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告人江泽民,自1999年7月20日起,亲自指挥对法轮功的修炼者实施 “名誉上搞臭、肉体上消灭、经济上截断”、“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杀”等灭绝人性的残酷迫害,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宪法》第35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第39条、第41条等规定,符合我国《刑法》第13条、第14条关于犯罪构成的规定,而且其行为属于故意犯罪,并涉嫌构成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罪;渎职罪、滥用职权罪;诬告陷害罪;故意伤害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徇私枉法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敲诈勒索罪;侮辱罪、诽谤罪;扰乱公共秩序罪;滥用职权;滥用法律(滥用刑法第三百条)罪;破坏法律实施罪(破坏宪法实施)等罪。
万永红女士因此申请最高检察院对被控告人江泽民向最高法院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经济赔偿责任及其它相关责任。同时也真诚的希望办理此案的相关人员,能够匡扶正义,给司法以公正,给百姓以公平,主持公道。
下面是万永红女士诉述的具体控告事实和理由:
我于1998年底开始修炼法轮功。那时各种气功非常多,熟人告诉说,法轮功是教人做好人的一种气功,挺好的。她告诉我到哪里可以买到书,我顺道就买回了一本《转法轮》。也许是缘分所致,就这样我走进了法轮功修炼的行列。从此,我按照法轮功修炼的法理严格要求自己,当时我任储蓄所主任,但我从不拿单位的一支笔一张纸,也从不多占其他同事的绩效工资,工作上任劳任怨。坐月子落下的腰痛病,在修炼法轮功后也不翼而飞,可以说身心都受益匪浅。
1999年7月21日,我去北京为法轮功说句公道话,在北京府右街被劫到了一个院子里,登记完地址后,我们被一辆公交车拉到了丰台体育场。后来,又被当时的行长刘凤华及迁安公安局的人从北京劫持回来后,被关在迁安市城关派出所两天。回单位后,单位的所有同事轮流找我劝说,让我放弃修炼法轮功,之后听说是行长刘凤华开的全行动员大会,同事们被要求这么做的。我又在单位被监视居住六、七天,在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被规定必须由丈夫接、送上下班。
迁安市党校办“洗脑班”后,我被强迫去接受“洗脑”,在那儿是全封闭式洗脑,从市直机关抽调的工作人员,每天强迫我们观看诽谤法轮大法的电视,学诽谤“法轮大法”的文章,让写所谓的揭批文章,然后人人表态发言过关,那阵势仿佛文革再现。
2000年7月19日,正在上班的我又遭公安局警察绑架,并被非法抄家。到公安局后,王世武打了我几拳,后来,我被戴上手铐铐在椅子上。到了晚上,我被关押到迁安市看守所。到看守所后,非法搜身,阴潮的屋子里住着二十来人,厕所也在屋里,睡的是木板通铺,早晚吃的是玉米面粥,粥上面有时还飘着黑煤面,中午是窝头,咸菜里、菜汤里带着沙子。一次,我们学员一起背法,被罚到放风场上跑步,在烈日炎炎下,上午跑了半天,下午又跑了二个多小时才罢休。49天看守所说放人后,时任的工商银行行长刘善会、副行长秦兆华还以各种理由不去接人(当时必须单位也得出面),家人这次被勒索五千元现金。
2003年12月12日,我到另一法轮功学员家串门,再被公安局国保大队浦永来等人绑架,再次被非法抄家,家中被翻的一片狼藉。在迁安市看守所被非法关押三十天,家人再被勒索五千元现金,才得以回家。附:迁安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迁公()决字〔2004〕第26号;迁安市公安局撤销案件决定书,迁公政撤字〔2004〕第001号;迁安市看守所释放证明书。
2007年10月9日临近中午,工商银行办公室主任王印军带领迁安国保大队的警察哈福龙等人到我所在的电力大厦储蓄所,让我提前办理了交接手续,将我劫持,后到我家非法抄家,抄走笔记本电脑和电视接收器(俗称小锅盖),不给开收据,随后将我带到公安局。因正值中午,王印军和副行长秦兆华请了公安局多人吃饭。酒足饭饱后,一名警察还恐吓我,说什么安装电视接收器也违法,还找来广播电视局的一人,检查我的电视接收器都能接收哪些电视台。警察哈福龙问我电视接收器哪来的?我告诉他从商店买的,不告诉他们是哪个商店。警察哈福龙和其他两人用脚踹我,还打我嘴巴,口出污言秽语,后又将我按倒在地,拿来两根电棍电击我的两腿,长达两、三个小时,一直到天黑。
我的两腿被电的都是大紫泡;我的两手被反背铐着手铐,手腕被勒進肉里很深,至今还留有伤痕。最后,恶警们就又把我关押到迁安市种子公司院内的洗脑班(专门用于迫害法轮功的、凌驾于法律之上的非法组织)。
为了反迫害,当天晚上我用床单当绳子系在窗口上,想从四楼顺床单下滑逃命。结果床单断了,我被摔成腰椎粉碎性骨折,两脚跟多处粉碎性骨折。当时,摔在地上就不会动了,地上流了一滩血,被过路的好心人发现,给家人打了电话,被家人送到了医院。在重症监护室住了5天,住院共41天,全身麻醉,做了两次大手术,从身体的其它部位取下了一块骨头换到了腰椎上,腰椎和右腿都打上了钢板,至今还在身体里,右脚脖处还有一个钢钉。因为两个后脚跟的碎骨取出,也就是没有后脚跟了,而且剩下的骨头不平,所以,站着或每走一步都疼痛难忍。腰不敢弯曲,因为有钢板,所以,弯曲一点就痛。有半年多的时间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别人照顾。一年多的时间,只能靠两个拐杖支撑身体,步履蹒跚,没有任何意识的不知摔过多少次跟头,自己不会起来,需要别人扶起来。至今左腿几乎没有知觉,不会用力,走路平衡不好,不会下蹲。在住院期间,有人看到公安局的人在病房外监视。
花掉的七万多元的医药费,无处报销。单位在我被绑架后,接到了迁安市综治办,也就是“610”(江泽民一手成立的,专门迫害法轮功的、凌驾于法律之上的非法组织)办公室的电话,当时“610”主任叫杨玉林,打电话的人叫尚玉海,当时使用的电话是:0315---7639698,当时迁安市工商银行接电话的是刘宝利,时任行长为李振增。从此,单位停发了我的工资、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至今,连基本生活费都没有。2009年开始,我多次找单位无果。
由于被控告人对我的迫害,给我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估计已高达五十万元以上;我身体的伤痛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已是无法用金钱计算的了。由于身体的残疾,给我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不便。同时,给我的家人们带来巨大的精神压力,使家人的工作和生活都受到了很大影响,他们整天吃不好、睡不好,一直在恐惧中生活。
虽然在这十六年被迫害当中,我不论是在身体还是精神上,都受到了极大的摧残。在此控告书中也提及其他相关人员,或者还有很多也参与了迫害,而我并不知道姓名的人。我从大法的法理中明白,除几个首恶之外,从上到下其他的人员,也是这场迫害的受害者。他们同样承受着来自高层的压力,明知法轮功学员都是善良的好人,为了职务、为了饭碗、为了自保,当然也有的是昧着良心犯罪的,虽然都可以作为被控告的对象,但我目前只把江泽民列为被控告对象,是想给其中还有可能改过的人留下希望与机会,控告江泽民,其实也是在为他们鸣冤。江泽民是这场迫害的始作俑者,是造成众多世人犯罪的罪魁祸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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