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延龙生前曾多次被绑架迫害,家中物品被抢,遭到酷刑,非法劳教、关进监狱,被折磨的出现肺结核、一根肋骨被打断,并被开除公职。
刘延龙曾经是蛟河一中教师,男,修炼法轮功前患有心脏病、心绞痛,修炼后很快痊愈,并处处以大法“真、善、忍”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学校受到师生的一致好评,是公认的好老师,很受学生爱戴。在刘延龙第一次被非法劳教时,他的学生在小卖店给父母打电话哭着说:刘延龙这么好的老师被抓去劳教了……
下面是刘延龙老师生前的自述:
一、上访遭到绑架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末,我乘车去北京上访,由于信访办已经成了抓人办,我就去天安门广场打横幅:“法轮大法好”,结果我被绑架。戴着手铐被劫持回当地。
二、非法劳教遭到毒打,一根肋骨被打断
在吉林市欢喜岭劳教所,二零零一年二月份,我向梁大队提出无罪释放,结果梁大队警告:如果真敢炼功抗议,小心自己受伤害。我被一姓王的警察连打了两狼牙棒,痛了好几天。三月五日,我被转到辽源市劳教所,所谓转化率百分之百,开始对我态度还好,伪善的给我定好吃的,孔庆国大夫也企图转化我,一副伪善的面孔,后来忍不住了,为让我背叛“真、善、忍”对我拳打脚踢,接着又罚我冲墙“站飞机”。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份,我又转到长春市朝阳沟劳教所,迫害步步升级,为逼迫我转化警察指使劳教人员一进屋就用木棒、铺板猛打我,不但浑身剧痛,还打断了一根肋骨。后来教育科需要人手,把我调到那去帮忙,每月给几分“一天一分”,能提前几个月回来。
回来后,受到“610”张玉和、市教育局和单位的各种干扰,几经周折恢复工作,工资上始终受到歧视。又因为讲真相被剥夺上讲台的权利。以后多次遭到警察、教育局、学校的骚扰。前妻由于受到邪恶的宣传欺骗,与我离婚,一个美好的家庭被拆散。
三、被诱骗绑架、非法判四年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公安局国保大队的戴振华和孙嘉庆闯到蛟河市一中,让校党委书记江涛把我骗到书记室(之前他说要保护我的),我坚持一会,就把钥匙从五楼扔下,并跃上窗台,想直接跳下去,戴振华吓的一把抱住我说:他想跳楼。只有孙嘉庆满不在乎说:他不敢,接着把我摁倒在地,狠命的掰我的手,直到“110”巡警来把我非法抓走。到我家非法抄家抢走很多个人物品。家中无人,电脑、打印机等约有价值一万五千多元的物品和现金被洗劫一空。
刘延龙被绑架后,蛟河市公安局国保大队恶警白明库又四处活动,刘延龙被绑架后,蛟河市公安局国保大队恶警白明库又四处活动,寻找非法迫害的“证据”,先窜到蛟河一中,蛟河一中的书记江涛,后勤主任朴永春,找出一些刘延龙放在学校的东西交给国保大队。为寻找非法迫害的“证据”,白明库又窜到蛟河市长安社区,滨河社区等处,招集蛟河长安街道委主任、低保人员等,胁迫他们参与对刘延龙的迫害,诱导这些人称自己看到真相资料、光盘、《九评》等,尽管他们不知是不是所制作、所发放,牵强附会的硬说是刘延龙所为,从而成为迫害刘延龙的证人,直接对大法弟子犯罪。
到公安局后,主要是孙嘉庆,白明库参与对我的逼供、迫害。最后把我送到蛟河市看守所。在那里,我遭到在押人员(王发之子)的无休止的欺压,因为炼功,遭到张管教的威胁。非法判刑后,副所长溪忠义还不让我的律师见我,家中经济问题(楼房的产权问题),解决不了。
蛟河市法院对刘延龙非法判四年,送到吉林省公主岭监狱迫害,监狱一直不让其妻子见面。也阻止律师见刘延龙。参与庭审的检察员:李静娜、审判长:牛绪早、审判员:沈红梅、审判员:初艳忠、书记员:王晶。
四、监狱里的迫害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二日我被送到公主岭监狱,在那里遭到奴工劳义,缠电子线圈,后来又给出口玩具刷漆,味道呛人。后来身体每况愈下,确诊为肺结核,又被转到公主岭监狱医院迫害,后来又出现小腿浮肿、小腹肿胀,直到保外就医回家。
