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由发言时武海明表示:我修炼法轮功没有罪;公诉人对我所有的指控都是对我的诬陷。武海明被诬判三年徒刑。
当天庭审,审判长柳延峰宣布开庭后,两法警将武海明带进法庭,武海明被戴着手铐和脚镣,随即去掉了手铐,是武海明让去掉脚镣的。武海明的状态很好。
律师问武海明:今天开庭,事前是否有人通知你?武海明回答,没有。律师说:“请书记员记录在案。”
公诉人宣读指控 审判长质证 律师发言
公诉人栗文英首先宣读了检察院关于武海明一案《追加起诉决定书》;然后就又将九月二十日开庭时对武海明的指控内容重复了一遍。
对公诉人的每一个指控,审判长柳延峰都要让当事人再次认证。
对公诉人的每一个指控,律师从不放过,并一一于以反驳、抨击与否定:公诉人对武海明的指控与当事人被强加的罪名无关,并提醒审判长阻止公诉人对当事人进行没有关联性的指控。
特别是公诉人再次指控,把从武海明家里搜出的周刊、正见、大法书籍及非法拍照等物都当作其犯罪事实、甚至把武海明的家都视作犯罪现场时,律师对其作出强烈抨击及否定:从武海明家里搜去的周刊、正见,是不同时期的版本,时间是持续的;从内容上看是独立的、不是重复的。这就说明,这些周刊、正见是武海明长时间积攒下来作为图书资料,供自己学习、欣赏或收藏的,并非自己印制和散发的(编注:即使是散发也完全合法,这些材料都是教人向善,对社会有益,法轮功学员讲真相,散发真相材料,是行使言论和信仰的权利,也是维护民众的知情权),如果你们把当事人的家当成了犯罪现场,把从人家家里搜去的东西当成人家犯罪的证据,这跟文化大革命的打砸抢、定罪没有区别。如果是这样话,那我们国家所有的人就都没有安全感了。
法庭辩论
公诉人再次重复对武海明的指控,要求武海明回答她提出的问题。在武海明对公诉人提出反驳后,公诉人就收敛了许多,包括第一轮自由辩论,时间很短就结束了。
对公诉人的每一个指控律师都强调:公诉人的指控与当事人被强加的罪名无关联;或者是此事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律师据理力争,从不放过每一次机会。
自由辩论
第二轮自由辩论主要是律师讲话,张赞宁首先指出:对当事人强加的罪名没有法律依据,其罪名不成立。
针对公诉人《追加起诉决定书》,张赞宁律师讲述了《律师异议书暨补充辩护词》。
公诉人《追加起诉决定书》,所提主要问题:一是上海某单位打开了的武海明的计算机,发现里面有法轮功东西多少条;二是发现武海明手机里有法轮功东西多少条,即他们对武海明的所谓犯罪事实构陷补充。
律师认为《追加起诉决定书》名不符实,程序违法。并用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四百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只有在“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两种情形时,才可以适用追加或者变更起诉;对于“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 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本案既不存在“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也不存在“适用法律与原起诉书不一致”的问题,故不适用《刑诉规则》第四百五十八条规定。况且根据《刑诉规则》第四百六十一条规定:“ 变更、追加、补充或者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在法院宣告判决前向法院提出。”然而公诉人却没有向法庭提供符合相关法律程序的证据。故《追加起诉决定书》因违反《刑诉规则》而无效。
针对公诉人对当事人的指控,律师再次从十一个方面讲述了武海明无罪的辩护意见。
律师还宣读了十一月二十二日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在《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讲话。其中心意思是中共邪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强调司法必须独立,再也不允许将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谁要是顶风作案,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最后,律师请求肥乡区法院遵照《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赋予法院的权力,排除一切干扰,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做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公正判决。
当事人自由发言
在自由发言时武海明表示:我修炼法轮功没有罪;公诉人对我所有的指控都是对我的诬陷。
继续开庭后,审判长柳延峰宣读了对武海明的判决书,武海明被枉判三年徒刑。
十一时五十三分庭审结束。
这次开庭柳延峰基本上没有了上两次开庭时的傲气,对公诉人栗文英也不象上两次那样百依百顺了。在律师讲话过程中,栗文英再次对律师提出了指控,但这次柳延峰没有听栗文英的指控,说:公诉人的指控无效,律师继续发言。并指出律师发言要尽量简练些、捡主要的说。
柳延峰的一句“公诉人的指控无效”,把栗文英的威风一下给杀了下去,所以在律师整个的发言过程中公诉人栗文英再没有一次指控,柳延峰也就没有再打断律师讲话,所以这次律师对武海明的辩护是很顺利的。
在第一轮自由辩论时,栗文英要武海明回答她提出的问题,武海明一句正念很强的反问,使得栗文英无言以对,看得出她很尴尬。所以这次两次自由辩论,栗文英都没有更多说话。
在本次开庭之前,法轮功学员的家人和同修们以各种方式给他讲真相,也向上级机关及有关机构反复邮寄资料、控告信。
希望有关机构和人员早日明真相,不再参与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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