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桦川县四位法轮功学员被逼问诉江情况

【明慧网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七日】(明慧网通讯员黑龙江省报道)二零一五年八月四日下午四时左右,佳木斯市桦川县横头山镇派出所,到横德村将法轮功学员张显录、杨井义绑架,派出所所长王训杰和于沐春把他们劫持到桦川县公安局。法轮功学员李井丰、刘子平和家属赶到公安局询问情况,桦川县公安局政委刘树民和特警大队丁国军强行把李井丰和刘子平绑架,非法审讯、逼问他们起诉江泽民的情况。

李井丰被特警队教导员丁国军酗酒后用拳打伤致呕血,又被非法拘留关押三天后放回家。张显录、杨井义和刘子平被非法拘留十五天,现仍被非法关押在桦川县拘留所。

依据《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刘树民、丁国军、王训杰、于沐春等人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拘禁罪。依据《宪法》第四十条“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和《邮政法》的相关规定:公民享有通信的自由,不得私拆他人信件。

依据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禁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丁国军等人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李井丰被刘树民、丁国军等人绑架,又被丁国军酗酒后无故殴打,致使上食道出血,胸外壁挫伤,医院诊断需住院治疗的严重后果。丁国军等国家公务人员,执法犯法,直接对李井丰造成人身伤害,已经侵犯他的人身权利。

李井丰和家人强烈要求:依据法律追究桦川县公安局政委刘树民、特警大队教导员丁国军、王训杰、于沐春等人执法犯法、酗酒伤人的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

下面是李井丰陈述的他探望亲友被公安特警队教导员丁国军打伤吐血经过:

我叫李井丰,是桦川县横头山种畜场员工,现居住在桦川县悦来镇。二零一五年八月四日,我与张显录的家人去桦川县大医院询查老乡张显录的过程中,被桦川县公安局刘树民、丁国军等人绑架到县公安局,并被丁国军酗酒后殴打致伤吐血,现将情况说明如下:

二零一五年八月四日下午四时左右,我正在桦川县华溪名苑承包的铺道板砖工地施工,接到电话说:横头山镇老乡张显录和杨井义不知什么原因被横头山镇派出所所长王训杰和于沐春绑架到桦川县公安局,由于对他们的牵挂,赶到公安局,公安局不预答复,后又听说他们两人被强行押到了县人民医院。

当日晚八点十五分左右,我和家属赶往医院看望,到县医院后看到院内停有特警车。下车后看见公安局政委刘树民冲我走过来,我迎上去对刘树民说:“刘政委,我来看看横头山的哥哥叫张显录,听说人被押到医院来了。”刘树民就指问我说:“你是谁,叫什么名”。我说:“我叫李井丰”。刘树民就对特警们说:“过来几个人,把他们都抓起来”。这时从特警车上下来几名特警,其中四名特警将开车的司机家属抬着扔到车里,刘子平也被两名特警架上车,张显录的大女儿和三女儿身体被特警强行控制住,张显录的三女儿问他们是干什么的?为什么抓人?无人应答她。

我也被两名特警人员强行架到车里,这时坐在副驾驶位的丁国军酒气醺醺的高喊:揍他,整死他。说着丁国军挥起拳头对我的脸部重击一拳,又对着我的胸部猛击两拳,当时我就感到胸部闷热,难受极了。丁国军又对我旁边一位高个的特警说:“打他”,高个特警听后挥起拳头打了我脸部一拳。此时车上除了我还有被扔到车里的司机、横头山镇的刘子平,特警队教导员丁国军和高个特警。

晚八点四十分左右,我们被强行带到公安局,下车时丁国军命令特警抢下我们身上的手机,高个特警强行将我腰部携带的手机连着手机套一起拽掉,当时手机套被扯坏。随后我被押到公安局第二审讯室,并强行扣在铁椅子里,丁国军进来后使劲用力掐住我的喉咙,使我半天喘不过气来,丁国军说:“把他鞋扒下来,让他脚在地上拔着。”随后又抡起拳头打我的头部,并指使一位年轻便衣特警打我。