期间妻子也常遭受长安街派出所片警于汝鑫的长期骚扰,被迫害流离失所三年,二零一一年夏我保外就医回来后,于汝鑫依然时常电话威胁我,让我到他那去报到,否则就把我“送回去”。
我从监狱回来,蛟河一中,在蛟河市“610”和教育局长孙平的策划下,把我非法开除。给我造成巨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失,双方亲友一直担心我们,为我们担忧。
刘延龙回家后,因为生活所迫,带着疲惫的身体,依靠打工微薄收入维持三口之家的生活。二零一四年以后身体日渐消瘦,没有力气,骑自行车都费力。咳嗽多痰、身体浮肿、记忆力减退、全身无力。再次送医院抢救,最后终因伤害太重,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在极度的痛苦中离世。终年四十四岁。
附:刘延龙生前所写刑事控告信:
刑事控告信
控告人(被害人)刘延龙性别男出生1973年12月8日,汉族,家住吉林省蛟河市新区C区3号楼2单元602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中国前国家主席江泽民,居住在北京中南海
控告事由
江泽民违犯国际法、中国宪法和法律的犯罪事实概要:
1999年7月江泽民在害怕和嫉妒中,滥用其作为该国最高领导人的权利,违背众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的意愿,推翻当时国务院总理的决定,策划,指挥,监督和执行了对法轮功的残酷迫害。他对中共中央高层领导人的信件和讲话形成了中共中央委员会的内部文件,成为迫害法轮功的命令和纲领。江泽民亲自建立了迫害的指挥系统,他通过在中共内部各级建立“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和“610办公室”,直接操控中共各级官员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触犯了中国的法律、违犯了国际法,犯下了群体灭绝罪、酷刑罪和反人类罪。
1、构成滥用国家权力罪
江泽民违反中国宪法关于国家主席要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行使权力和发布命令的决定,违反党章关于党内集体领导的原则,独断专行地制造了打压法轮功的民族浩劫。
2、构成诬陷罪、诽谤罪
法轮大法是上乘的佛家修炼大法,以宇宙特性真善忍为原则,包含五套缓慢、优美的功法动作,1992年5月开始在中国社会公开传授;1995年起开始走向世界。修炼法轮功对个人来说,不但能祛病健身,使人变得诚实、善良、宽容、平和,而且能开启智慧,逐渐达到洞悉人生和宇宙奥秘的自在境界;对社会来说,修炼法轮功能增加社会稳定、包容与祥和,提高人们的整体精神生活质量。因此,自传出以来仅凭人传人、心传心便修者日众。1992年至今十余年内已传遍中国和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及地区,受到各国政府、团体褒奖与支持三千多项,目前全球修炼者人数超过一亿。
法轮大法教人向善,促进社会精神文明是利国利民的天大幸事。而当权者江泽民颠倒黑白,采取编造谎言、栽赃陷害的卑劣手段,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搞诽谤宣传,欺骗人民;同时进行资讯封锁,完全剥夺了中国公民的知情权。大搞人人过关。还利用报纸、书籍、电视台、广播、漫画等形式谩骂、攻击法轮功及法轮功创始人,对法轮功和法轮功创始人的陷害严重地触犯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6条和第33条,根据我国刑法第243条,构成了诬陷罪、诽谤罪。
3、构成侮辱罪
在洗脑班、劳教所、监狱内强迫法轮功学员看污蔑法轮功创始人和法轮大法的光碟、书刊等。为了逼迫学员放弃信仰,将法轮大法书籍和法轮功学员师父的照片往绑着的法轮功学员身下放,让你感觉对自己师父不敬来折磨你。为了抓捕法轮功学员,甚至在光天化日之下,逼迫上火车、汽车、船台的旅客践踏法轮功创始人李先生的肖像。
4、构成非法剥夺信仰自由罪
