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宁建在控告书中陈述的事实依据: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江泽民以个人意志成立了凌驾于国家宪法及公检司法之上的恐怖组织——相当于纳粹盖世太保的“610办公室”,是一个在全国范围执行秘密任务、推行和实施这场血腥迫害的罪恶机构。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至今,“610办公室”系统地对坚持信仰“真善忍”的中国法轮功学员实行“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灭绝政策,导致十六年来法轮功学员广泛遭受酷刑折磨、被活摘器官、甚至被迫害致死。江泽民对这场祸国殃民的迫害有着不可逃脱的罪责。
下面事实依据中提及参与的具体单位与个人,本人暂不起诉,因为他们也是这场迫害的牺牲品,被利用的工具,是可能被挽救的生命。
我母亲周彩莲,一九三八年生,一九九七年修炼法轮功,修炼前是一个直肠癌患者,每天的功课是吃药,把药当饭吃,就这样脸上没有一点血色;修炼法轮功后,药罐子扔掉了。一九九九年迫害发生以后,失去了合法的修炼环境和正常的交流机会,二零一三年摔到了腿,需要照顾,我姐宁勤在家全职照顾,二零一四年七月,在金溪县国保大队付淑华,余江县国保大队曾书传带领下,对我家进行非法搜查,将我姐姐非法带走。二零一四年八月,在金溪县国保大队付淑华,余江县国保大队曾书传带领下,再一次对我七十八岁、生活不能自理的老母进行恐吓(所谓的取证),致使我母亲身心受到巨大打击,身体每况愈下于二零一四年十月去世。
我姐宁勤,四十六岁,一九七零年生,一九九六年修炼法轮功,曾有一个美满的家庭,一个普普通通的好人,得法修炼后为别人着想。一九九八年的一天,她儿子在幼儿园被别的小朋友推倒摔倒,老师通知她带儿子回家就不再管事了,更不知道小孩的腿骨摔裂了,按理说不出钱,也该登门看望。但当时连个电话都没有一个,就这样我姐也没有给人家找麻烦。这是一般人做不到的,不要个多少万才怪呢!
就这样一个做好人的人在一九九九年以后,多次被告地方无理关押,半个月,一个月,几个月的都有,政府人员想抓就抓,其间工作也被单位开除,连丈夫单位领导也不放过,逼其丈夫不上班在家二十四小时监视,用各种手段逼他们离婚,就这样家破碎了。没办法,只好跟父母在一起过。
随着迫害的升级,我姐宁勤于二零零一年下半年以被抓去劳教三年,在劳教期间受尽折磨,二十四小时把人看守,不准接触任何人,家人也不允许接见,一段时间只允许睡几个小时,让坏人帮教好人,逼转化,写保证。只能用绝食来抗议这种惨无人道的迫害,时间一长造成经常性吐血,生命垂危,狱警们为完成上面下达的转化指标,为了奖金为了升官,不得不送去医院抢救,折磨的体重减半,就这样,三年时间大部分是在禁闭中度过。
父亲因长久担心,害怕,思念,加上我弟在打工时也被关押,多重的打击承受太大,造成身体虚弱,摔倒多次,在她期满回家后不久去世。
我姐就这样一边打工一边和母亲相依为命。二零一三年母亲摔了腿,姐在家(当时住在我家)全职照顾,二零一四年七月,在金溪县国保大队付淑华,余江县国保大队曾书传带领下,不顾躺在床上生病的老人,对我家进行非法搜查,满屋子翻了个遍,翻走不少东西,将我姐姐非法带走。只剩下被突如其来的公安吓呆了的,惊慌失措不能自理孤零零的老人。二零一四年八月,在金溪县国保大队付淑华,余江县国保大队曾书传带领下,再一次对我可怜的生活不能自理的老母进行恐吓(所谓的取证),当时只有我母亲和一保姆在家,致使我母亲身心受到巨大打击,从此身体每况愈下于二零一四年十月去世。变故发生后不足百天,去世时七十八岁。
更让人心寒的是,母亲去世后,亲朋和家人去求当事警察们请求让我姐见上母亲最后一面,他们一个部门推给另一个部门,为推卸责任,找人找不着,电话关机,装腔作势却暗地里打探人是否火化,可见他们的行为是见不得光的,心中有鬼,打着法律的幌子,干着伤天害理的事。就这样我姐也没见上母亲最后一面。同时,所谓的警察法官们无视法律,无视律师的无罪辩护,偷偷诬判我姐七年半有期徒刑,期间上诉到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姐伤害了哪个人的情况下,仍定罪七年半,充分证明对我姐的判决都是根据政治考量事先早就已经定好了的。
我姐宁勤目前被劫持在江西省女子监狱,期间,我曾去看她,狱警也不让见。可怜我姐吃尽人世间的苦,受尽生死离别的折磨。
本人宁建,一九七三年生,于一千九百九十九-二零零一年被非法劳教两年,期间被强制劳动。
控告的法律依据:
本人因坚持履行公民合法进京上访权益而以莫须有的罪名被非法劳教,我姐因坚持信仰法轮功而以莫须有的罪名被非法判刑,责任人触犯了:《宪法》第三十六条“公民享有信仰自由的权利”、第三十五条:“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七条“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非法剥夺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第四十一条“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中国政府签署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八条: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第九条: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国际公约》第十九条:人人享有主张发表意见的自由,通过任何媒介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不论口头、书写、印刷、采取艺术形式或任何媒介。构成了: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非法拘禁罪。
我姐在劳教所、监狱所受的侮辱性的待遇,江泽民及其帮凶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构成了虐待被监管人员罪。
用暴力手段入侵住宅非法搜查、绑架,触犯了《宪法》第三十九条和《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构成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鉴于所有参与迫害的单位与个人所犯以上罪行,皆因江泽民一手造成,本人对他们暂不起诉,一切罪责由江泽民全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