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玲被非法判刑三年半
张金玲于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午被滕州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六、七个人从家中绑架,被非法关押在滕州上营看守所。
张金玲于二零一五年下半年因实名控告江泽民,曾遭到滕州市国保大队警察绑架,并被非法拘留一周,之后曾写信至“枣庄市法制办”申诉,并多次到“枣庄市法制办”申诉,枣庄市法制办的工作人员先是不理不睬,后又推诿给上级,说什么“你想申诉就到上级去,我们管不了”。滕州市国保大队出于报复,又将张金玲绑架和拘留。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二点十五分,滕州市法院滥用职权,蓄意错用《刑法三百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张金玲非法审判。辩护律师韩某依据法律事实为张金玲作了无罪辩护。
韩律师告诉审判长潘晓明、法官邱雨:“法轮功是正法,在中国是合法的,自一九九九年以来,中共政府明文规定十四个邪教中没有法轮功。目前,中国有多地法院不再审理法轮功案件,有多个当庭无罪释放法轮功弟子的案例。”
审判长潘晓明大喊,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与其它地区不一样,一直都对法轮功判的比较重,判几年我说了算,想判几年判几年。
滕州市法院罔顾法律事实,拒不采纳律师建议,利用职权随意栽赃陷害法轮功弟子张金玲,并非法判刑三年半。
此案的审判长潘晓明,法官邱雨,书记员赵智超。
赵洪霞被非法判刑四年
滕州市法轮功学员赵洪霞(赵红霞)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日因起诉江泽民,在家门口被滕州国保警察非法抄家、绑架,家中法轮功师父法像、所有法轮功师父的讲法经文、电脑被抄走。赵洪霞被非法关押在南沙河镇上营看守所,遭到警察魏永洋的毒打。先是非法行政拘留十五天,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被非法批捕。
赵洪霞被非法关押在滕州市看守所,十二月二十八日律师到看守所会见法轮功学员赵洪霞,被滕州市看守所拒绝,因赵洪霞已被滕州公安局列入被拒绝会见律师的名单中。律师按法律程序据理力争,最后看守所请示滕州公安局后,见到了赵洪霞。
赵洪霞于二零一六年七月四日被非法开庭,有律师为其作无罪辩护。赵洪霞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日被滕州市法院非法判刑四年,赵红霞和律师已上诉。
此案的书记员张芙蓉,其他详情待查。
主要责任单位与责任人
滕州市公安局国保大队:
大队长徐传典13806329599
教导员陈士友13806376882、5545699
魏永洋13963291589、5545699、5545615(直接迫害人)
张鲁南13793700869
安富平13506320296
郭兆龙13969498333
张 猛13906320665(参与3次绑架)
张 磊13906377717
张 强13465940201
徐传江
刘胜营
检察院:
具体分管的领导是检察院副检察长马建军
办公室的电话:06323012602 家电:06325513089 手机:13666325066
公诉人:
曹 祥 办公室电话:06323012661 15266169658
王秀娟 办公室电话:06323012661 13563222917
此俩人一直参与迫害大法弟子。
法院:
具体分管的领导是法院副院长王 鸿(女)
办公室电话 :06325388003 手机号:13906370079
庭长:王岩 审判长:邱雨 审判员:胥栋、潘晓明
邱 雨 06325388513 13562225807
王 岩 06325388511 13706329377
胥 栋 06325388515 13606326987
潘晓明 06325388513 15806323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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