江泽民违反中国宪法第36条关于公民有信仰自由的规定,违反国际人权公约,用强权和暴力逼迫他们放弃修炼,大搞所谓思想‘转化’和囚犯式的暴力洗脑,强奸民意。不放弃信仰就酷刑折磨,逼迫人们骂法轮功创始人,不骂就不给你自由,摧毁人类的尊严和道德。
5、构成非法搜查、非法拘禁、侵害公民通讯自由罪
根据中国刑法第238、245条的规定,构成侵害公民通讯自由罪;同时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9、14条;违反中国宪法第37、39、40条的规定,对广大法轮功修炼者肆意进行非法监视、骚扰、蹲坑、跟踪、窃听、监听、别门撬锁、绑架、搜家、拘捕、罚款、劳教、判刑。
6、构成剥夺言论自由和上访权利罪
江泽民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9条、21、22条的规定,违反中国宪法第35条和《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剥夺人民群众言论自由的权利和上访的权利。
7、构成故意杀人罪、伤害罪、刑讯逼供罪、施用酷刑罪
根据中国刑法第232、234、247、248条的规定,《世界人权宣言》第5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7条、《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宣言》第2、4、6、7、12条的规定,江泽民及其帮凶违反中国宪法、民法通则、劳改劳教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令人发指的残酷迫害。如:拳打脚踢、打嘴巴、用装满的矿泉水瓶打脸、长时间拷打、背铐、吊铐、固定在“死人床”上、坐老虎凳;三万伏特高压电棍击脸、口腔、乳房、肛门、生殖器;冻饿、冷水浇、曝晒、开水烫、把嘴封住将点着的香烟插进鼻子里抽烟、烟头烧、针扎指甲、吃大便、野蛮灌食、灌粪便、灌盐水、灌辣椒水、强奸、性侵犯、强迫孕妇堕胎、脱光衣服用刑、狼牙棒、钢丝鞭、皮带打;打胸部、踢下身;从头顶和肛门通电;一只手从肩上往下,另一只手从背后向上长时间铐在一起,铐子深深吃进肉和筋骨里,痛得死去活来;手和脚铐在一起,直不起腰来,打破坏神经的毒药等百余种酷刑。
8、构成渎职罪
按照中国刑法第397条的规定,江泽民一手建立的“”610办公室”这个践踏法律和人权的非法组织遍布中国从中共中央到省级、市、县、乡、镇、城市的街道办事处各级政府,以及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城镇居委会和农村自然村。这个非法组织凌驾于中国的公检法之上,雇用社会闲散人员、地痞、流氓、打手、监狱在押人员等监视举报法轮功学员,举报一人奖励几百、几千、几万。给迫害法轮功“有功”的人员一次就发奖金几万元。江泽民把镇压法轮功摆在高于一切的首位,不惜耗费数额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镇压信仰真、善、忍做好人大法轮功学员,建洗脑班、劳教所、利用中共组织力量,绑架中国政府和国民为他服务,和他共同犯罪,使全中国陷入这场浩劫中。给人民的利益造成巨大的损失。
9、构成剥夺公民的生存权罪
从1999年7月份开始,对坚持信仰的法轮功学员非法停发工资、开除公职、没收住房、禁止租住,逼迫离婚、不许孩子上学、考大学等,以及广泛敲诈勒索、没收财产和政府强迫罚款,从经济上搞垮法轮功学员。
10、构成《反人类罪》《酷刑罪》《群体灭绝罪》
江泽民所展开的是一种群体灭绝形式其镇压的手段是诽谤加屠杀,它意在消灭这种信仰本身,江泽民倾尽国力在全国组建“610恐怖组织”,系统地对法轮功学员推行“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搞垮、肉体上消灭”等一系列政策,对法轮功灭绝人性的迫害中所使用的邪恶手段,集古今中外之大全。
江泽民发动的这场迫害完全是建立在谎言的基础上。这场迫害毒害了众多人士。谎言、诬陷、和暴力摧毁着人们的良知、肆无忌惮地践踏着人间法律。
事实和理由:
一、2000年11月末,我乘车去北京上访,由于信访办已经成了抓人办,我就去天安门广场打横幅:“法轮大法好”,结果我被抓回后,批三年劳教,送到吉林劳教所迫害。