丁国军打完我后,王训杰和于沐春开始审讯我诉江信的事,先让我辨认两封信,问是不是我往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邮寄了控告江泽民迫害法轮功的信,我说是我邮的,我就开始讲江泽民执政期间利用手中的权力以权代法,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一手下令对法轮功修炼者造成长达十六年的迫害,从一九九九年七月以来,以原中共党魁江泽民为首的犯罪集团利用整个中国的国家机器,包括军队、武警和公、检、法、司、国安、政法委等各级党政机构,对法轮功修炼群体实施了一场群体灭绝性迫害。上亿法轮功学员的信仰自由被非法剥夺,数量巨大的善良无辜的法轮功学员被非法抓捕、关押、酷刑虐待、非法庭审、无罪判刑,许多人被迫害致伤、致残、致疯、致死、失踪、妻离子散、家破人亡。我本人从一九九九年至二零零零年的一年内被桦川县610、公安局非法拘留八次,两次被强行送进精神病院进行药物迫害历经一百零九天,又被非法劳教三年。整个家族都不同程度的在身体上、精神上和经济上遭受到了极大的伤害,这罪过都是江泽民一手造成的。

我依照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全国人民最高法院颁布的“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办案终身责任制”的法律实施原则,用宪法和法律赋予我的控告权向两院控告江泽民,合理合法,应受法律保护。

随后我们又被押到县医院体检,我对刘树民说:“你们私拆信件违犯了《邮政法》,把我私自抓来检查身体是对我人身的侵犯,江泽民已被国内外的十四万法轮功学员和家属起诉,不光中国起诉,全世界都在起诉他,将来江泽民有被绳之以法的那一天,你们该怎么办啊!江泽民自身难保,他的亲信都被以反腐的名义在一个一个的被清算,时至今日谁敢保证执行他命令的人不被清算!要将江泽民绳之以法,也正是为了把你们从被动迫害法轮功的深渊中解脱出来。”

我还对刘政委说:如果您的家人被抓到医院,您来看看不对吗?他说:“你这话说的对啊”。

就这样公安局政委刘树民还是下令将我和刘子平、张显录、杨景义强行关押进桦川县拘留所,王训杰宣布拘留我十五天并罚款一千元,让我签字我没签,我说我不能签,因为这会成为你们迫害我的罪证。

到拘留所后,我感到头晕、胸内闷热、四肢无力,一头栽倒在冰冷的水泥地上,半夜开始多次口吐鲜血,拘留所所长孟凡和、管教孟令胜先后到场见证并有记录。

八月六号上午,拘留所所长孟凡和看我身体状态不好,便找来法医为我检查身体,法医检查完后和孟所长等三人紧张的离开。然后我妻子吕金华接到所长孟凡和的电话让她马上到拘留所接我,到拘留所后见到县公安局董洪生、齐永孝。当时我的身体状态是:面色憔悴、呼吸短促、体虚无力浑身发抖,当着家人及在场所有人的面,我陈述了被丁国军殴打的事。

家人直接将我送往县医院检查,经县医院李佳医生检查诊断结果为:上食道出血,胸外壁挫伤,需住院治疗(注:有诊断检查报告单)。我妻子一直给刘树民打电话,刘一直不接电话,去公安局找刘树民要求解决住院费,刘一直推诿不给任何说法,时至今日,我一直在家被伤痛折磨着。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八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其中第三条: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及其他内部人员不得有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行为。在其它条款中还明确规定:“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而对 “诉江”原告我的质询就是典型违反此项规定。

因起诉江泽民,我被强行关押进拘留所,被宣布拘留我十五天并罚款一千元。依据《宪法》第四十一条“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我依法对江泽民提出申诉、控告违反了哪条国家法律?而相关办案人员却以此为借口将我拘留, 酗酒殴打致伤,侵犯了《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现在的中国《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