机关查清事实一并惩处。
综上所述,控告人认为,张玉华一案中出现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枉法追诉、非法拘禁、枉法裁判、非法剥夺宗教信仰种种违法犯罪情形并非就是国家机关的行为,而是少数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违法官员为达到其非法目的而滥用权力的个人行为。控告人始终坚信,绝大多数国家公职人员、司法工作人员都愿意坚持法治与正义。通过受诉机关以及相关领导的努力一定能够将少数害群之马绳之以法,使个人责任与国家机关、人民政府的责任得以区分,使个别人之违法犯罪行为不由政府背黑锅买单。让人们充分了解,个别人的犯罪违法并非就等同于政府犯罪违法,政府不但不会包庇、纵容之而且必将严惩之,以使政府声誉、国家利益真正得以维护,以使中国社会的断裂和扭曲,尤其近年来日益加剧的社会矛盾、群体性事件所造成的创伤能够在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得到平复和医治!
此致
保定市人民检察院
紧急报案举报控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谢燕益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