二、2001年2月份,我向梁大队提出无罪释放,结果梁大队警告:如果真敢炼功抗议,小心自己受伤害。我被一姓王的警察连打了两狼牙棒,痛了好几天。3月5日,我被转到辽源市劳教所,所谓转化率百分之百,开始对我态度还好,伪善的给我定好吃的,孔庆国大夫也企图转化我,一副伪善的面孔,后来忍不住了,为让我背叛“真、善、忍”对我拳打脚踢,接着又罚我冲墙“站飞机”。
三、2001年11月份,我又转到长春市朝阳沟劳教所,迫害步步升级,为逼迫我转化警察指使劳教人员一进屋就用木棒、铺板猛打我,不但浑身剧痛,还打断了一根筋骨。后来教育科需要人手,把我调到那去帮忙,每月给几分“一天一分”,能提前几个月回来。
四、2008年11月28日上午,公安局国保大队的戴振华和孙嘉庆闯到一中,让书记江涛把我骗到书记室(之前他说要保护我的),我坚持一会,就把钥匙从五楼扔下,并跳下窗台,想直接跳下去,戴振华吓的一把抱住我说:他想跳楼。只有孙嘉庆满不在乎说:他不敢,接着把我摁倒在地,狠命的掰我的手,直到110巡警来把我非法抓走。到我家非法抄家抢走很多个人数物品。
到公安局,主要是孙嘉庆,白明库参与对我的逼供、迫害。最后把我送到蛟河市看守所。在那里,我遭到在押人员(王发之子)的无休止的欺压,一直到2009年5月初他被送到吉林监狱,因为炼功,遭到张管教的威胁。非法判刑后,副所长溪忠义还不让我的律师见我,家中经济问题(楼房的产权问题),解决不了。
五、2009年5月12日我被送到公主岭监狱,在那里遭到奴工劳义,缠电子线圈,后来又给出口玩具刷漆,味道呛人。后来身体每况愈下,就确诊为肺结核,就住在公主岭监狱医院,小腿浮肿、小腹肿胀,直到保外就医回家。期间妻子也常遭受长安街派出所片警于汝鑫的长期骚扰,被迫害流离失所三年,2011年夏我保外就医回来,于汝鑫依然时常电话威胁我,让我到他那去报到,否则就把我“送回去”。
我从监狱回来,蛟河一中,把我非法开除,给我造成巨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失,双方亲友一直担心我们,为我们担忧。
以上是简略的写了一下本人迫害的事实经过,只是冰山一角。
本人要求:
1、必须用各种方式还法轮大法清白!还我师父清白!
2.必须无条件释放所有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
3、必须立即返还所有被抢走的财物,损坏的物品给予赔偿;
4、必须给予造成身体和精神上伤害的国家补偿;
5、必须法办江泽民流氓集团。
综上所述,法轮功修炼者的行为完全是合法的,和平的,理性的,非暴力的。无论从事实还是法律方面来看,真正违法的是当权者。法轮功是无罪的,他们的一切行为是一首展现社会道德与良知的正气歌。
各位法官先生,我深知任何一个有良心的人处在您的位置上都很艰难。事实上,法院审理法轮功类案件依据的不是法律,而是当权者政策。这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会裁决迫害法轮功的政策是违反宪法,非法、无效,都会判决法轮功无罪。反过来讲,任何一个法治国家也不会发生中国现在这种情况。
我之所以投诉江泽民,不是为我自己,因为我的遭遇只是千千万万法轮功修炼者中的普通一例;我也不是为法轮功辩护,因为真理是无须辩护的,人类只能去追随真理,接近真理,同化真理。我只是希望你们能抛开自己的身份和政治因素,冷静地、客观地、理智地思考一下法轮功问题,为自己和中国人民负责;同时无条件释放所有法轮大法修炼者。
为此,我们必须共同参与,为了我们自己,为了我们的国家,为了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为保护人类,请与我们站在一起,让我们共同把江泽民及其同伙,以及他们所代表的恐怖主义,送上审判台,不仅把它们送上世界各地的法院,而且送上人类的道德法庭,良心法庭。
愿所有善良的人们用你们的良知、正直和正义感支持我们信仰自由和炼功自由的基本权利!愿所有善念尚存的人们分清正邪、明辨善恶,给自己一个光明的未来!
控告人:刘延龙
2015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