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月十二日,吴桂敏的丈夫刘振金要求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易县法院对吴桂敏作出的非法判决,依法作出无罪释放吴桂敏、返还财产的公正判决。
刘振金在关于要求撤销易县法院判决、无罪释放吴桂敏的申请中说:
我认为易县法院的判决、没有事实根据,没有法律依据,所适用的《刑法》三百条也是错误的。吴桂敏不应当受到刑事制裁。
二零一五年九月六日,我妻吴桂敏因在集市上向人讲法轮功真相,被人诬告,被易县公安局国保大队非法抄家,并行政拘留十五日。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行政拘留后转为刑事拘留,关押在保定看守所至今,已有十五个多月。二零一五年十月一日,吴桂敏被非法逮捕,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被易县检察院非法起诉,起诉书易检(二千零一十五)第一号。于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日和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六日,吴桂敏被经过两次非法庭审。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日,刑事一庭依据《刑诉法》第二百条,以不可抗拒的理由作出“中止审理”的刑事裁定。裁定书:(2016)633冀刑初3号。
二零一六年八月九日吴桂敏的辩护律师向易县法院法官何晓娟递交了解除对吴桂敏采取的逮捕强制措施的申请书,律师指出:二零一五年十月一日易县公安局采取的逮捕强制措施现已超过法定期限,易县法院应立即无条件放人。法官何晓娟答应律师等通知。因仍无回音,九月六人,吴桂敏另一位律师又向法庭递交了《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但法庭依然未能尊重律师的意见。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四日易县刑事一庭作出判处吴桂敏三年有期徒刑的非法判决。
一、判决书没有法律依据,所适用的《刑法》三百条也是错误的
易县法庭套用刑法三百条将我妻定性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是错误的。法轮功不是宗教更不是邪教,而是教人向善利国利民的好功法。对法轮功定性为什么教,没有法律依据。从迫害法轮功开始至今,无论是全国人大还是人大常委会,从未认定法轮功是什么教,公安部和国务院认定的十四中邪教也未提到法轮功是什么教。对法轮功的迫害依据是一九九九年七月江泽民回答法国《费加罗报》记者时说的一句话:法轮功是某教。就是这一句话成了全国各级六一零非法组织、政法系统、政府系统迫害法轮功的依据。一句媒体讲话怎么能具有法律效力呢?怎么可以作为定罪判刑的法律依据呢。
二、没有事实根据
我妻,通过修炼“真、善、忍”法轮大法后,心怀宽广慈悲,与人为善,身体康复。吴桂敏修炼法轮功是合法的:发真相资料教人向善遵纪守法,也是合法的。她的行为带给社会和家庭的是安定祥和,带给民众的是道德回升,身心健康。她以实际行动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我妻作为农村妇女有何能力有何条件破坏法律实施?破坏了哪些法律?怎么破坏的?破坏到何等程度?给国家、社会、人民造成什么危害了?请问公安、检察院、法庭:你们有证据吗?没有!既然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事实根据,易县法院怎么能把我妻关押十五个月还不释放?相反还非法判刑三年?究竟是谁破坏法律实施?只有掌管法律实施的公检法司机关人员才有条件有能力破坏的了法律的正确实施。
国家《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是说公务员必须且只需对法律和正义负责,无须对任何违反法律和正义的命令负责,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零一五年九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分别出台了对法官、检察官办的冤假错案进行终身追责的规定。从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开始,新修订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正式施行。同一天,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一号开始实施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废止。新规定去除了旧规定中因执行上级命令而犯错,可以不追究警察责任的条款。新规定中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不受执法过错责任人单位、职务、职级变动或者退休的影响,终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如果在执法过程中存在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伪造证据、通风报信、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等情形,将被从重追究。”
申请人要求:保定市中级法院尽快依法撤销易县法院的非法判决,无罪释放吴桂敏、返还财产的公正判决,切莫作出害人害己的“维持原判”的非法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