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远光于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向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控告迫害元凶江泽民,要求追究、公布江泽民的刑事罪责,让世人看清这场迫害。
以下是肖远光叙述遭迫害事实:
我一九六四年出生,毕业于南京林业大学,是江西省林业技校(该校约十年前并入“江西广播电视大学”)讲师。
我于一九九六年六月开始修炼法轮大法,以前消化不好的身体很快彻底恢复了健康,公费医疗本基本上再没有用过了,而且脾气也变好了,深得学生、同事、家人及邻里赞赏。工作上领导安排什么就做什么。一九九九年元月,被学校评为九八年度优秀教师。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江泽民公开发动了对法轮功的迫害,大肆诬蔑法轮功。法轮功是教人以 “真、善、忍”为做人准则,提高人的道德水平,我亲身体会和看到过那么多疾病患者因修炼法轮功而获得健康,我感到不能理解,政府怎么能这样呢?是不是国家领导人听信了坏人的谗言?觉得应该去跟国家领导人反映情况。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我在北京被警察绑架,江西警察赶到将我关入北京朝阳看守所。后被南昌警察带回南昌非法关入南昌第一看守所。
一九九九年八月份,我在北京时,南昌国安局的人找到我妻子,逼迫她带他们到了北京去抓我。由于当时铺天盖地的迫害形势,妻子承受不住各方面的压力,提出离婚。南昌市西湖区法院在离婚判决书上不敢写离婚的真实理由,胡编乱造。
二零零零年二月,前妻受不了环境的压力,离开了南昌,她七十多岁的老父亲在南昌痛苦去世。我平时身体较好的母亲承受不了唯一的儿子被长期关押,于二零零零年六月在悲痛中突然去世,还不到六十岁。我未能见上母亲最后一面。
我被非法关押在南昌第一看守所期间,南昌市西湖公安分局经侦大队长吴勤、警察杨晓、十字街派出所警察刘福林参与非法审讯、西湖分局政保科负责人下的逮捕证。
二零零零年九月,南昌市西湖区法院对我非法开庭,我在法庭上自我辩护说:法轮功是教人做好人,根据宪法,公民有信仰自由,有上访、提意见的权利。检察官应该是懂法律的,在法庭上说话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怎么能象读报纸一样,新闻报道怎么能作为定罪的依据?西湖区检察院的两个人默不作声,整个大厅人都很静。审判长要继续,我坚持要公诉人回答我的提问。审判长转向公诉人,检察院的一个人转身轻声对审判长说:要说的都说了。审判长就说:他说他要说的都说了。结果没有任何理由非法判我三年。审判长是当时西湖区法院院长熊承俊。
二零零零年九月,我被关入赣江监狱。二零零二年初,我因抵制迫害,被关入狱侦科的严管队,强迫干超时的苦役,做各式装饰用的串灯等。上午八点不到就开始做,经常要干到半夜十二点以后,有时干到伙房做早饭的锅炉响了。有的犯人(非法轮功学员)受不了这种强度的变相体罚而自残、自杀。二零零二年五月,狱侦科科长陈其锦指使犯人将我背铐吊在楼梯扶手上迫害。我绝食抗议,警察张群对我进行辱骂、打耳光。严管最多三个月,可狱警想逼迫我放弃信仰,严管迫害我八、九个月,直到我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出狱。
中共酷刑示意图:吊背铐 |
出狱那天,狱侦科长陈其锦对我说:当地来接你回去啊。其实他们早已暗中串通,做了黑材料。开车进来的是瓦子角派出所的警察,他们将我又劫持到南昌劳教所所属南昌劳动所非法劳教三年。我在南昌劳教所多次绝食抵制迫害。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一度出现生命危险,被送到南昌第一医院救治,在没脱离危险的情况下又被带回南昌劳教所。
我于二零零五年出劳教所,回到单位,被告知:一九九九年我被非法判刑后,单位就开除了我的工职。
当年我在北京被关入看守所时,南昌警察说他为我们代为保管现金,回到南昌,在火车站站台上,十字街派出所指导员徐某将我的二千多元现金转交给瓦子角派出所警察熊某,当时瓦子角派出所的三名警察同时在场。后家属多次去要这笔钱都未要到。六年后我出狱,瓦子角派出所已撤销,找到辖区广润门派出所副所长周某,提出当年二千多元现金之事,后周说他打了电话给已调到丁公路派出所的熊某,熊说不记得了。
二零零八年六月奥运前,在我上班的时候,九江市浔阳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甘棠派出所警察上门绑架了我妻子、法轮功学员夏翠兰,抢走电脑、打印机、现金等私人财物,并几次窜到我当时所在的公司企图绑架我。我从此流离失所。
浔阳区国保大队李明、黎军等非法提外审,酷刑逼问夏翠兰,夏翠兰撞破了头满脸鲜血,昏死过去。将夏翠兰关回看守所时,这些警察还说“今天没吃到唐僧肉。”夏翠兰被非法劳教两年,在江西女劳教所遭受加期两个月的迫害,夏翠兰出来时骨瘦如柴,脱了相。
江泽民发动迫害法轮功,给我和家人造成了极大伤害。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捍卫我的合法权利,更为了免于中华民族沦陷于道德崩溃的泥潭,特对江泽民提起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